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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8条第一项?

劳动纠纷 2024-08-07

一、劳动合同法第18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的劳动关系,此时即使被要求支付为冶金,也只是小比例的,职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以不予对方协商,但是必须要提前告知单位,否则单位若是由于职员突然离职而收到了财产损失,此时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

在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为雇主和员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雇佣关系的结束,这些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合理和公正的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雇主有权在劳动者达到该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雇主和劳动者应当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3.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并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方可解除合同。
  4. 劳动合同订定的期限届满。当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到期时,合同自动终止,雇佣关系也随之结束。
  5. 经济补偿适用期限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岗位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经济补偿适用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
  6.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
  7.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特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终止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权利,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程序并提前通知雇主,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后续工作。
  • 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存在的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 劳动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等。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为劳动关系的结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彼此的权益,并通过协商解决存在的争议。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实现合理和公正的雇佣关系终止。

四、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五、劳动合同法37条第一项?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六、《劳动合同法》第28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28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对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的补救制度。

在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

如果劳动者已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该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说明,在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会损害到善意的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而确认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的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应当在实践中尽量避免。

可以考虑采用劳动合同的相对无效制度来救济劳动者,而不能仅仅适用或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

该条适用和执行的主要情况是在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下。

或者是恶意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之后,劳动者仍然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

当然,当恶意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或还有其他过错时,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来一并处理。

七、劳动合同法第160条?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的规定。本条也是借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作出的。

该公约第57条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

八、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遵循法律法规。

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原则就是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章程。劳动合同内容上的合法指的是不允许出现色情、暴力、有损国家和社会利益等违法内容的表述,其次,在形式上的合法指的是签订过程必须合理合法,主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除兼职、短时工、非全日制人员)。

2、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内容必须要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内,合同当中必须明确的指出雇佣者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务者、被雇佣者之间的劳动义务、劳动权利、劳动利益等内容,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务人员划定了一个最低标准的保障,双方只要都认同,并自愿签订劳务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就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是具有合法效益的,但有的情况是,合同合法却未必公平公正,所以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合情合理、公平公正。

3、遵循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之间不管是雇佣者、用人单位、劳务者、被雇佣者,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双方都有要求利益的平等权利,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可以存在压迫、威胁、服从等不和法规的关系,若是采取不合法或者是极端的手段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具备法律保护的,这一原则是为了双方都能站在同一平台、同等地位来互相表达出各自想法和意愿的权益。再者,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经过协商、探讨、交流之后,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异议,想法达成一致才可以进行签订仪式或者签订章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双方各自意愿的权益。

4、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的探讨、交流,在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原则最主要的就是“一致”,即意见上、想法上、意愿上等方面统一,这也是为了体现出公平自愿的原则,如果双方在意见上未能统一,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能成立也是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几种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过,虽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终止的时间,但在履行过程中有什么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破产倒闭,或者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关系也会提前终止

九、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对“代通知金”的支付作了限制,可以简单归纳为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项规定的言外之意是,如果劳动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整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那么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那么假设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该项法律规定的设置初衷是保护劳动者,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心理上的准备。另外顺便提下这里的医疗期,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而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除外。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或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到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举个例子,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

再比如就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总的一句话,就是非人为因素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十、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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