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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行债务重组怎么办理?

债权债务 2024-06-02

一、深圳银行债务重组怎么办理?

深圳银行债务重组办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 了解债务重组政策:首先,了解我国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务重组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同时,了解银行债务重组的具体政策和要求,例如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

2. 评估自身债务状况:梳理个人或企业的债务情况,包括信用卡、网贷、银行贷款等,了解自身的还款能力,评估是否存在还款压力过大或无法还款的情况。

3. 选择合适的重组方式: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务减免,即银行同意减免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另一种是债务延期,即银行同意延长债务还款期限,降低短期还款压力。根据自身的债务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重组方式。

4.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银行的要求,准备债务重组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债务清单等。

5.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银行提供的模板,填写债务重组申请表格,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6. 提交申请:将填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银行网点,同时提交征信报告、财产证明等补充材料。

7. 等待审核:银行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务重组的必要性。审核周期根据银行的工作效率有所不同,通常需要数周至数月。

8. 审核结果通知:银行审核通过后,会通知债务人审核结果,同时告知债务重组的具体方案(如债务减免金额、还款期限调整等)。

9. 签署协议:债务人与银行协商一致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约定重组后的还款金额、期限等相关事项。

10. 执行重组方案:签署协议后,债务人需按照重组后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同时,债务人应关注个人信用状况,避免再次出现逾期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并非适用于所有债务人,银行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在申请债务重组过程中,务必保持诚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此外,债务重组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一定影响,请在申请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

二、银行改制重组是什么意思?

银行业的重组包括银行合并、银行联合和银行并购三种方式,它们既有区别又密切相关。

其中,银行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通过签订协议,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将资产合为一体,组建一家新银行的行为;银行联合是指没有资本关联的两家或多家银行联合,联合后仍保持独立的实体地位,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发展战略性合作关系;银行兼并是指一家银行通过现金收购或控股的方式,吸收合并另一家或多家银行,并承继其原有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被兼并方的法人地位不复存在。

三、银行财务重组与破产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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