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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2013全文

劳动纠纷 2024-06-11

一、新劳动合同法2013全文

新劳动合同法2013全文解读

2013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于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员和雇主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下面我们将对新劳动合同法2013全文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引言

新劳动合同法的引言部分指出了法律的基本宗旨,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法律还强调了雇主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并确保雇佣关系的平等性和互信。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劳动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权益、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

同时,法律规定雇主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履行公示和告知的义务。雇主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有关工作岗位、招聘条件和用工方式等相关信息。此外,雇主还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形式。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无固定期限合同则以无固定的终止日期为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重复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达到两次以上的,将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雇主滥用固定期限合同,保护劳动者的长期稳定就业权益。

第四条:劳动报酬和工时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雇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法律还对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还对工时进行了限制。法律规定,普通工作日的工时不得超过八小时,紧急工作和特殊工作的工时可以超过八小时但不得超过每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新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雇主还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赔偿责任。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通知期限、违约赔偿等方式进行解除和终止。法律规定了正当解除和无效解除的情况,并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终止,例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争议解决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劳动争议。法律还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的渠道。

结论

新劳动合同法2013全文对于雇员和雇主之间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报酬、工时、保护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雇主和雇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雇员和雇主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增强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遵守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2013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3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劳动关系协议,它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起到了调整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以下是2013年劳动合同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平等就业,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文字形式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记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省略部分内容)……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未支付或者未支付完全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提供虚假社会保险、公积金证明材料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迫劳动者违章作业,后果严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是2013年劳动合同法的全文。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完整呈现,能够加深人们对劳动关系的理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

五、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7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7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以来备受关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稳定成为了确保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持续改进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核心法律,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2017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出台,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全面、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重点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7包含了许多重点内容,以下是其中几个主要方面的简要介绍:

  • 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调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问题。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者享有平等、公平的报酬待遇,不得减少或者拖欠。

  •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行业特点和工种要求确定,并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休假制度。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合法休假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工资保障。

对劳动者的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7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工作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等。并且规定了雇主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的规定,以避免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而失去工作。

其次,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程序,明确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基础,防止了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

展望未来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7的出台,中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将得到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推进。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新一页。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加强对雇主的监管,有助于实现员工权益的全面保障和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未来,我们期待新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同时,企业和雇主也应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以积极配合并落实新合同法的要求。

总之,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7的出台是中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重要一步,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将会更加稳定和健康。

六、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

近期,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详细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对劳动者和企业的意义。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背景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该法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原有的旧劳动合同法。

二、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劳动关系确认: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从而避免了一些用工方试图以其他形式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
  2. 劳动合同签订:加强了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规范,强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自愿原则,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限制。
  3. 劳动报酬:明确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并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报酬要求的时效性。
  4. 劳动条件:规范了劳动条件的维护和改善,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5. 劳动争议:强化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提倡和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 更加公平的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劳动者的话语权和权益保障。
  2. 更加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维护,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减少了因劳动合同纠纷而造成的劳动争议。
  3. 更加合理的劳动报酬: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劳动报酬的透明度。
  4. 更加安全的劳动环境: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 更加便捷的劳动争议解决: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提高了解决效率。

四、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也带来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

  1. 优化用工环境: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合规意识和劳动关系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优化用工环境,吸引和留住人才。
  2. 增强企业信誉:严格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合理支付劳动报酬,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的社会信誉。
  3. 降低用工风险: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加强了合同签订和劳动条件的规范,降低了用工风险。
  4. 促进企业发展:新劳动合同法增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高了劳动者的满意度和归属感,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增强竞争力。
  5. 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新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企业与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维护企业利益。

总之,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18的实施对于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将享受更加平等、稳定和有保障的劳动权益,而企业也将受益于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七、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0

在当今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正式出台。本文将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有效管理劳动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新劳动合同法的第一章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定义、缔约内容以及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规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做了具体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所应得到的回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第十一条规定在节假日、休息日和加班等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享受加班费或者休假补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和地点等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充足的休息休假对于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同时,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享受法定休息日。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保障了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休假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优化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健康监护,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等禁止行为,确保劳动者享有公正的就业权益。

第五章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保护劳动者的解除权益也是新劳动合同法的重点。

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和双方协商解除等多种情况。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手续。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争议解决的相关要求,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反新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受到罚款、赔偿劳动者损失和被责令改正等。

此外,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看到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和劳动者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为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八、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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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2016年发布的新劳动合同法涉及了一系列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全新的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第一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与结构。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重点阐述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形式以及合同的必备内容。其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双方必须确保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劳动权益。同时该章节还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权利转移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四章重点涉及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方面的规定。该章节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且明确了迟延支付工资和拖欠工资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劳动时间和休假

第五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和节假日的相关规定。该章节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和每周40小时,并规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第六章 特殊劳动关系

第六章主要针对劳动者的特殊群体,包括未成年工、女职工和农民工等。该章节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雇佣这些特殊群体时应当遵循的特殊规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章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都应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明确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对劳动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的权限和方式。这有助于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十章主要对劳动合同法的衔接、规范和解释做了相关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章节还对以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废止和修改。

通过对2016新劳动合同法的全文内容逐一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这部法律从多个方面全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还是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的规定,都为劳动者营造了一个公平、和谐的劳动环境。

然而,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只有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来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劳动合同法的变动和修订,以便及时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

综上所述,2016新劳动合同法的发布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只有保障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才能够有效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九、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十、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

标题: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保障雇主和员工的权益

引言: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进一步保护雇主和员工的权益。该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以往相比,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有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

  • 劳动合同订立: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约定事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 劳动报酬:新法增强了对劳动者工资福利的保护力度,规定了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方面的要求。
  • 劳动时间和休假: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劳动保护:新法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劳动争议解决:新劳动合同法设立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新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也对雇主和员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平衡双方权益:新法理顺了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益关系,明确了雇主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双方的公平交易能力。
  • 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新劳动合同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 强化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新法规定了更为合理和公正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培养和激发劳动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提高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新劳动合同法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高效的机制和渠道,有效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通过健全合理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雇主和员工的权益平衡,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该法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未来,我们期待新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和持续优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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