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保全财产担保方式?

交通事故 2024-07-19

一、保全财产担保方式?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作为担保即可,即物的担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还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担保金,不需要提供担保房屋。

二、保全属于担保方式吗?

不属于。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三、交通事故多久可以保全房产

交通事故多久可以保全房产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不幸地,它可能给人们带来财产损失和法律纠纷。对于许多人来说,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他们的房产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探讨交通事故对房产保全的影响以及保全期限等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对房产保全的影响。在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到法律责任和索赔问题,房产的保全可能会变得复杂起来。一般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获得了赔偿,那么赔偿金额可能会用于弥补损失,包括修复车辆、支付医疗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损失等。但是,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有费用,受害者的财产,包括房产,可能会受到冻结或查封。

其次,针对关键问题“交通事故多久可以保全房产”,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通常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或责任方提出索赔。这个时间段通常称为保全期限。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全期限为一年,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在保全期限内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寻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保全可能会延长。

如何保全房产

要保全房产,受害者需要采取一些行动。首先,他们应该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和文件。这些可能包括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保险公司将根据这些证据来评估索赔金额。

其次,受害者还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帮助他们了解法律权益,并在索赔过程中提供建议和支持。如果索赔过程变得复杂,律师还可以代表受害者与保险公司或责任方进行谈判。

在保全房产的过程中,受害者还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他们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和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参与索赔过程。只有通过双方的合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全房产。

保全期限的重要性

保全期限对于房产的保全非常重要。如果受害者在保全期限内未能提出索赔,他们可能会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风险。因此,受害者应该尽早行动,并在保全期限内提出索赔。

此外,保全期限的长短也会影响受害者的权益。如果保全期限过短,受害者可能无法充分准备索赔材料,造成赔偿金额不足或索赔被拒绝的情况。因此,保全期限应该合理设定,既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能避免滥用索赔制度。

结论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对房产的保全存在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受害者需要在保全期限内提出索赔,并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全房产的过程可能会复杂,但只要受害者保持冷静、理性,积极与保险公司、律师进行沟通,相信最终能够取得合理的赔偿。

四、交通事故对方保全我几天我可以知道被保全?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一方,或责任大一方车辆保险不够赔付的,所以被对方保全,想解除保全,一是交付保证金,二是交通事故赔付结束,如果没有能力赔付,那对方就会通过判决出卖你保全车辆作为赔偿金,跟几个工作日放车没关系。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说要保全肇事车辆,车主可以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查询有没有被保全。其实,不需要查询。如果法院裁定查封肇事车辆,会在查封后将查封裁定书送给肇事车主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五、交通事故车辆被保全了?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以北京为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

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

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同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29号)同时废止。新法虽然已施行多年,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与变化,法律所倡导的新理念尚没有被多数人接受,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工作遭遇很多问题和困难。

比如在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上,许多群众不理解,不会选择当事人,不懂得那些事故车辆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反而误认为同法官有特殊关系,法院才会保全事故车辆,不但影响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而且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上访缠诉,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笔者拟从新旧法律的变化入手,对照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进行分析,宣传法律新理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首先,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原则,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同时也是因为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104、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范围。但是,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仍显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产生歧义,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为主,司法救济手段为辅的纠纷解决途经。首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解属于强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次,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当事人不执行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三,行政调解还是司法途经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取消了过去用行政强制手段解决纠纷的办法,变为以司法救济手段为主要途经的纠纷解决机制。取消了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和行政强制调解制度;不再授予公安机关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等承担民事责任和不执行可以采取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公安机关只有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弱化行政调解功能,允许当事人“私了”,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才能提起,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仍归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法律关系简单,赔偿主体单一明了。首先,行政责任主体,均属民事赔偿主体。其次,强行规定车主负有垫付义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照此规定,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主体一般就是负有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驾驶员和机动车车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为取消了机动车车主的垫付义务,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变得异常复杂,非具备专业知识人员,一般很难辨别,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2、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这种赔偿是基于法律对强制保险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的替代责任。3、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实践中难以认定的主要是第一种情况。对此要注意把握几点:首先要区分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车辆所有人指在车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支配人包括几种情况:车辆买卖中的未办理登记过户的买受人(包括实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和采用按揭方式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承包经营人、挂靠人、租用人、借用人、盗用人等。其次当车辆的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作为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基准。具体到各个案件中应在遵循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雇佣关系、职务行为、代理关系、监护关系等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的情况,以及不同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认定。三、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定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关键,一是受害人能否找对责任人;二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与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是相对应的、一致的,所以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首先要正确理解诉讼程序中各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判断事故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也才能判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在诉讼中才会被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才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事故车辆才有可能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就是民事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也就变成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物,强行保全事故车辆必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负垫付义务。车主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就是负民事赔偿垫付义务的责任人,车主一般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申请保全该车主的机动车,法院一般会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盗用人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出台之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保全该机动车,因机动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不会同意受理该财产保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所负的垫付义务,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一致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责任主体,对该机动车还能采取保全措施;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车主负有赔偿责任,对事故车辆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定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四、现行法律规定的事故救助和赔偿制度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法律所规定的事故赔偿制度,受害人是否能获得实际的赔偿,主要依赖于对事故车辆采取措施,无论行政扣留,还是司法保全。而现行法律规定的事故赔偿制度,不但取消了公安机关因追索医疗费可采取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而且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该事故车辆还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后比较起来,新法好象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不利,其实这是对新的事故赔偿制度的曲解,如果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得力的话,对受害人的保护应该更为有利、更为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受害人保护的规定中,不但有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制度,而且还设立了由医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社会救助和风险转移制度。首先,法律确立了医院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确定保险公司有预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该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规定肇事车辆虽然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但是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四,交通事故责任人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补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新法所确立的对受害人救助和索赔体系来看,对受害人的保护明显优于旧法所规定的,由单一主体,即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责任的承责方式。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笔者看到多数受害人并没有得到新法的保护,相反有许多受害人因不堪重负,而放弃治疗;负债累累,却讨债无门。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规定医院的救助义务,缺少监督,没有可操作性,现实中几乎没有一家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未交纳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对伤员实施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被医院拒绝救治的,伤员也不可能忍受身体的巨疼和创伤恶化的风险先去理论,等医院同意救助时再救治,所以多数人只有选择四处借钱,筹齐抢救费用,无力筹齐抢救费用的只有放弃治疗。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过低,不能给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充分的赔偿。一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而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几千元、上万元都行,远远比不上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仅从偿债能力看,还不如旧法规定由车主承担责任,用事故车辆来保证进行赔偿。3、法律虽然已实施多年,但在我国多数欠发达地区,至今尚没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没有设立救助基金。由于新法所设立的社会救助体系至今尚不完备,又取消了旧法规定由车主承担责任,用事故车辆来保证进行赔偿的制度,导致事实上责任方偿债能力降低。许多得不到赔偿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由于行政调解“弱化”,都把希望寄托到司法程序中,但是责任方偿债能力的降低,必然会导致受害人承担强制执行不能的风险加大,不明真相的群众会认为法院无力、无能,甚至会认为司法不公,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善待生命健康和关注民生的高度,尽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救助义务。

六、交通事故保全后多久拿到车?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申请提取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财产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七、交通事故保全车什么意思?

受到伤害的一方,怕对方不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者不给拿钱看病。法律规定,受害者可以保全对方的车辆。提出保全后,对方的车就不能开走了,换言之就是被扣押了。但对方也可以交押金把车开走。要是肇事者不赔偿你的损失,那么法院就会拍卖他的车,或者用它交的押金。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交警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肇事方责任大的话,在3天内,受害者可以要法院提出保全肇事者的车辆,3天内没提出保全的,就视为放弃保全的权利。

八、交通事故放弃保全什么意思?

不用扣押车辆。在怀疑肇事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 车辆财产保全,一般是活封,就是锁住车辆的信息,车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交易,车辆可以正常使用。还有一种叫死封,就是法院除锁住车辆信息,还扣留车辆。然后在判定结束后,如果责任方没有能力赔偿,可以申请变卖保全车辆。

九、交通事故中如何保全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提车,如果对方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话,当事人提车时需要找法院办理案件的法官,提交与对方保全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才可以去交警队提车。  对方有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扣押车辆的权利。

1.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是应该把车辆交还,因为扣押车辆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现在事故原因已经查清,事故责任已做认定,交警不应该再扣押车辆。

2.对方只要因当事人的责任而造成损害,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判决后得以有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单纯保全车辆程序,然后15日内要起诉,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起诉的时候一同申请财产保。

3.法院财产保全要给保全车辆的裁定书。

十、交通事故保全金退还程序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押金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保证金缴纳人可以向交警队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一)受害人同意的;

  (二)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 。

  (三)在发生事故之日起超过一年,受害方不起诉的。

  (四)经起诉,判决书已经生效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被告)凭判决书可以领走。

  (五)经起诉,判决书已经生效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是原告)凭判决书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领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