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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津贴包括?

劳动纠纷 2024-08-20 00:28

一、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津贴包括?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福利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二、劳动合同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先说简单结论:必备条款肯定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来制定的。

《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保存一份.那么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首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具体和明确:《劳动合同法》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三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特意强调了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强制性地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这是对对用人单位较之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言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个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仅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在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期不一致的情形.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在构成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样,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列举的条款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补充新的内容.只不过,在补充新内容方面,《劳动合同法》也通过列举的方式提示性表明了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约定的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减.

  1、增加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2、取消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方面,如果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快速、便捷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三、劳动合同中这些条款合法吗?

存在以下问题: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时间进行调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该内容意味着甲方想让乙方什么时候上班,乙方就得什么时候上班。因为甲方的时间安排具有不可知性,乙方将无法安排自己的时间,丧失对时间的预期安排。

2.“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乙方不得在相同、类似……”,本条性质上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一方面不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竞业限制;另一方面,如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必须给付对价,也即每月必须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工作地点接受甲方安排”,本条是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但是对乙方来说等于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在该合同框架内将乙方从A市调到B市,乙方还不能拒绝。

4.“甲方需要在公司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种……乙方必须服从”,本条是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完全剥夺了乙方协商的权利。乙方可以试想一下,自己本来是A岗位,因为工作需要,甲方任意将自己调往B岗位,而调岗就意味着调薪。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本条约定,乙方完全不能提出异议。

本合同是甲方强势合同,剥夺了乙方协商的权利。从这一点来说,甲方不是一个好雇主,乙方慎重选择。

四、劳动合同中的工时制度哪种好?

你好,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分为:1、标准工时制。就是正常情况下,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双休,法定节假日休息。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3、不定时工时制度。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五、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填什么?

劳动合同书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填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如果除了了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有其他约定的可以在该项内容写明,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每月补贴住房费2000,但合同条款没有该内容,该项内容可以写在这里,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事项,该项内容可以填写“无”或者用横线划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六、劳动合同法中双方的叫法?

通常情况下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劳动者。

1、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谁先提出要求的,一般作为甲方;也可以协商。其实甲方、乙方称呼无所谓的,并不表明权利的轻重,双方在法律中没有什么区别,双方都要遵守合同条款。违约方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2、甲方一般是指提出目标的一方,在合同拟订过程中主要是提出要实现什么目标,是合同的主导方。甲方一般是出资方或投资方,也就是经营的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以出资方作为市场的主体或称主导市场为甲方市场。

七、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八、劳动合同中的罚款条例

劳动合同中的罚款条例

一、背景

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中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劳动合同中,经常会涉及到罚款条例这一内容。罚款条例是指雇主有权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经济惩罚的措施。

二、罚款条例的合法性

罚款条例在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性备受争议。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罚款不得作为一种普遍约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被任意剥夺,更不应该通过罚款条例加以限制。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罚款条例的合法性受到一定的认可。比如,在某些行业中,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对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必须进行一定的制约。此时,罚款条例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性措施,以确保劳动者遵守约定和规章制度。

三、罚款条例的制定

罚款条例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违约行为的具体定义、罚款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罚款流程的规定。

首先,违约行为的具体定义应该精确明确,以避免歧义和争议。雇主应当明确列出一系列违约行为,对于每一种行为都要有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其次,罚款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公平合理。罚款金额的确定应以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严重性进行权衡,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当。同时,还应考虑到劳动者的经济能力,以免给劳动者造成过大的负担。

最后,罚款流程的规定应简明有效。劳动合同应规定相关的投诉和申诉流程,确保劳动者可以正当地进行申诉和申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罚款条例的效力

罚款条例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劳动者违约,雇主便有权根据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被罚款,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和申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罚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

五、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虽然罚款条例在特定情况下合法有效,但是也必须保证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雇主在制定罚款条例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将罚款条例滥用为加重劳动者负担的手段。

其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谨慎选择雇主,并认真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对于罚款条例存在异议或疑问,应当及时与雇主进行协商并寻求解决。

最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规章制度,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结论

劳动合同中的罚款条例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且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劳动者和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避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九、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于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一种保障。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内容和职责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雇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这一方面的约定是为了确保雇员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避免双方在后期出现理解偏差。同时,工作内容和职责的明确约定也能够帮助雇主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工作。

2. 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安排。工作时间方面,可以明确规定每天的上下班时间以及每周的工作小时数。休假方面,可以约定年假、病假、婚假等各类假期的安排。

3. 薪资和福利

劳动合同中薪资和福利的约定是雇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雇员的工资及支付方式,并约定是否有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年终奖金等福利。

4. 劳动保护和安全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落实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这一方面的约定是为了确保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权益,减少潜在的劳动风险。

5. 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到期自动终止、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等各种情况。合同的终止方式不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劳动合同中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的条款。例如,违约责任、竞业禁止协议等。这些条款的约定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如何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关系到雇主和雇员的权益,因此需要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以下是一些确保劳动合同有效的建议:

  • 1. 合同的编写应准确、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
  • 2. 合同应由双方自愿签订,没有任何强迫或欺骗行为。
  • 3. 双方应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 4. 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阅读和理解,确保没有任何疑虑。
  • 5. 在签订合同前,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总之,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雇主和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对待其中的每一个条款。只有在充分理解和协商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并保护双方的权益。

十、民法典中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

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

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

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内容如上,如果劳动者要签订有关合同,一定要注意仔细了解合同具体条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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