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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先后起诉债务人怎么偿还?

债权债务 2024-10-12 21:15

一、债权人先后起诉债务人怎么偿还?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虽然不同,但执行的目的都是,相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对被执行人都享有给付金钱权或物权。在给付权的问题上,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的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自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分期债务,债务人在前一期未能偿还,债权人是否可以全部起诉?

分期债务,债务人在前一期未能偿还,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因为对方第一次违约,以后同样可以继续违约。

这种情况,对方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就是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却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该还款协议或合同,要求债务人一次性还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银行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什么意思?

就是指第三方机构通过代还债务的方式来帮用户偿还债务,代偿债务一般出现在严重逾期的情况下。一些网贷机构会引入保险或担保公司来分担风险。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先缴纳保险费或担保费。

一旦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清偿债务,债权人由网贷机构转移至后者,借款人信用上会显示相关赔偿信息调查报告。

四、债务人借钱用于偿还债务可以追回么?

不一定,要看债务人借钱时有没有约定。比如约定这钱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改善经营环境的。那现在用于还债了,就是改变资金用途了,那可以申请强制提前还款。因为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用钱。如果借钱的时候没有约定,就是单纯的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那没有权利追回

五、债权转让案审结后还能起诉原债务人吗?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签字后生效,债权人即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只有双方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了,债权人不能再起诉债务人。

六、债务人有权起诉借款人吗?

债务人是可以起诉债权人的。

1.欠款的数额有异议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债权人支付欠款。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2.债务人所欠债务数额不确定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债权人不愿意谈判或者不谈判的,债权人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法院应当确认债务人的债务数额。

七、债务人在债务偿还期限前转移财产应该如何应对?

你可以在债务到期后向法院申请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他赠送房产给儿子的赠与合同。不过举证比较困难,你要先证明那房子是他的而不是他儿子的,然后还要证明是赠送而不是购买,慢慢来吧。

八、债务人死了,担保人是否负责偿还债务?

毫无疑问,债务人走、死、逃、亡,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民间有一句大实话说得好:“栽花、养鸟,说媒、担保”,这叫四大损种!认倒霉吧,担保人们。

九、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债务人又得了癌证怎么办?

你可真够倒霉的。

然而我提醒你注意的是,你执行的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执行的债务人本人。

所以将你的关注点转移到其背后的财产上,我觉得对你解决问题的思路,可能会更加开阔些。

十、起诉债务人后还能再起诉保证人么?

  一、如果是一般保证人,起诉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人,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保证人。   1、连带保证,实际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二审也可以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单独起诉的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