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案件需要复核?
一、什么案件需要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复核成功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复核成功
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突发事件之一。不幸的是,有时候人们可能会面临交通事故处理不公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可以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本文将提供一份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并给出复核成功的一些建议。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交通管理部门:
我是李明,我想就上个月发生的交通事故提出一份复核申请。事故发生在2022年1月15日,地点在火车路与迎宾路交叉口。事故中我驾驶的车辆与对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根据目击者和证人的陈述,事故是由对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
以下是我正式提出的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内容:
- 1. 请求对此事故进行复核,以便还原真相。
- 2. 请求对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 3. 请求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我之所以提出复核申请,是因为我认为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地方。首先,对方违反了交通规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次,我有目击者和证人的证言支持我的说法。然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责任认定并不准确,对我的损失和人身伤害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此,我希望交通管理部门能给予我的申请重视,并进行公正、客观的复核评估。我愿意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协助,以确保事故责任能够得到正确的认定。
盼复核成功,维护公正
我深信我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合理和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为了确保复核的成功,我愿意采取以下行动:
- 1. 收集更多证据:我将继续寻找目击者和收集相关证据,以进一步证明对方的违规行为。
-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有需要,我会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指导。
- 3. 关注驳回原因:如果复核申请被驳回,我会仔细阅读驳回原因,并根据其提供的指引提出更有力的申诉。
- 4. 坚持维权到底:无论遇到任何困难,我都会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公正的处理结果。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公正的处理结果。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情况,记得秉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坚持维权到底。
谢谢您的阅读,祝您交通安全!
三、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第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九条 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一)接受口头刑事复议申请的;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
(三)听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的。
刑事复议机构参与审核原决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复议案件的办案人员。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第十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受理的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刑事复议案件,刑事复议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二十一条 对受理的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保证人是否未履行保证义务;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
办理过程中发现控告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不作为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作出决定依据的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如实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时,刑事复核机构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案件事实,需要另行调查取证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调查取证。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通知的期限内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给刑事复议、复核机构。
第二十六条 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一)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撤回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许撤回申请的情形。
公安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关或者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的;
(三)需要等待鉴定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案件复核情况报告怎么写?
先写标题,再写报告主送机关,再写报告的主体,最后写落款。
五、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1、申请复议的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申请复议的,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视为复议申请。
2、申请复议材料的提交。规定既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项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
3、复议材料报送的期限。要求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将有关案件材料在五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有关案卷材料。
4、复议一律组成合议庭,复议须在法定期间完结,原则上为三十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六、向高院复核案件多久有回复?
向高院复核案件的回复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高院复核案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如审查案卷、召开庭审、研究讨论等,因此回复时间较长。
一般情况下,复核案件的回复时间在几个月到一年之间,视情况而定。如果案件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或涉及较多的当事人,回复时间可能会更长。需要注意的是,向高院复核案件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需要耐心等待回复。
七、刑事案件伤情鉴定复核流程?
刑事案件伤残鉴定流程:鉴定的委托:即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鉴定检材与样本提交或提取: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出具鉴定结果: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八、交通事故案件法律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
当我们谈论交通事故时,我们承认这是一种不幸的事件,但它也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部分。然而,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了解有关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的一些重要知识至关重要。本篇博文将介绍一些与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及你需要了解的一些要点。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的定义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是指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它包括了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案件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
在进行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的研究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相关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全责:当一方完全违反交通法规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事故发生时,该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 主要责任: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或道路交通规定,但其他各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时,主要责任主要由违法方承担。
- 同等责任:当多方在交通事故中都存在一定过错时,各方要承担相应的同等责任。
- 次要责任:当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但其他各方也有一定过错时,次要责任由其他各方承担。
- 无责任: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关时,该方无需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程序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程序是一系列法律步骤的流程,用于解决交通事故案件。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程序如下:
- 报案: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第一时间报案给当地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
- 勘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会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
- 调解:在勘查完成后,交通警察会进行案件调解,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 立案: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将会立案,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 理赔:交通事故案件立案后,各方可以进行保险理赔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注意事项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牢记在心:
- 及时报案: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要确保第一时间报案,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处理。
- 保留证据:在交通事故现场,要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供日后使用。
- 保持冷静: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目击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都要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您对交通事故案件法律不了解,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正确的法律指导。
结论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了解与交通事故案件法律相关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配合执法部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进行处理。
最后,希望每个人都能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九、交通事故行政复核成功案例?
【道路情况】
道路为南北走向,上下行各有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设有机非隔离带。道路中间双黄线,道路两侧有缺口,事发地点以北约63米处有人行横道和红绿灯
【事故简介】某日22时35分,在XX区XX路XX单位西门南侧,张某1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张某2由西向东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2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2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次认定】
张某1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未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原因。
张某2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规定,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原因。
认定此事故由张某1承担同等责任,张某2承担同等责任。
【申请复核】
我代理死者家属,经调阅卷宗,现场路况勘察,主要提出了以下复核理由:
一、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现场勘察,在2由南向北行驶时,完全可以看到道路右侧的“注意行人标志”(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 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城市中心区街道或设有信号灯处可不设。标志底色 可采用荧光黄绿色。)
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能见度20米以上,但现场照片反映大雾弥漫,根据现场图,从人体挫痕起点计算,到北侧人行横道的直线距离为63米,又是夜里22:35,张某2作为一个75岁的老人,视力不好,在当时的天气条件下,20米左右的能见度,不可能看到63米开外的人行横道。
张某2从XX中医院出来,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该处有一5.5到6.2米的开放道口,道路中间虽是双黄线,但也只是为机动车设置,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行人必须遵守双黄线的规定。
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机动车在雾天,应该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瞭望,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没有避让行人,造成事故,机动车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被申请人未对肇事车辆的车速,刹车、灯光等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严重失职。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省略1000字。
【复核结论】
上级交管部门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原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令重新调查、认定。【重新认定】
如尝所愿,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肇事司机张某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十、交通事故复核和申诉流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下一篇:交通事故复核结果怎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