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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急

交通事故 2025-03-25 00:16

一、交通事故案例,急

2004年9月1日,杨仕龙驾驶弟弟杨仕虎的轻型厢式货车由川入陕。由于疲劳驾驶,当车驶至勉宁高速公路时,与骑车带两人的王涛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一死两伤。宁强县交管部门认定,杨仕龙负主要责任,王涛等3人负次要责任。2004年9月,宁强法院受理了死者亲属的起诉,要求杨仕龙、。在审理中,原告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元的诉求。 法院查明,勉宁高速公路是一条全封闭、收费式的高等级公路,禁止行人、自行车进入。高管处是公路的管理者,对于公路两边防护网破损之处,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及时修复和加固,被告王涛、受害人罗润林、夏宝林均是从破损缺口进入高速公路,被告王涛违反法律规定,骑车上高速公路且前后带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高管处是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由于存在管理瑕疵,未对防护网破损之处及时修缮,丧失了防护功能,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罗润林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由杨仕龙、杨仕虎、。高管处不服,提出上诉。 汉中中院审理后认为,高管处是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在行使管理职务中未尽管理职责,对高速公路防护网破损之处未予以及时修缮,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其丧失了防护功能,因此,对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1、某会员(以下简称a)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2.20pm19:20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劝说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扣留。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b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a。a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b年龄7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实情况,b所述事故经过与a完全相同,据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b于上述时间、地点自北向南横穿车行道,适有a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驶来,小客车前部撞到b的身体,b受伤,小客车损坏。

经调查:b横穿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先行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a驾驶车辆未保证安全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认定b负此事故主要责任;a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尽管b自行离开现场,作为一般当事人的心态,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须亲自去交通队报案,并写明事故经过由警官认可。否则手上无任何证据,一但b前去报案,诬告a逃逸,a无人证,事故经过很难讲清。

(2)、此事故车辆的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如果没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也无法理陪。

三、求交通事故的案例(篇幅要少)

1. 2005年7月2日,于某在准备过高速公路时,为抄近路,由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公路,被卞某驾驶的高速行驶中的白色桑塔纳卧车猛烈撞击,身体在空中旋转数圈,呈水平面落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车辆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14公里,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每小时110公里。

2. 2005年7月8日,卢某为单位从外地运输印刷品,深夜返回途中,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其过度疲劳,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前方车辆为变换车道而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追尾,卢某受轻伤。卢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被追尾车辆的驾驶者宋某及乘车人赵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后,在现场守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几分钟后,刚参加过朋友聚会的张某酒后驾车,以每小时110公里的高速同向驶来,冲入事故现场,与卢某的车发生剧烈撞击。张某当场死亡。两辆车皆严重毁坏。守候在现场的宋某和赵某受重伤,造成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3. 李某是某机械厂技术员。其持学习驾驶执照驾驶小型汽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去医院看急诊。当其由东往西行驶到某国家机关门前时,汽车轮胎爆胎,李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小光灯)。车辆修复后,在李某将坏胎放置后备箱之际,适有某报社驾驶员张某驾驶小汽车(未开远光灯)以50公里时速由东往西驶来,临近时,张某畅阀扳合殖骨帮摊爆揩才发现前方李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下雨路滑,停车不及,将李某撞倒,并将李某的汽车撞出15米,冲上北侧人行道。在张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江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张某车尾部,致使张某车又将李某之妻撞倒。李某夫妇均受重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小腿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血管神经损伤,其妻骨盆双侧骨折,坐肢骨折,膀胱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