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执行标准过期赔偿案例?
一、食品执行标准过期赔偿案例?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判“退一赔十”
2010年2月6日,张某在某超市花费240元购买了“利可塔芝士”,回家后却发现该食品过期。双方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条款,立法目的是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遂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2400元。
律师认为: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法律规定,造车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其次,法律规定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主观过错。本案某超市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
最后,对于食品过期问题是很普遍的,一般销售者也是明知故犯,所以法院采用惩罚性赔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赔偿(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下发的15天之后,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或一方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此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法院执行买卖合同案例
法院执行买卖合同案例
买卖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现实中,买卖合同的履行并非总是顺利进行的。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我们将介绍一些有关法院执行买卖合同的案例,探讨双方当事人在面临合同履行问题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甲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但乙方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方。
甲方对乙方的行为感到非常失望,并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在无奈之下,甲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法院判决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案例二:买卖商品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商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且所交付的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对乙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乙方退还货款,并进行相应赔偿。面对甲方的要求,乙方拒绝了甲方的诉求,导致双方陷入了纠纷无法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甲方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其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并且交付的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判决乙方退还货款,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三:买卖车辆合同纠纷
甲方通过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乙方的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了相关的买卖合同。然而,在甲方购买车辆后不久,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故障问题,无法正常行驶。
甲方对乙方的行为感到非常失望,认为乙方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并要求乙方退还车款,并进行相应的赔偿。乙方对甲方的诉求置之不理,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查明了乙方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的严重故障问题。因此,法院判决乙方退还车款,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案例四:买卖土地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块土地,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土地款项。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土地。
面对乙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感到非常愤怒,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乙方对甲方的诉求毫不理会,导致双方的纠纷无法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甲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其未能按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法院判决乙方应当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为了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明确合同的条款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了解。合同的履行是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努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尊重合同精神,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共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赔偿强制执行法院流程,法院可以执行父母的财产吗?
法院一般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父母的财产的。否则父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交通事故肇事者不赔偿,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扣押?
侵权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六、交通事故法院强制执行了赔偿是不是就结案了?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的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执行案件结案处理。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
七、交通事故全责轻伤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4、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5、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6、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八、交通事故小腿骨折赔偿案例?
一、交通事故导致小腿骨折赔偿多少钱
小腿骨折是有希望评上伤残等级的,至于几级伤残,是要根据伤后恢复的情况来确定的,建议在取出钢板后去司法鉴定机构咨询。
至于事故赔偿问题,需要等伤残等级做出来后才能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一般做伤残等级鉴定至少需要以下材料: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
2.所有的X片子,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出、入院小结,
5.被鉴定人身份证,
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去鉴定机构。 各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有细微差别,建议电话咨询鉴定机构。
九、交通事故乘客伤残赔偿案例?
从浙江宁波余姚市法院获悉,5日,该院宣判了宁波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的案件,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故判令司机李某向无偿搭乘的乘客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0余万元。
无偿搭乘,也称“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澎湃新闻6日从法院获悉,我国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属于无偿搭乘,但由于事故认定书记载司机李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属《民法典》中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情形,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不符合减轻赔偿责任情况。
2019年11月19日,李某驾车从嘉兴海宁市出发前往舟山,车中搭乘一同前往的张某、王某等人。当天下午3点20分许,车辆行驶在杭州湾环线,李某自第二车道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第一车道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又撞上正在应急车道内的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陈某。
该次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搭乘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张某多处肋骨骨折,李某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李某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自身和张某的人身伤害负全部责任,对王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王某对自身死亡负次要责任”等认定。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将侵权人李某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2万元。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虽无偿乘坐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但李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十、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赔偿案例?
答:一、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案例
2007年5月25日中午时分,本案原告王某(行人一方)在沪松公路6888号处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本案被告于某(机会车一方)由南向北行驶,当时雨天,发生道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住院33天,共计花费医药费等7518.15元。2007年11月3日,王某经华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2007年11月15日,王某将于某、张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656.40元。
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肇事车辆案发时属于脱保期间(即未投交强险);
2、松江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
3、原告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20万元;
4、原告构成伤残等级,需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5、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也在上海生活居住三年。
三、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
1、《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代理思路
本案中,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于某和张某。就本案特点而言,对被告明显不利,但是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还是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证明原告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我们到松江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时原告并没有按规定在人行横道行走。实际庭审中,法庭也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主张行人和机动车按三七划分责任,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
2、证明原告误工损失方面证据与事实不符。对此,我们主动调取了原告所任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05年没有经营性收入,06年虽然有经营性收入,但全年应付工资仅6万元,显然与原告主张年薪20万元的主张不符。同时,我们也去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拍照。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利用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提供的《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和《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原告自称是个体户,而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庭审中,法庭对没有采信原告的要求,主张按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一般人员标准计算误工费。当然,也没有采信我们的主张,即本市最低工资支付计算误工费。
3、主张不能按城镇人员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一是收集原告来本市仍然居住在农村的事实,即原告居住在金山区金卫村;二是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4、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合理的质疑。
五、审判结果
尽管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一些有利证据,但交通肇事案件以保护行人为原则,如果坚持要法院做出判决,即便按农村户口对待,各项费用加起来,至少要超过3.5万元,还不包括住院期间的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此,我们主张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后,经过各方艰苦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9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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