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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劳动合同怎么开始用电子签署了?

劳动纠纷 2024-08-19 18:29

一、现在的劳动合同怎么开始用电子签署了?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异地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将越来越常见。劳动合同签署、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复杂,快递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高,大量纸质合同存档查找、审阅、管理麻烦,同时还要承担合同丢失/损毁等风险,这些都是影响企业HR工作效率的提升。使用电子合同签署劳动合同,全部流程均在线上操作,极速完成合同签署。云端加密存储、备份,查找方便,可随时调阅查看,不用专人负责管理,更不会出现合同丢失、损毁的情况,大大提升了HR的工作效率。

签盾电子合同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为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平台结合区块链、电子数据保全技术,将法律与信息技术进行交叉融合,开辟了电子数据局保全新道路,利用哈希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固话,防止电子数据被认为篡改,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客观性。并通过CA数字证书确认签约主体身份,结合公证处实时查验及同步存证,并对接司法结构,可实行网络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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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采用电子签名吗

劳动合同采用电子签名吗

现代化的科技发展使得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操作,减少了纸张的浪费,增加了办公效率。那么在劳动合同签订中,是否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呢?这是许多雇主和员工都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来探讨劳动合同采用电子签名的可行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指基于电子数据的特定的数据处理方式,可以作为签订合同或文件的一种方式。电子签名使用密码学技术,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因此,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然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至关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是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的。

对于雇主而言,采用电子签名可以减少办公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于员工而言,可以方便快捷地签订合同,避免了繁琐的纸质流程。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签名需要双方的同意和确认,才能生效。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合同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障和劳动纠纷的预防,因此法律更加重视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电子签名的认可度更高。

当然,在采用电子签名时,双方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首先,电子签名需要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次,双方对于电子签名的内容、真实性以及法律效力应该进行充分的确认和了解。

此外,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可以采用一些措施。例如,在电子签名过程中,可以使用时间戳、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来记录签名的时间和身份信息。同时,双方可以建立签订电子合同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电子合同的保存和管理。

可以预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签名将在劳动合同签订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将会逐渐接受和使用电子签名,这也标志着我们正迈向数字化的时代。

总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但是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双方需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不仅可以提高办公效率,减少成本,还能够方便快捷地签订合同,为劳动关系提供更加便利的解决方案。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到对劳动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有疑问的雇主和员工,同时也提醒大家在使用电子签名时要保持警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必须要经过双方的慎重考虑和确认,才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可以用电子签名吗?

是可以使用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劳动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合同吗?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签署身份可识别、合同内容不可篡改等特性。解决纸质劳动合同签署易丢失、易篡改、过程不可追溯等不足。

劳动合同电子化也能够公司提升入职效率、解放人力,确认候选人面试通过后,HR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说明等,新员工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端口快速签署、自助入职。签署完成后的电子劳动合同自动归档,提升合同管理效力与电子化管理水平。

此外,除了劳动合同,电子签名还可以被用于员工在职或离职环节的多个应用场景,形成员工人事全生命周期在线化管理:

五、劳动合同可以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吗?

可以的,人社部表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社部规定应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关于这一点,企业可通过调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商接口的形式,将主体身份验证、电子签章等接口对接到自己的业务系统中,在自己的平台网站签署电子合同。如众信签就为某人力资源企业定制了接口对接方案,HR录入员工信息并创建合同,通过接口验证员工真实身份,员工通过短信链接查看签署合同,无需快递、无需接触;线上盖章、合法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吗?

当然可以,电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包含多种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非仅限纸质形式一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劳动合同即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电子证据。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只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约定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标准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和效力,该份电子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根据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吗?劳动合同电子化有什么好处?

当然可以,电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包含多种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非仅限纸质形式一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劳动合同即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电子证据。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只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约定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标准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和效力,该份电子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根据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八、现在的劳动合同怎么用电子签署了?电子合同有效吗?

电子合同有效。

人社部在三月份发布了支持电子劳动合同的文章。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

电子劳动合同其实非常简单,只需要注册一个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就可以。以放心签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为例。

一、进行企业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

在放心签电子合同平台,在线就可以申请电子公章。

申请电子公章很简单,放心签提供两种方式来生成电子公章。首先需要注册/登录放心签的企业帐号,然后在平台内进行企业实名认证,通过认证后,由企业管理员在企业控制台新增企业印章。点击“新增印章”按钮后设置印章。

(1)方法一:在线制作,输入公章横向文(例如“合同章”),并给该公章命名,系统就会生成以认证企业名称+横向文组合的电子公章;

(2)方法二:上传印章,将真实的企业印章盖到白纸上,拍照后,去掉白底,将透明底PNG格式的照片上传即可。

二、在线发起电子劳动合同

企业完成认证之后就可以发起合同了。发起方完成签署后,就可以通过短信将签署邀请发送给另一方(或几方)。

三、电子劳动合同正式签署完成

对方通过点击邀约短信内的链接,进入网页版,查看合同内容无误后,完成身份认证,就可以在线签署。各方都签署无误后,系统会生成CA证书,并加盖时间戳,有效保证合同内容不会被篡改。

以上就是电子劳动合同实现的简单步骤。在线签署电子合同除了方便快捷之外,通过放心签电子合同平台来管理合同,还能够极大的提高管理效率。

九、现在的劳动合同怎么用电子签署了?电子合同有效吗?

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签署身份可识别、合同内容不可篡改等特性。解决纸质劳动合同签署易丢失、易篡改、过程不可追溯等不足。劳动合同电子化也能够公司提升入职效率、解放人力,确认候选人面试通过后,HR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说明等,新员工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端口快速签署、自助入职。签署完成后的电子劳动合同自动归档,提升合同管理效力与电子化管理水平。此外,除了劳动合同,电子签名还可以被用于员工在职或离职环节的多个应用场景,形成员工人事全生命周期在线化管理: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与手写签字或盖章的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有效性。电子合同其实是合同的一种新形式,所以除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外,还应适用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签署电子合同时,签署方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先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存证,以及选择由权威可靠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和第三方签约平台。

十、?劳动合同?

《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仅指定平台供主播进行在线演艺,主播受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但不得视为公司与主播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承担主播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福利和医疗保险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约定主播演出并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是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婚庆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与主播演出工作性质不同,这一情形不符合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这一规定,故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从收入分配上看,直播演出收入虽最终由公司支付,但主要是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直播收入的主要来源,故公司基于合作协议支付的直播收入不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公司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其主张劳动合同丢失亦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公司申请提交《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主张该公司从广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系统导出的相关数据登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期限,但该表系由公司自行填写,仅能证明该公司在网上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尚不足以证实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员工入职时签名确认的《面试评价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和人力资源部制度汇编等可视同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述资料系公司在员工入职、转正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的记录以及公司人事制度,并非双方签订的特定协议,也缺乏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在双方对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且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公司主张的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机构主动审查的范围,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仲裁阶段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其在诉讼阶段主张时效抗辩,不予获得支持,并无不妥。

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属于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司机亦曾向公司支付服务资格证押金。还有提供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书》,上述承诺书载明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承诺情况属实,承诺书落款处有公司盖章及员工签名,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基于上述情况,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合理有据。关于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问题,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

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的对话内容表明,法定代表人已确认了员工的销售提成已付一部分,尚未足额支付销售提成,故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剩余的提成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员工的12月工资,公司迟至次年3月才发放,该公司存在超过30天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主张员工12月之后的工资延期发放存在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复工复产、经营及资金周转原因和公司已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延迟发放工资,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员工就延迟发放工资亦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且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每月工资,以此保障其日常生活费用,故即使存在新冠疫情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事实,作为用人单位亦不能以此作为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长达数月的理由,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员工对《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进行了签领学习,知晓并认可相关内容。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规定,员工违规私下收取客户、供应商或外部合作单位回扣以及超过公司规定范围内的礼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员工自认的面谈记录表显示,其多次收取供应商红包及接受宴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合同,并履行了解除前通知工会的义务,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

公司以全面停产、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并按照“N+1”标准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在公告确定的协商时间过后,双方仍通过律师函、微信或在政府部门协调下对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等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已通过工会审议同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虽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在次日已补正有关程序,该公司工会亦未提出异议。本系列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系列案进行审理,即是以独任制进行书面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

员工与公司于201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合同期限已涵盖员工主张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段,包含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均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是续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连续计算,表明双方均知悉确定该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的事由。基于上述情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亦可视为双方自2016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能获得支持,并无不当。由于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可完全归责于公司,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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