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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法庭教育?

交通事故 2024-08-17

一、公诉人如何法庭教育?

公诉人代表国家在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教育被告人。被告人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公诉人可以从案件的起因造成的结果,社会危害性等几个方面教育被告人。

如果是未成年人,公诉人可以结合未成年人生长的原生态家庭,父母婚姻状况,父母谋生情况,成年人受教育情况从几方面合起来教育被告人。

二、法庭辩论可以提问公诉人吗?

法庭辩论就是各自阐述各自的观点,也就是说对本案的看法,并不是互相提问,比如说你对法庭控方也就是检察院出示的证据,哪些有异议的你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还有对自己的量刑部分,你有什么异议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 

三、公诉人和辩护人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因为我恰巧既当过公诉人,也当过辩护人,所以我尝试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大体上会呈现出两种情形,一种是基本没争议,即认罪认罚案件,另一种是争议很大。需要通过庭审细细去辩论、分析、判断。那么两种情形下,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法庭辩论是存在巨大区别的。

首先要明确,法庭辩护与日常辩论是存在很大区别的。法庭辩论是有框架的。基本都是围绕着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以及程序问题来开展的。量刑是以罪名为基础的,罪名是以犯罪事实为基础的,犯罪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础的。所以法律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同时程序问题指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所以程序问题一般会囊括在证据问题中提出。

法庭辩护是有内在逻辑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其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能运用过多的辩论技巧。所有的意见都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不允许随意发挥,更不能诡辩,而日常的辩论中,只要能自圆其说,基本上是想怎么说都行。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谁出现了诡辩,最起码说明这一方的庭审工作没有做充分和细致。但是遗憾的是,现在很多律师拿能在法庭上诡辩作为自己有能力的表现。

因为法庭辩论之前有质证环节。所以法庭辩论阶段的针对证据的辩论主要是证据的综合分析和采信问题。不同的证据采信标准将会使犯罪事实发生变化。从而影响罪名和量刑。但是我们现在司法实务中,质证环节做的很不充分。证据的综合分析应当在质证环节完成,但是现在基本上都是在法庭辩论中完成了

法庭辩论从证据铺陈开来,控辩双方根据证据认定各自认可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事实直接指向罪名,其实也就是行为的性质。也就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这些问题无非是四要件说或者三阶层说。控辩双方确定各自认为正确的罪名以及被告人存在的各种量刑情节后剩下的就是刑期了,法庭辩论的模式基本就是这样

那么针对认罪认罚程序,因为争议很小,这种案件的法庭辩论更像是走过场。非常简洁

而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等非认罪认罚的案件。大体上控辩双方会根据上面的这种模式进行辩论。刑事辩论和民事辩论也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刑事辩论的主要工作在庭下,庭上的发言基本都是庭前准备好的。所以,其实对于控辩双方来说,法庭辩论并不会太过精彩。因为出现意外的几率不会很大。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劳荣枝案件,有时间可以看看这个案子的二审裁定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词,这个案子的二审法庭辩论是很精彩的。

四、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流程?

在法庭上公诉人需要进行严谨的流程首先公诉人会进行起诉陈述,说明被告的罪名及对其的指控证据;接着公诉人会对证人进行询问;最后面临被告的辩护,公诉人会进行辩词,结合证据证明被告罪行如果证据确权充足,那么公诉人的起诉将得到证明,被告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五、公诉案件一定会上法庭吗?

只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六、交通事故公诉案件流程?

回答如下:交通事故公诉案件流程一般如下:

1. 接到报案:警方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会前往现场调查,记录证据和相关情况。

2. 立案:警方确认事故责任后,将立案并移交给公安机关。

3. 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可能需要采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目击证人等。

4. 提起公诉:如果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5. 开庭审理:如果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6. 判决: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七、公诉人法庭举证质证开场白?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上述大量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合议庭组织质证,认证,作为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八、公诉人法庭辩论时应选什么书?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应选取相关法律书籍和案例法进行备案。这些书籍和案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院判例和司法解释。

公诉人应当熟悉这些法律文书,以便在法庭辩论中对法律问题进行正确的引用和解释。

此外,公诉人还应选取相关的法律学术著作和评论性文献,以便在辩论中提供更深入的法律解释和观点阐述。

九、公诉人如何在法庭教育环节劝告被告人?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发表辩论意见时会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这也是法庭辩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个教育既是针对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对旁听群众的。教育从案件中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入手,教育被告人应从中汲取哪些深刻教训,以改恶从善,重作好人。

十、公诉案件受害者个人能在法庭上发言吗?

公诉案件受害者个人一般不能在法庭上发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受害人不是诉讼参与人,不能在法庭上发言,只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受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才可以在法庭上发言。因此,公诉案件受害者个人不能在法庭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