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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务是按份还是共同?

债权债务 2024-10-13 18:29

一、公司注销后债务是按份还是共同?

公司注销后债务应该是按比例偿还。公司成立时由股东按出资多少占有股份比例。当公司注销时由股东大会根据债务多少按股东占股比例承担债务形成决议。如果没有开股东大会,各股东协商数额进行偿还。由此可见公司注销后债务是由股东共同承担偿还。

二、共同债务先于个人债务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清偿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对问题1,如果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得到偿还了。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监管问题,起诉前,可找债权人,也可找双方信得过的人。起诉后,当然由法院人员介入。对问题2,一方放弃,意味着另一方享有,但并不影响通过对房价的评估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向法院对此起诉。

三、贷款与债务的区别?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债务[zhài wù]

1.负有以劳力或金钱偿还之义务。相对于债权而言。2.所欠的债。

四、共同借款人和共同债务人的区别?

共同借款人不一定形成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五、债务人的妻子可列为共同债务人吗?

可以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六、债务豁免与债务免除的区别?

1.债务豁免的含义 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2.债务免除的含义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七、债务和股权的共同特征?

股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权利内容。充分认识股权与债权的不同,以便针对存在的不同,在股权转债权的工作中采取合理的措施。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

1.股权与债权的权利类型不同。

股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则不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股权的内容主要为股东共同行使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并排除股东以外的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债务为主要内容,债权的客体虽然一般表现为财物,但债权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是物权之外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2.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发生根据一般为投资行为或者交易行为,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非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之间以股票买卖为表现的对公司的投资转让行为。债权的发生根据有多种,常见的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买卖行为,买卖的标的一般为财物,此种情况下的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可以相同。债权的发生根据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等,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以及债权和债务,其发生的根据就不同于股权的发生根据。因此,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3.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权利内容主要为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股权中的资产受益、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等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股权中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则是具有经营权性质的权利。债权的内容通常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直接表现为财产性的权利内容。以请求保护为内容的债权,并不一定表现为具有财产性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权利内容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债券到期后偿付本金和利息。权利人对公司的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以财产为内容,但又不同于股权中的财产内容。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有相同的一方面,也有不相同的一方面。

八、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案例

在婚姻中,夫妻之间共同承担债务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当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往往牵涉到法律问题和权益保护。本文将通过案例的方式,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法。

案例一:房屋贷款纠纷

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关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申请了贷款。然而,由于小明的个人原因赔偿了一笔巨额债务后,无法继续偿还房屋贷款。这导致银行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小红承担所有的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包括共同生活费用、共同负债等。在本案中,小明和小红共同购买的房屋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因此,小红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意味着夫妻财产的无差异化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考虑到个人财产的情况,从夫妻共同存款、工资等共同财产中承担债务。如果夫妻共同债务过于沉重,可能导致一方经济困难,法院有权作出合理的裁决,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案例二:创业失败债务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创业夫妻,他们共同投资创办了一家公司。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经营不善,他们的公司遭遇了巨额亏损,并产生了一笔无法偿还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虽然创业公司的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投资所致,但债务并非由婚姻生活所必要产生,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等债务有所区别。

在处理创业失败债务时,创业夫妻可以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途径处理。如果债务无法偿还,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期间考虑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案例三:信用卡债务纠纷

小张和小杨是夫妻关系,他们分别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然而,由于小张的刷卡消费过度,造成了巨额的信用卡债务无法偿还。由于小杨是作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她是否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生活费用和共同负债,但并未明确规定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在处理信用卡债务纠纷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财产的情况以及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小杨能够证明她未参与小张的刷卡行为或并非共同享受刷卡消费物品,那么她可能不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

总结

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处理起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生活费用、共同负债等。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法院会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和个人财产状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然而,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涉及到更多的法律细节和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建议夫妻双方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并正确履行债务责任。

九、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

债务加入和担保都是一种法律约定,但是有不同之处。1. 债务加入是指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中直接让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的债务成员名单中,参与并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义务和权利。新的债务人通常需要积极向债权人申请,获得债权人的允许方可生效。2.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债务人向其所借钱款归还,要求第三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代替债务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债务责任。担保人一般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资产或担保费用方可生效。3. 两者不同点在于,债务加入是一个主体可以直接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而担保却只能承担还款的责任,不具有债务人的全部义务和权利。

十、一方擅自炒股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相关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2017年3月4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存款3万元。

马某辩称,该款已取出还了赌债。

法院认为,3万元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将3万元用于偿还非法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故李某分割该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决被告马某给付原告李某1.5万元及相关利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本精神,就是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尽量不判、少判夫妻共同债务。

而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就要明确非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包括个人债务、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只有剔除这三类债务,才能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债务个人之间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需要推定,可将个人债务区分为纯正的个人债务和不纯正的个人债务。

所谓纯正的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种情形:个人婚前债务和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的个人债务,这两种情形下债务的产生与配偶没有法律关系,无需进行法律推理。

个人婚前债务产生于婚前,仅限于债务人本人以个人财产偿还,责任财产范围不能及于另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另一方的份额。

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个人债务,依约定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又分三种情况:婚前约定分别财产制,则全部为个人债务;婚后约定完全各自所有的,约定后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前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所谓不纯正的个人债务即第三人明知的单方债务,主要是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举证等原因,未能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具体又包括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债权人明知双方约定。

第二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举债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由其本人负担。

第三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债务由单方签订且债权人未完成举证。

第四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签字一方完成举证证实与该债务无关。

第五种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事代理权范围,系表见代理,事后未获得另一方追认。虚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何谓虚构债务,未见有法律、司法解释对其作明确规定。

根据债的一般原理,债的产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法定等。

在婚姻家庭领域,债务产生的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合同、侵权和法定,合同之债如借贷,侵权之债如交通事故,法定之债如抚养、赡养等。司法实践中,侵权或法定导致的夫妻共同债务绝大多数都会通过诉讼确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构的可能性极小;易引发虚构是合同,尤其是虚假借贷。因虚构债务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故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虚构债务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应受到民事程序制裁或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及卡取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19万余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后在离婚诉讼中对钱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所谓19万余元系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是虚构债务行为,从而依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少分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张某等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亦认定张某诉颜某彬、颜某广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分别存在颜某彬串通颜某广、张某虚构债务的情形,故判决驳回颜某广、张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决定对颜某彬罚款2万元,对张某、颜某广各罚款1万元;对颜某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勾结,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法债务本身就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主要是赌债、毒债、嫖资、行受贿款等,此类债务往往通过借条、借据等形式出现,以民事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形式予以合法化。为了严厉惩处此类非法债务行为,在刑事审判中可以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采取没收等刑法处罚措施,在民事审判中亦根据《补充规定》,一律不予支持当事人的相关诉讼请求。为落实《补充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