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资料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三、劳动合同法第42和44条第6款的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第
在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为雇主和员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雇佣关系的结束,这些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合理和公正的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雇主有权在劳动者达到该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雇主和劳动者应当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并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方可解除合同。
- 劳动合同订定的期限届满。当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到期时,合同自动终止,雇佣关系也随之结束。
- 经济补偿适用期限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岗位的劳动合同可以订立经济补偿适用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
-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解除。
-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特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终止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权利,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程序并提前通知雇主,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后续工作。
- 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存在的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 劳动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等。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为劳动关系的结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彼此的权益,并通过协商解决存在的争议。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实现合理和公正的雇佣关系终止。
五、《劳动合同法》第28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28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对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的补救制度。
在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后。
如果劳动者已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该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应当说明,在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会损害到善意的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的情形下而确认劳动合同的绝对无效的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应当在实践中尽量避免。
可以考虑采用劳动合同的相对无效制度来救济劳动者,而不能仅仅适用或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
该条适用和执行的主要情况是在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下。
或者是恶意劳动者作为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之后,劳动者仍然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
当然,当恶意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构成违法犯罪或还有其他过错时,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来一并处理。
六、劳动合同法第160条?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的规定。本条也是借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作出的。
该公约第57条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的营业地
七、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遵循法律法规。
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原则就是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章程。劳动合同内容上的合法指的是不允许出现色情、暴力、有损国家和社会利益等违法内容的表述,其次,在形式上的合法指的是签订过程必须合理合法,主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除兼职、短时工、非全日制人员)。
2、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内容必须要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内,合同当中必须明确的指出雇佣者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务者、被雇佣者之间的劳动义务、劳动权利、劳动利益等内容,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务人员划定了一个最低标准的保障,双方只要都认同,并自愿签订劳务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就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是具有合法效益的,但有的情况是,合同合法却未必公平公正,所以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合情合理、公平公正。
3、遵循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之间不管是雇佣者、用人单位、劳务者、被雇佣者,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双方都有要求利益的平等权利,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可以存在压迫、威胁、服从等不和法规的关系,若是采取不合法或者是极端的手段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具备法律保护的,这一原则是为了双方都能站在同一平台、同等地位来互相表达出各自想法和意愿的权益。再者,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双方经过协商、探讨、交流之后,互相之间没有任何异议,想法达成一致才可以进行签订仪式或者签订章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双方各自意愿的权益。
4、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些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的探讨、交流,在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原则最主要的就是“一致”,即意见上、想法上、意愿上等方面统一,这也是为了体现出公平自愿的原则,如果双方在意见上未能统一,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能成立也是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几种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过,虽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终止的时间,但在履行过程中有什么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破产倒闭,或者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关系也会提前终止
八、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对“代通知金”的支付作了限制,可以简单归纳为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项规定的言外之意是,如果劳动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整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那么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那么假设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该项法律规定的设置初衷是保护劳动者,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心理上的准备。另外顺便提下这里的医疗期,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而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除外。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或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到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举个例子,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
再比如就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总的一句话,就是非人为因素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九、劳动合同法第44条内容是什么?
一、退休后在工作的,应该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二、具体法律依据为:
(一)《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您和企业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起诉企业。
十、劳动合同法第87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扩展资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解释: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表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