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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24-10-03 00:39

一、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挂靠虚开由谁承担责任?

挂靠虛开由虚开单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葛女士的儿子孙某今年8岁,上小学二年级。在一次体育课中,孙某与方某不断追逐打闹,孙某在方某的追逐下摔倒,造成前臂骨折,膝关节软组织受伤。随后,孙某被代课体育老师宋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 对于孙某受伤赔偿问题,葛女士认为,儿子之所以摔倒受伤,是由于方某的追逐行为造成的,方某及其夫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方某父母认为,小孩儿之间的追逐打闹是很正常的现象,孙某摔倒时与自己儿子之间并未发生身体接触,是孙某自己不慎造成的,应当有孙某自己承担责任;学校则认为,代课体育老师在体育活动期间多次要求学生不要追逐打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且在孙某受伤后及时将孙某送往医院医治,也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帮扶义务,为此,学校不应当对孙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孙某受伤所受损失到底该如何承担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次孙某摔倒受伤事件中,方某的追逐行为是造成孙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存在一定过错;孙某与方某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体育老师宋某仅仅口头要求学生不要追逐打闹,但对孙某与方某的追逐打闹行为没有及时的进行制止,未尽到管理义务,学校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为此,对于孙某摔倒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孙某及其父母、方某及其父母、学校三方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可以由三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确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 (2016)鄂0106民初3018号 (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1号 (2017)鄂0111民初2491号

法院观点

(2016)鄂0106民初3018号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金鹰艺术学校进行培训学习时,在老师组织的游戏过程中自己滑倒受伤。事故发生时,原告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金鹰艺术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安排游戏并无不妥,但其选择在教室这样相对狭窄的范围内进行有一定对抗性的游戏,未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虽然事故发生时有老师在现场进行管理,但对于授课群体主要是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应尽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因此对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摔倒其自身也有过错,应作为被告金鹰艺术学校减责的因素。考虑到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坚持“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金鹰艺术学校对原告的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11号

本院认为,被告黄欢欢在打球活动已经结束,未注意观察场地环境及原告站位的情况下,在场地内单方一边抛球,一边追逐击球,其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由于被告黄欢欢的危险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黄欢欢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黄欢欢事发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黄学、任爱枝承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黄欢欢、黄学、任爱枝辩称本案应按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处理,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前提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而本案中被告黄欢欢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故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对其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及被告黄欢欢虽系被告城市学院的全日制学生,发生事故的地点也是城市学院的羽毛球场内,但该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管理也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及被告黄欢欢打羽毛球也不是城市学院组织的活动,故被告城市学院在本次事故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故对被告黄欢欢、黄学、任爱枝提出的被告城市学院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017)鄂0111民初2491号

本院认为,被告李嘉军与原告杨乐下课后在操场玩耍嬉闹时,因李嘉军的主动行为致使杨乐倒地受伤,李嘉军对此应付民事责任。李嘉军行为时不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应由监护人即被告周美连、李勋彩赔偿。被告武汉化学工业区建设中心小学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安排教师安全值日。但事发当时,原告杨乐与被告李嘉军嬉闹摔打第一次倒地及操场上有多名学生嬉闹摔打,均存在受伤风险,并无教师、学校人员教育提醒或制止。直到杨乐与李嘉军嬉闹摔打第二次倒地,致使杨乐受伤。被告武汉化学工业区建设中心小学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小股东如何避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避免设立一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殊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加之实践中部分公司确实存在账务不清、账务混同的情况,很难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旦举证不能,一人公司的股东常常要承担败诉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以下情况常常会被认定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或财产,不作账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使用,不作账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公司盈利与股东自身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多个公司、一套人马,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业务不分。

(四)依法依规办理公司注销清算手续

五、厨房没有做防水该由谁承担责任?

在装修或租房的过程中,厨房是一个重要的区域,而做好防水是保证厨房功能和安全的重要一环。然而,如果厨房没有进行防水处理,那么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业主的责任

首先,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业主有责任确保房屋的基本条件和装修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在装修时,业主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住房租赁合同法》和《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业主需要与装修公司或承包商明确装修要求,并要求他们进行防水处理。

装修公司的责任

其次,装修公司或承包商在进行装修时也有责任进行防水处理。他们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确保厨房等潮湿区域的防水工程符合要求。如果装修公司或承包商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水处理,造成厨房没有做防水,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东和租客的责任

对于租房的情况,其责任分工也有所不同。房东应该提供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房屋,包括良好的防水处理。如果厨房没有做防水,那么房东应该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该问题。

然而,租客也应该在租房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一般来说,房屋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由租客承担,包括保持厨房干燥和卫生。如果租客没有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导致厨房出现防水问题,那么租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司法解释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如果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防水工程,造成损失,业主可以向装修公司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租房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如果房屋出现严重的漏水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租客可以向房东要求修理、降低或者免除租金,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总结

综上所述,厨房没有做防水应该由业主、装修公司、房东和租客共同承担责任。业主和房东应该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装修公司应该按照规定进行防水工程,租客应该遵守约定并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和维权。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对您解答厨房没有做防水责任归属的问题有所帮助。

六、地漏漏水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题主不要纠结了,肯定是你的原因的。如果是精装修,在开发商保修期内,你就要找开发商要处理。如果是自己装修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就是你来负责处理了。

这个漏水,应该是卫生间的防水出了问题,水管漏水的可能不大。

如果要处理的话,需要打凿地面,清理干净,重做防水后再恢复。千万不要相信在瓷砖表面刷防水胶能够搞定,都是不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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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厨房没有做防水,该由谁承担责任?

责任归属

在装修过程中,厨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域。作为用水频繁的地方,防水措施的实施至关重要。然而,如果装修师傅没有做好防水工作,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的了解,责任的归属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 装修公司:如果你是通过一家装修公司进行装修,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装修公司来承担。作为装修专业人员,他们应该明确具体的施工要求,包括防水措施。如果装修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做好防水工作,他们应该承担责任并进行修复。
  • 施工队:如果你是通过一个独立的施工队来进行装修,那么这个责任应该由施工队来承担。他们作为施工方,应该了解厨房防水的重要性,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如果他们没有做好防水工作,他们应该承担责任并进行修复。
  • 业主自身:尽管装修公司或施工队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但作为业主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当你雇佣装修公司或施工队时,你应该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如果你选择的装修公司或施工队没有按照要求做好防水工作,你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维权途径

如果你发现厨房没有做好防水,可以采取以下一些维权途径:

  • 与装修公司或施工队进行沟通:首先,你可以与装修公司或施工队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并修复问题。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装修公司或施工队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咨询专业的建筑工程师或装修监理,寻求专业的意见和帮助。
  • 法律途径: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咨询律师,并根据法律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总结

作为业主,当厨房没有做好防水时,应该由装修公司或施工队承担主要责任。然而,业主也有一定的责任来确保雇佣的装修公司或施工队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如果出现争议,你可以通过与装修公司或施工队沟通、咨询专业人士或考虑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非常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解决厨房防水问题有所帮助。

八、隧道坍塌的伤亡由谁承担责任?

工程负责人需要负一部分的责任 在施工的过程中,工程负责人是需要对整个工程做统筹把握的。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的话,工程负责人是需要为此次事故负一定的责任的。这一次,珠海隧道透水事故发生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该工程的负责人也难辞其咎。

九、劳动者提成由谁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能否克扣员工提成,提成款纠纷由谁提供证据

单位不能克扣员工提成。对于提成款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提成款的原因是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提成规章就成为关键问题。而劳动者要求支付提成款的主张,隐含着双方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的事实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是否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或者提成规章,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提成款的约定,就谈不上用人单位支付提成款的数额问题。

十、加装电梯出现危房由谁承担责任?

小区改造,如果加装电梯后产生危房的问题,需要经过调查核实以后得出结论,才能知道由谁负责。因为出现危房问题后,应该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危房产生的原因,如果与加装电梯有关,那么就需要市政府相关部门拿出方案修理或者处理危房问题,并由市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如果不是加装电梯产生危房,而是房屋本身就存在问题,那么就由建房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