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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规格要求

劳动纠纷 2024-05-22

一、试用期劳动合同规格要求

试用期劳动合同规格要求

试用期是雇佣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过程。为了确保试用期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方面有一些规格要求。

试用期的定义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彼此观察和考察而在同意的期限内进行的相互试用阶段。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订立

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以下要素:

  • 试用期限: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 工资和福利待遇: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并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或相似的福利待遇。
  • 工作任务和岗位要求: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要求。
  • 考核评价: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价,评估员工是否符合正式录用的条件。
  • 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或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对方。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变更

试用期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变更:

  • 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对试用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试用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试用期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 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
  •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终止

试用期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终止:

  • 试用期满:试用期满并经过评估,员工符合正式录用条件,则劳动合同自动转为正式劳动合同。
  • 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认为员工不符合正式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
  •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

试用期劳动合同中一般会包含保密条款,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的义务。员工在试用期内不得将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利用于个人利益。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试用期劳动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常见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依法有效。

总结

试用期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法律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订立和履行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规格要求,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员工在试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努力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试用期对员工进行全面考察,找到合适的人才,而员工也可以通过试用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要求,从而做出更好的职业决策。

双方在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二、?劳动合同?

《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仅指定平台供主播进行在线演艺,主播受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但不得视为公司与主播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承担主播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福利和医疗保险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约定主播演出并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是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婚庆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与主播演出工作性质不同,这一情形不符合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这一规定,故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从收入分配上看,直播演出收入虽最终由公司支付,但主要是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直播收入的主要来源,故公司基于合作协议支付的直播收入不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公司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其主张劳动合同丢失亦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公司申请提交《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主张该公司从广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系统导出的相关数据登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期限,但该表系由公司自行填写,仅能证明该公司在网上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尚不足以证实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员工入职时签名确认的《面试评价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和人力资源部制度汇编等可视同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述资料系公司在员工入职、转正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的记录以及公司人事制度,并非双方签订的特定协议,也缺乏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在双方对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且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公司主张的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机构主动审查的范围,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仲裁阶段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其在诉讼阶段主张时效抗辩,不予获得支持,并无不妥。

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属于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司机亦曾向公司支付服务资格证押金。还有提供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书》,上述承诺书载明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承诺情况属实,承诺书落款处有公司盖章及员工签名,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基于上述情况,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合理有据。关于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问题,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

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的对话内容表明,法定代表人已确认了员工的销售提成已付一部分,尚未足额支付销售提成,故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剩余的提成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员工的12月工资,公司迟至次年3月才发放,该公司存在超过30天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主张员工12月之后的工资延期发放存在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复工复产、经营及资金周转原因和公司已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延迟发放工资,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员工就延迟发放工资亦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且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每月工资,以此保障其日常生活费用,故即使存在新冠疫情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事实,作为用人单位亦不能以此作为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长达数月的理由,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员工对《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进行了签领学习,知晓并认可相关内容。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规定,员工违规私下收取客户、供应商或外部合作单位回扣以及超过公司规定范围内的礼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员工自认的面谈记录表显示,其多次收取供应商红包及接受宴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合同,并履行了解除前通知工会的义务,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

公司以全面停产、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并按照“N+1”标准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在公告确定的协商时间过后,双方仍通过律师函、微信或在政府部门协调下对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等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已通过工会审议同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虽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在次日已补正有关程序,该公司工会亦未提出异议。本系列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系列案进行审理,即是以独任制进行书面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

员工与公司于201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合同期限已涵盖员工主张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段,包含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均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是续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连续计算,表明双方均知悉确定该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的事由。基于上述情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亦可视为双方自2016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能获得支持,并无不当。由于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可完全归责于公司,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轮胎规格的规格?

你好,轮胎规格我们可以从轮胎的侧面文字看到。目前乘用车轮胎几乎都是子午线轮胎,按照子午线乘用车轮胎规格的标识方法,按照“胎宽、扁平比、适配轮毂直径、负重指数、速度级别”的排序标注。

例如:205/60R16-92V,具体含义为:轮胎名义胎宽205毫米,扁平比60%,适配轮毂直径16英寸,负重指数92(630公斤),速度级别V(240公里每小时)。

如果遇到某些轮胎后缀XL字符的,是“负荷增强轮胎”的意思。例如205/60R16-96H-XL,尺寸规格与上述轮胎相同,但负重指数96(710公斤),速度级别H(210公里每小时)。

四、劳动合同和简易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是按劳动法正规的签定合同,书面,法律效力高。简易合同,口头,民问小协议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至于这个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来说,劳动法合同解除后,就不属于是劳动法合同啦,说白了就是废纸一张,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这就是真正有效劳动法合同!同时就是辞职到期才能解除劳动法合同,当然你有更好的想法发展,你随时可辞职解除劳动法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相悖?

员工入职后,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标准文本。但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填写和新增的。合同的要件齐全,合法,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如果企业在合同的约定事项中新增了违反法律要求的内容,无论该合同是否双方意愿,双方是否签字同意,都属无效合同。双方关系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七、“不同规格的灯泡”中的“规格”指的是电功率吗?

谢邀,不是专业人士,试着答一下灯泡规格包括电功率,但不仅限于电功率

还可能包括:色温(发出的光是冷色还是暖色,偏蓝还是偏黄)

色温是度量颜色温度的标准,并不是度量灯的亮度。灯的色温越高,它对雾和雨的穿透力越差。以下是不同色温的表现: 光色温 光效果 3000K 黄色光,强穿透力 4200K 白中带黄,原车配氙气灯 5000K 光全白,欧规最高色温 6000K 光全白,略带蓝色 6500K 阳光下的白天 7000—8000K 白中明显带蓝 8000K以上 蓝光,穿透力极差

螺口尺寸(家用灯泡通常是螺纹拧进灯座的)

家用照明常用的小螺口led灯泡的螺口为:E14的灯头,直径为14mm;普通的常用的大螺口是E27的灯头,直径为27mm

对于车用的各种灯泡,还涉及底座的尺寸形状,有几个接脚几根灯丝(比如远近光灯切换H4,需要3脚2灯丝)

H1是单丝单脚的,多用于远光,有的雾灯也用。 H7是单丝双脚的,多用于近光,有的雾灯也用, H3是特型,日本车用的最多, H4最能说明问题,是双丝三脚灯泡,近光远光都在一个灯泡,标准的为近光55W,远光60W;现在有加大瓦的近光90W,远光100W 。

八、cpu风扇规格接口规格?

根据输入接口分为2针、3针、4针风扇

2针风扇:简单粗暴,无法测速

3针风扇:电压调速

4针风扇:不再不再通过改变风扇电压来实现调速,而是在不改变风扇电压(+12V)的情况下利用PWM机制来调节风扇转速,这样一来就可以完美规避3针风扇的调速机制带来的一系列弊端。

九、课桌规格规格是多少?

不同学习阶段的课桌尺寸有所不同。

小学生课桌尺寸为6000mm×450mm×(750-660)mm,

初中生课桌尺寸为6000mm×450mm×(780-690)mm,

高中课桌的规格是长80-100公分,宽40-50公分,高80公分1。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描述课桌尺寸的信息,如学校桌面尺寸一般是60乘以40厘米2,以及学生标准课桌尺寸为600mm×400mm3。

十、轮胎规格怎么看?查看轮胎规格有哪些技巧?

一条轮胎的基本信息都可以通过轮胎上的数字和字母获得,以下图朝阳SA37为例,左侧为轮胎品牌,中间SA37代表的是该轮胎的花纹型号,右侧一小串数字和字母则是轮胎的规格。

其中“245”代表轮胎胎面宽度245毫米;“45”表轮胎扁平比为45%;根据这两个数值我们可以算出轮胎横断面高度(厚度)为245×45%=110.25毫米。“R”代表这条轮胎为子午线轮胎;“18”代表轮胎内径为18英寸;“96”代表轮胎的载重指数, “载重指数”是一个对应于最大载重量的数字(单位:公斤),表明了轮胎在正常充气情况下能够承受的最大重量,由载重级别标识可得这条轮胎的最大载重量为710kg。“W”代表速度级别,表明轮胎在规定条件下承载规定负荷的最高速度。有下方速度级别标识可得SA37这条轮胎的时速为270km.

载重级别标识

【速度级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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