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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纠纷 2024-08-20 19:24

一、2018新劳动合同法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员工和雇主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作为员工,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劳动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雇主,了解新的法律要求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弹性工作制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变化是引入了弹性工作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求和员工个人需求,更加灵活地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根据新法规定,在弹性工作制度下,工作时间可以通过灵活安排来进行,从而适应员工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需求。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制,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弹性工作地点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允许员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工作地点,例如在家办公或者灵活选择各个办公场所。

合同变更和解除

在2018新劳动合同法下,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相关规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新法旨在进一步保护员工的权益,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新法,合同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变更的内容应当与原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不得对员工造成不利影响。

而合同解除方面,新法增加了一些需要注意的规定。例如,企业解雇员工必须有合理的事由,并且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同时,企业需要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供就业转岗帮助等服务。

双方权益平衡

2018新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视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新法规定了许多保护员工权益的措施,并加强了对企业的法律约束。

例如,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这些权益需要得到企业的保障,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另一方面,新法也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企业需要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违规或者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和赔偿的责任。

劳动关系调解和仲裁

在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关系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两种常见方式。

劳动关系调解是双方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双方可以选择由企业内部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如果劳动关系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性。仲裁机构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双方需按照裁决履行义务,并依法享受相应权益。

劳动关系调解和仲裁是平等、公正、合法的方式,可以帮助双方快速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企业员工和雇主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员工,我们应当深入了解新法的内容和要求,充分维护自身权益。作为雇主,我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妥善管理员工关系。

合理使用弹性工作制度,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既能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又能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在合同变更和解除方面,要注重双方协商和平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

2018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为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员工和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二、2018新劳动合同法赔偿

2018新劳动合同法赔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也在不断变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公平的劳动关系,政府不断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2018年,中国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赔偿制度,以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赔偿制度在劳动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用于弥补劳动者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根据201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可能导致不同类型的赔偿责任。

201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201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修订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新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明确分为两类:正当解除和非正当解除。

正当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些情况下,雇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雇主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

非正当解除是指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雇主在以下情况下非正当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

  • 雇主未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没有履行通知期限;
  • 雇主未经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劳动者不公正;
  • 雇主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应得报酬;
  • 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雇主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支付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工资、劳动合同期限和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法赔偿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赔偿制度的实施对劳动者和雇主都有重要意义。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赔偿是保障其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由于失去工作所带来的经济困难,劳动者可以通过赔偿来减轻其经济压力。赔偿对于一些长期从事同一职业的劳动者尤其重要,他们在失去工作后需要一段时间来重新适应和找到新的工作机会,而赔偿金可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对雇主来说,劳动合同法赔偿是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赔偿制度的存在可以迫使雇主遵守劳动法规定,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而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此外,赔偿制度也为雇主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因为雇主需要考虑到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支付的赔偿金额。这可以促使雇主更加谨慎地进行雇佣决策,降低雇佣风险。

如何申请劳动合同法赔偿

如果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赔偿的条件,他们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之前,劳动者应该收集必要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雇主的违法行为和自己的经济损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判决雇主支付相应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诉讼时效,即劳动者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因此,劳动者应尽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并及时采取行动。

结论

2018年新劳动合同法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赔偿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帮助他们减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所带来的经济困难。同时,赔偿制度也有助于规范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赔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2018新劳动合同法病假

2018新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法律的变革成为了保护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201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改变和更新,其中之一便是关于病假的规定。病假作为员工在面对疾病时的一项保障,其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病假安排。当员工生病时,雇主应该允许其请假并给予相应的照顾和援助。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员工在面对疾病时能够得到足够的休息和康复的机会。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员工可以享受多少天的病假。

病假的规定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享受的病假时间是根据其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 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满三个月但不满一年的,享受带薪病假5天;
  • 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带薪病假10天;
  • 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享受带薪病假15天;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的病假时间是根据其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长进行计算的。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员工长期留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同时给予其更多的病假时间。

病假的申请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员工需要在请假前提前通知雇主,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是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诊断书或其他相关医疗证明。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员工是否真的生病需要请假。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不得随意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除非雇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员工的病情不属实,否则应该批准员工的请假申请。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雇主的滥用行为。

病假的薪酬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享受病假期间应当继续享受其正常的薪酬待遇。这意味着员工在请假时仍然能够拿到工资,而不会因为疾病而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此外,如果员工的病假时间已经用完,但仍然不能工作,且其病情经医院证明属实,雇主应该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员工在面对长期疾病时仍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

滥用病假的后果

尽管新劳动合同法为员工提供了病假的保障,但滥用病假是不被鼓励和允许的。如果员工滥用病假,以伪造疾病为由请假,雇主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经查实员工伪造疾病请假,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那些试图用病假躲避工作的员工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公平性和信任。

总结

201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为员工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全面的病假规定。通过给予员工合理的病假时间、保护其病假申请的合法性、确保其薪酬待遇和对滥用病假的严肃处理,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员工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作为雇主或员工,在了解和遵守新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处理和管理病假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持久发展。

四、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

近期,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详细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对劳动者和企业的意义。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该法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原有的旧劳动合同法。

二、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劳动关系确认: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从而避免了一些用工方试图以其他形式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
  2. 劳动合同签订:加强了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规范,强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自愿原则,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
  3. 劳动报酬:明确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报酬要求的时效性。
  4. 劳动条件:规范了劳动条件的维护和改善,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5. 劳动争议:强化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提倡和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 更加公平的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劳动者的话语权和权益保障。
  2. 更加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维护,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减少了因劳动合同纠纷而造成的劳动争议。
  3. 更加合理的劳动报酬: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劳动报酬的透明度。
  4. 更加安全的劳动环境: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 更加便捷的劳动争议解决: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提高了解决效率。

四、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也带来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

  1. 优化用工环境: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合规意识和劳动关系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优化用工环境,吸引和留住人才。
  2. 增强企业信誉: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合理支付劳动报酬,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社会信誉。
  3. 降低用工风险: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加强了合同签订和劳动条件的规范,降低了用工风险。
  4. 促进企业发展:新劳动合同法增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劳动者的满意度和归属感,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增强竞争力。
  5. 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企业与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维护企业利益。

总之,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的实施对于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将享受更加平等、稳定和有保障的劳动权益,而企业也将受益于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五、2018年 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六、201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

201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于今年正式生效。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将对雇佣关系和工资保障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这部劳动合同法,以帮助员工和雇主更好地理解其细节和实施。

合同期限

新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雇佣期限超过两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一规定以员工的利益为中心,旨在保护员工免受长期劳动合同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工资保障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工资保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推迟支付。工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员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得的报酬。

解雇和补偿

根据新法,雇主解雇员工时需要提供明确的合法理由,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雇主解雇员工缺少充分的合法理由,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雇主滥用解雇权力,并减少员工的经济风险。

工时和休假

劳动合同法还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人的工时不得超过每周48小时,同时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此外,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和病假等合法休假权益。这些规定确保了员工的劳动时间合理安排和休息权益。

劳动争议解决

从劳动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新的劳动合同法提供了多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员工和雇主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这使得员工能够更加公正和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201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为员工和雇主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权益。它明确规定了合同期限、工资保障、解雇和补偿、工时和休假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细节和要求。对员工而言,这部法律意味着更加稳定和公正的雇佣环境;而对雇主而言,它提醒了他们必须遵守劳动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

七、2018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8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2018年,我国予以了多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环境,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修正案,劳动法第一部分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强劳动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自愿订立的,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并应当平等对待劳动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劳动和报酬。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或固定期限的,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劳动安全,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破产、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自行废止。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与获得公正报酬相一致,提升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法律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在工作中的平等地位。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环境,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通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水平。

八、新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可包括以下几点:

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及要求;

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解除;

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9、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0、违约责任;

11、其他事项;

12、合同效力及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2018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

2018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地方有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等等。

十、新劳动合同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演变,中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提升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创造了更加公平和有利的就业环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同时,也加强了劳动者的保护,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规定了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报酬:新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同时,还规定了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其他与劳动报酬相关的问题。
  •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对于超过工作时间的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此外,还规定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等休假制度。
  •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新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
  • 劳动争议解决:合同法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劳动争议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如果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新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它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确保劳动者能够按照合法权益享受合理的劳动条件和报酬。其次,它规范了劳动关系,减少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最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需要明确透明,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合同来规避责任。其次,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劳动法规的执行。再次,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完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理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希望新合同法的实施能够取得良好效果,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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