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是什么?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不一样。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动解除行为,使劳动合同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主动、提前结束(最常见的原因是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是自然结束(最常见的原因是是劳动合同到期)。 本条规定,当六种情形(法律事实)出现的时候,劳动合同终止。 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六种法律事实以外,用人单位能不能自行和劳动者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不能约定“天气转凉劳动合同就终止”或者“三个月一考核,考核不通过劳动合同就终止”? 答: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这六种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是法定的、仅有的情形,除了本条的六种情况外,再无其他的约定例外。 例如无讼案例《上诉人深圳市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427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川××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甲方单位有两次民主评议,如乙方两次评议均未通过(通过的标准为80分)则被淘汰,合同即终止,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该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川××公司以李某某经民主评议而被淘汰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规定,应向李某某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分别如下: 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的。 这是最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起止时间,终止时间到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的结束之日,便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通常而言,劳动合同期满的时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会面临续签与否的选择。 如果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合理期限(一个月)内续签完毕。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却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1】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到了,又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就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当然,“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合理期限内(一个月)进行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则有可能会面临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案例详见本书对本法第十条解读一文中的文末引用的《贵港市华晨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敬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贵民二终字第364号)一案)。 如果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的,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下发《续签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书上叙明“XX劳动者: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X年X月X日到期,本公司同意以维持/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前提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在收悉本《通知》后及时回函告知是否同意续签,如同意续签,请于X年X月X日前回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相关手续”。这样做有利于证据收集。这里要注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中一定要将“公司同意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意思表示表达清楚,否则可能会出现下述案例中劳动者“反咬一口”的情况。 例如无讼案例《成都市蓉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3441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根据查明事实,相关《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确有周林签字,但该通知仅有“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4月29日到期,请于2016年4月29日前回公司办理合同续签相关手续”的内容。也即,根据该通知内容,仅能证明蓉城出租车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了周林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蓉城出租车公司就牵涉周林切身劳动权利的劳动条件向其作过“维持或提高”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双方就拟续订的劳动合同相关劳动条件的约定存在商议的过程。因此,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不能作为能够证明蓉城出租车公司就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签劳动合同向周林作出过相应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合意,而系周林不愿意续签的事实。……一审法院在蓉城出租车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关于已经就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周林续订劳动合同,而系周林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认定蓉城出租车公司应支付周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第二种,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我国的劳动者怎么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但是实践中,因为我国以前制度不全、执法不严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现实中有一部分劳动者是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却没有没有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的(所以他们当然也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对于这部分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却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劳动合同当然终止;就算劳动者没有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还是应当终止。 那对于这部分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还能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他们还能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目前实践中有两种有争议的观点,法律法规规定不尽相同,实践中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关于这一点,笔者已经在本书对本法第二条的解读中做过详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关于案例,也可以参见本书对本法第二条的解读一文中文末所举的《陈靓与丹阳市乐天包装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11民终2182号)一案、《王树泉与阿拉尔市绿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兵0103民初753号)。在这两个案件中,同样是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前一个法院认定为非劳动关系,后一个则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种,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二章第三节(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法条冗长在此就不一一摘录了,总而言之,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灭失,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理所应当终止。 那如果劳动者死亡了,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应该由谁来行使呢?这个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例如无讼案例《王梅卿与海阳市菲漾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06民终470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王梅卿作为姜崇强的妻子,在姜崇强死亡后,王梅卿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菲漾制衣公司上诉主张王梅卿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在该案中,王梅卿代替其已过世的丈夫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第四种,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法人资格会不可逆地走向灭失【2】。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灭失,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其中一方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所应当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据这一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无讼案例《永胜电脑五金(东莞)有限公司与田卫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7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永胜公司被宣告破产,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永胜公司应当向田卫华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种,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理由同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灭失,会导致劳动合同的其中一方主体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应当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据这一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无讼案例《包月华与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58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因国家政策规定被确定为永久性关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据此,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应向包月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为免遗漏。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这个关于劳动合同的延期终止的规定,即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形。 再例如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但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别的其他情形? 目前暂时没发现。 【1】这一种“视为”的效力,笔者已经在本书对本法第十条解读时做过详细探讨。 【2】《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破产重整要在宣告破产前申请。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保护妇女员工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妇女员工的权益的法律条款。它的出台是为了确保妇女员工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待遇,避免性别歧视现象的发生。本文将对该法律条款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法律条款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解雇、降低待遇或者强制女职工提供与其孕期、产期、哺乳期危害健康有关的劳动。
换句话说,所有雇主不得针对怀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不公平对待,包括解雇、薪资降低或要求其从事可能对其健康产生危害的工作。
背后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于妇女员工权益保护的重视,确保他们在就业市场上享受平等的权利。这种保护不仅有利于妇女员工个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妇女在怀孕、产期和哺乳期间需要额外的关怀和支持。根据该法律条款,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以满足她们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求。这可能包括提供更舒适的工作环境、增加休息时间和灵活的工作安排。
此外,该法律条款的实施也使雇主意识到,性别歧视对于一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员工的福利和权益保护是一个企业能否有效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因素。通过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员工满意度,进而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
影响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实施对于妇女员工有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下是一些建议:
-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 建立监督机制。
- 提供妇女权益保护的咨询服务。
为了提高用人单位和妇女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认识和理解,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活动,帮助企业了解该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
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得到全面有效地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并对侵犯妇女员工权益的雇主予以处罚。
为了提供便捷的咨询渠道,政府或有关组织可以设立妇女权益保护的咨询服务机构。该机构可以为遇到问题的妇女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投诉解决等专业服务,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结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出台是对妇女员工权益的重要保护措施。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妇女员工的就业机会、保障其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然而,仅仅有法律条款还不足以确保所有妇女员工享受到平等的待遇,相关各方应共同努力,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营造一个公正、包容的就业环境。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以就业关系为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法律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就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条规定了十几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因工作无法继续从事岗位、无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
1. 劳动者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劳动者辞职的情形。
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确保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交付。经济效益请求辞职的劳动者,应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对方。辞职通知的发送方式包括邮寄、交付等,但最好能够使用能够保留证据的方式发送,以免发生纠纷时缺乏证据支持。
2. 劳动者因工作无法继续从事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不能继续从事约定的岗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工作环境、职业危害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约定的岗位,他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作环境或职业危害对其身体健康产生了明显的不良影响。
3. 无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无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并且劳动者不继续劳动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并且劳动者不继续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终止权,应当合理对待劳动者,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解决办法。
4.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偷盗公司财物、泄露商业秘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并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致残,连续医治三年不治愈;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重要承诺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合法合规的终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详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劳动合同法本身所规范的就是单位和员工之间产生的签订合同的法律关系,单位和员工是相对的,都应该为自己签订的合同负责并严格遵守,一般来讲合同会在约定的时间里一直生效,但是一旦出现了法律预设的情节就会被终止。
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
没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对此本法第七章作了规定。
什么样的合同才能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十、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解除员工能领经济补偿金吗?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第一款应当给予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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