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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被驳回的奇葩理由?

交通事故 2024-12-13 08:36

一、再审被驳回的奇葩理由?

1. 上传图片不清晰;2. 证明文件缺失;3. 提供的资料不全面;4. 所有材料未加盖公章;5. 填写的申请表格不完整/填写错误;6. 未提供充分的说明文字;7. 提供的信息和要求不符;8. 信息泄露/比较安全漏洞;9. 表格格式不正确;10. 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再审事实和理由写作技巧?

再审事实和理由首先要实事求是,其次,事实和理由偏重于申请人的诉求和证据,最后对初审的不利的证据,在事实和理由中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

四、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有什么理由拒赔?

1、对方全责,被保险人无责,2、被保险触发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拒赔,例如:醉驾,毒驾,酒驾,无证驾驶等。

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申请复核的理由?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书的理由:

(1)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要写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2)写明申请事项。

(3)陈诉事实与理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六、认定事实错误是否是再审理由?

认定事实错误是申请再审的理由但关键是必须有原来认定事实错误的新证据,没有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错误了那么申请再审法院就会予以驳回。

七、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怎么写?

答:你对生效判决书不服的理由写出来进行申请再审。其实你对生效判决不服的理由,也是你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就这么写。

你的理由是否客观存在,通过再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查明证据后,才能证明你申诉的理由是否存在,法院是否支持,看再审判决书吧。

八、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一、最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解析是怎样

  交通事故根据过错其承担责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无责任。例如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第二种情况,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例如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情况,同等责任。例如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第四种情况,分不清责任。难以区分双方责任的情况,一般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救助伤者。

九、申请再审时的理由是什么?

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有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  (九)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