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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共有房产债务人份额不够抵押咋办?

债权债务 2024-10-13 03:33

一、被抵押共有房产债务人份额不够抵押咋办?

不能办理抵押。与他人共有房产要做抵押贷款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如果借款人对房屋的产权不足覆盖贷款风险,且共同拥有人不同意将剩余部分抵押,则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银行发放房屋抵押贷款时,首先是审核房屋抵押的可行性,从价值,到产权干净程度。。

二、债主对债务人有什么权利?

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哪些合法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债权无效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编造律师函给债务人催讨债务有何后果?

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的函件。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编造律师函不涉及犯罪,如果涉及的是假的,在民事证据中不予确认。其实不算是很严重的问题,编造律师函和你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写个函意义差不多,没必要编造律师函。

四、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什么后果?

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   1.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了让与通知原则。

债权人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此作为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反之,一旦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构成不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一旦通知债务人,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时发生

五、债务人有未成年子女怎么办?

应当保留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抚养人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人民法院的执行不应当对被执行人所抚养人的生活教育产生影响。

六、两个债务人对债务共同承担诉讼时效有什么后果?

两个债务人对债务共同承担也就是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止,不会产生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责任。

七、民法典对债务人执行有什么新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676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人民法院会将“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里面比如说: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高铁;还有会限制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或这这个办理信用卡等。

八、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条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都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本条所规范的是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是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第二,本条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第三,对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的情形下才能撤销,而撤销第三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行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依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六个月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均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该债务未到期,并且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则属于本法第三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2)债务人必须具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因此,本条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 规定。

九、债务人去世没写借条打官司赢的几率有多大?

债务人去世,没写借条,打官司赢的几率很小!

打官司要提交证据,如果没有欠条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就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比如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等,否则一旦债务人的对方否认欠款,而又没有有效的证据加以证实,就很难要回欠款了!

十、三个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有什么后果?

欠债被起诉,涉及到的是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查明后会依法做出判决,债务人应当依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债务人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