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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心脏病死亡车主负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24-08-20 10:49

一、交通事故引发心脏病死亡车主负刑事责任吗?

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肇事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就会构成犯罪,承当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主责,是不是要负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者,涉嫌了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对方不起诉要负刑责吗?

回答之前,望家属节哀。

根据你的邀请,回答如下:

1:因此事故造成我方人员死亡,对方业已触犯了刑法交通肇事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对方肇事人将会有刑事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要去处理。

若对方肇事人未能取得我方家属的谅解(谅解费),对方肇事人将需入狱服刑。

2:受害人系因这起事故死亡,家属可以向肇事人及其雇主索赔的项目包含了丧葬费,处理丧事的合理误工费,处理丧事的合理的交通费,生前的医疗费用,生前的误工费,生前的护理费用,生前的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假设:受害人年龄为50岁,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假定为40000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3000元。受害人家属可要求的主要索赔项目:死亡赔偿金800000(40000×20=800000)+丧葬费18000(3000*6=18000)=818000元以上合计818000元 (尚未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的合理误工费,处理丧事的合理交通费,生前的医疗费用,生前的误工费,生前的护理费用,生前的营养费。)

4:总损失金额扣除交强险可以赔偿的金额后,再以肇事双方责任比例计算肇事人应赔偿的金额。

5:如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名字,与我讨论。

四、交通事故半年后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导致伤者半年后去世,肇事者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形:  

1、如伤者去世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那么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  

2、如伤者去世是自身疾病原因或者治疗不当,不能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  

3、如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4、如认定为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负事故同等及以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五、交通事故出院后死亡有没有刑事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器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六、因为意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

关于甲:我觉得本案的关键并非主观认识错误,而在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最屌的客观归责理论,易言之,即乙死亡的结果能否归责于甲所制造的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本案中,甲在蛋糕底部注入有毒物质,乙仅食用了蛋糕的最上层,便由于过敏而死亡。乙的死亡是由于过敏,而不是甲所制造的风险的现实化。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后面的没啥争议了,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是比较妥当的。关于老板:我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根据客观规则理论,蛋糕店老板所制造的风险,是导致消费者拉肚子,而不是导致一个人死亡的。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

,即危险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然而,根据最新、势头最猛的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其实是法律问题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实是遵循:无A即无B的条件公式

,而如果按照这种公式因果关系的范围会无限扩大。以本案为例,如果没有老板的父亲,老板就不会出生,老板不出生,也不会制造发霉的蛋糕,乙也不会死。那么老板的父亲生育老板的行为是不是也与乙的死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呢?这么看好像确实是这样的。如若这样,会导致刑法的打击范围无限扩大。因此,需要对因果关系的进程进行限制,而如何对该进程进行限制,则是一个法律问题

,即何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虽然在事实上,老板的蛋糕导致了乙的死亡。但是按照我上述的分析,要对因果关系的流程进行截取。老板的发霉蛋糕所制造的风险,属于生活中的一般风险,其正常的现实化流程应当是造成消费者拉肚子,但是由于介入了乙的特殊体质,导致了乙的死亡。而乙的特殊体质作为介入因素是一个异常的、和老板行为无关的、对结果有较大的贡献力,因此应当认定乙的特殊体质中断了因果关系。于是,老板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可以考虑老板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七、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在多长时间内死亡要负刑事责任?

  致不管伤者何时死亡,人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都要负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八、工厂死亡人数超三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要看是否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死亡原因是什么。如果是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者均需负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必须负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一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首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含义是违反了交通规则,责任的大小是根据发生事故的后果来确定的,如果仅仅是一般的事故,比如只是造成了轻微的刮擦,只需要给对方修车或者赔偿对方的损失就可以了,谈不到刑事责任的问题。而且,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所有车辆都必须参加保险,一般的事故是由保险公司赔偿的。

其次,主要责任与后果不是一个概念,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最后,我国只对几种特定的交通事故规定了刑事责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有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交通肇事逃逸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发生交通事故不要逃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即可。

十、交通事故一人死亡没钱怎么处理?

车祸人死了没钱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即使肇事一方的车主死亡了,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可以免除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够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用其遗产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