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一、最近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WCG2011韩国电视转播权花落谁家?根据WCG2011主办方在正式宣布比赛举办地以后,有关电视转播的问题没有能够最终确定下来。WCG2001由GameBC(MBC游戏台前身)开始进行了赛事转播工作,2002年,2003年则是skygame TV转播比赛,2004年起由OGN开始转播比赛。
但是,今年可能会有许多变数会发生。此前官方主委会已经把长达10年之久的正式比赛项目《星际争霸:母巢之战》剔除掉,取而代之的是《星际争霸2:自由之翼》成为了正式比赛项目。由于现在OGN和暴雪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还在法庭审理当中,因此转播暴雪游戏比赛需要得到许可,否则转播将属于违法行为。
星际争霸2与魔兽3成为了WCG2011总决赛正式比赛项目,星际1则落选
可能今年举行的WCG2011比赛项目中《星际争霸2》,《魔兽争霸3》,《魔兽世界》等游戏的比赛转播问题需由官方主委会和暴雪方面展开谈判。如果WCG官方坚持OGN来转播比赛,势必暴雪方面会肯定不同意,这样一来双方之间的摩擦将在所难免。
对此问题,韩国游戏业界人士进行了3种猜测。第一种可能性,由OGN继续转播比赛。2010年,OGN在没有与暴雪方面达成转播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比赛转播, 这次也有可能按照去年的做法继续下去。
其次是把转播商改变为GOMTV,因为暴雪和Gretech已经签署了比赛转播协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最后是共同进行转播的方法;拥有韩国国内暴雪游戏独家转播权的Gretech(即GomTV)转播暴雪旗下游戏,其余的游戏项目由OGN进行比赛转播。
如此一来Gretech将负责《星际2》、《魔兽争霸3》、《魔兽世界》等游戏,而OGN将负责《FIFA11》、《英雄联盟》、《特种部队(Special Force)》、《反恐精英1.6》、《穿越火线(Crossfire)》、《铁拳6》等6个游戏。
一名WCG主办人员表示“WCG2011目前还没有决定转播电视台”,“由于韩国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也熟知暴雪与Gretech的协议,因此将充分进行考虑”。该人士还称“已经与暴雪达成了共识,暴雪游戏的WCG2011各地区选拔赛及国家代表选拔赛等已经获得了授权”。
二、举出5个我们身边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例子
1,你所在百度音乐下载的MP3,是违法知识产权法的。
2,你所用的三星手机,是有些设计专利违法苹果的知识产权法的
3,如果你用的是苹果手机,则有些设计是违法三星的知识产权法。新闻都有
4,你电脑的操作系统,如果不是正版,肯定违法知识产权法。
5,你在网上下载的电影,或用在很多网站看的视频和电影,基本都违法知识产权法
三、一道关于专利权的案例分析?
原发布者:yodora
案例题1:•上海某研究所发明了一种“抗衰老的饮料”,这种饮料具有保持青春、改善体质、美容、排解体内毒素、延缓衰老的过程。问题:这项发明是否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Why?答案•不可以。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确定的形状以及固定的构造。•实用新型专利要要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产品专利;2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形状案例2:•某高科技公司完成了一种发明:滚动轴承的制造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提高产量、还可以降低成本。问题:这项发明是否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Why?答案•不可以。但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要要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产品专利。如设备、用具、日用品等。2必须是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形状。如液态、气体以及粉末不可以成为保护对象。案例3•为了解决世界的能源危机问题,科技人员李某提出新的设想:如果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这样地球的能量就会增加100亿倍,就能解决地球危机。•问题:这个构思可否申请专利?Why?答案•不可以。因为这个专利申请不具有实用性。专利权授予要有三个条件:1创造性、2新颖性、3实用性。而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而李某的发明是一种设想,无法再实践中实施。李某没有说明这项技术方案的具体制作方法,如用什么材料,如何制作
四、有什么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小故事吗
【案由:侵犯署名权】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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