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婚姻是什么意思?
一、古代的婚姻是什么意思?
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词的起源有三种说法: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 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二、中国古代的婚姻是不是仪式观?
《礼仪·士昏礼》记述了婚礼的六道礼仪程式:
纳彩、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这六礼。
值得一提的是
这六礼中,除纳徵以外都用“雁”作为见面礼,
雁居然没有灭绝,
可能是古代人比较少吧。。。六礼是古代婚姻礼制的主干,
在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
可是这么美好隆重的婚礼流程在后来历朝慢慢简化,
三、从三个方面来看待古代的婚姻与家庭问题?
第一,父母包为、媒妁之言,子女没有选择权,门当户对、家庭贫富是他们的观念;
第二,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女子无地位没有发言权,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够随狗;
第三,家庭里,男的万一不在了,女的不能改嫁,孤苦终老。古代的婚姻习俗象枷锁一样,给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早该改革一下了。
四、中国古代的婚姻中,离婚(也就是休妻)要夫妻双方平分婚后财产吗?
关于古代女性离婚,是否能平分财产,这个是有个别案例,但大部分还是不存在的,不过古代女性地位也并没有另外几位回答的那么低下。
就简单说一下,以唐宋为案例好了。
在唐宋时期,在婚姻当中,还是有刑法保护女子的,若是没有犯七初之条,不允许休妻。
这七初之条分别是无子、淫邪、不事父母、盗窃、口舌、嫉妒、恶疾。
无子便是不诞子女,淫邪便是出轨、不事父母便是不孝顺父母,盗窃便是偷拿夫家财产给予别人,(根据唐朝的律法,扶弟魔可是犯罪行为,望列为女子不要为了娘家,毁了自己的家,)
口舌便是家长里短,爱好争吵不休,正所谓娶妻不贤祸及三代,家合万事求,天天把心思放在口舌上,无事也会有事。
嫉妒,妻好嫉妒而乱家。
恶疾,这点从现代来说,尤为不公平,患恶疾本非人所想,然只患恶疾便要被休,果真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
此为七处,倘若女子犯七处是可以休妻的,但如若没有犯七处,也是不可以休妻的,因为在这个七处后面,还有三不去。
三不去分别是:
有所受,无所归:妻子娘家无人,被休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便不可以休妻。
与更三年丧:公婆去世,为公婆守丧三年,不可以休妻。
前贫贱后富贵:妻子嫁你时,贫穷不堪,发达富贵时嫌弃糟糠之妻,这是不允许发生的,正所谓苟富贵,勿相忘,糟糠之妻不可忘。
此为七处三不去,如果没有犯七处,是在三不去之内,不允许休妻的。
而有关财产方面,大致相同,女子带去的嫁妆家当,是可以带回去的。
宋律有一条,就是父母去世,子女分配财产的问题。
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而女子从父家得到的财产又叫奁产,就是女子以嫁妆之名,从父家分到的财产。
而在古代婚俗当中,女方会给男方订帖,写明出嫁女儿的姓名、生辰八字、在家的排行,以及娘家要陪家的嫁妆,这些就叫奁产。
日后如果男女和离,女子就可以以订贴为证据,将奁产全部带走。
关于这点,在元朝被改了,元朝律法改成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如果离婚,女方不能和男方索要嫁妆家当。
而有关女子平分财产上的记载,倒是不存在,不过在文言志怪集里的夷坚志有记载,夷坚志是南宋的洪迈所写,在书中记载了一个故事。
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
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窭人.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
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买瓶罂之属.列门首.若贩鬻者.故夫它日过门.犹以旧恩意.与之语曰、此物获利几何.胡不改图.妻叱逐之.曰、既已决绝.便如路人.安得预我家事.自是不复相闻.
女年及笄.以嫁方城田氏.时所蓄积已盈十万缗.田氏尽得之.王生但与倡处.既而客死于淮南.后数年.妻亦死.既殡将改葬.女念其父之未归骨.遣人迎丧.欲与母合祔.各洗涤衣敛.共卧一榻上.守视者稍怠.则两骸已东西相背矣.以为偶然尔.泣而移置元处.少顷又如前.乃知夫妇之情.死生契阔.犹为怨偶如此.然竟同穴焉.
在夷坚志记载,男方王八郎是江淮的大富豪,在外有了小三,回家看见妻子,感觉厌恶不已,产生了休妻的想法。
而这位妻子也是个聪明人,早就知道丈夫的小心思,便偷偷摸摸的把家中贵重物品全部贩卖,把钱财全部藏起来。
归来的丈夫看到空空如也的家,愤怒说我不可能和你复合,妻子也干脆利落的选择了报官。
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律法不如县官有效,县官就是现管。
知道前因后果的县官,便执行了官司,选择中分其赀产。
这也是中国古代,女子平分男方财产仅有的案例了。
关于古代女人的地位,其实在北宋时期还是挺高的,后来发生了靖康耻,数十万宋人女子被金人沿行奸污,抛尸荒野,才会有理学家所要求女子为守节而死的学说。
在宋以前,汉唐都是属于较为开放的,汉武帝的母亲还是个二婚的呢,在刘彻成为汉武帝,还特地去找那个同母异父的姐姐,最后奉为修成君。
更何况还有秦国王后芈八子,服侍义渠王,乱其雄心,生了两个孩子,最后将义渠王骗到甘泉宫私下约会杀死,然后在义渠国群龙无首之时,迅速攻打义渠国,此后义渠国被秦国兼并。
五、婚姻古代说法?
婚姻在古代又称“昏姻”或“昏因”。一个意思是指男娶女嫁结为夫妻这件事情;另一个意思指结婚男女双方的父母。《说文》说,“妇家为婚,婿家为姻”。婚是女方的父母,姻是男方的父母。“约为婚姻”的意思就是“结为儿女亲家”。古时对婚姻的雅称也有喜结连理、秦晋之好、结发、结缡、结丝萝、结朱陈等等
六、古代婚姻的社会作用?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古代婚姻概念:婚姻的——意义,
中国古代“崇嫁娶之要”,婚姻处于极高的地位。《礼记·昏义》说:“昏礼者,礼之本也。”这就在崇尚礼制的古代社会中,把婚姻制度看成了全部社会制度的根基。
七、古代测婚姻的机构?
官媒,亦称“ 官媒婆 ”。
官媒是代表政府行男女婚姻之事的机构,即官方的婚姻介绍所。官方的媒人,古代称作媒官、媒氏、媒互人等,最早出现在西周。据《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即婚配)”,“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看来,媒氏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掌握全国男女的姓名和出生时间,督促适龄男女结婚。自秦至清,官媒的权力仍然很大。私媒则是我们熟悉的媒婆形象,但古时私媒做成的婚姻也还是要到官媒处登记,接受官媒的监督,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八、古代婚姻法?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
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
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01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九、古代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
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
级观念。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01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十、古代婚姻知识科普?
一.结婚需要符合三大原则
中国古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需要符合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符合此三者的婚姻皆视为非礼非法。
所谓“一夫一妻制”,严格地说当为“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古代男子可以有妾(甚至妻方过门之时会带有侍婢作为嫁妆,共同服侍丈夫,即所谓媵嫁制度),但是法定妻子只能是一个,即为正妻。正妻在家庭中法定地位较高,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所谓“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结合。古代社会之所以提倡“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首先,根据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同姓男女成婚会影响整个部族的发展(最初部族规模不大,同姓男女成婚实为近亲结合,于子女不利);其次,禁止同姓婚姻,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宗族势力。需要强调的是,“同姓不婚”与现代意义上的“禁止近亲结婚”有着本质区别,古代社会重视血缘,讲究“亲上加亲”,男女双方虽为异姓,实为近亲。
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古代包办婚姻的典型特点,简而言之就是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父母家长决定,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往往是不能见面的,洞房花烛夜男子掀开妻子盖头的那一刻,喜剧也好,悲剧也罢,只能认命了。如果男女双方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行结合,则被视为“野合”、“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的认可。
二.婚姻“六礼”
说过了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接下来说说缔结婚姻的程序,即所谓的婚姻“六礼”。凡是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简言之,“纳彩”,即男方家庭请媒人向女方家庭提亲;“问名”,即女方家庭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即男方卜得吉兆后与女家订婚;“纳征”,即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为纳币;“清期”,即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方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三.婚姻关系中的“七出”与“三不去”
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古代社会,婚姻实属大事。古代社会既然有婚姻缔结的原则与程序,当然也少不了婚姻解除的原则了,这就产生了所谓的“七出”与“三不去”原则。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可休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具体而言,“不顺父母(公婆)”是为“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为乱族;“妒”是为乱家;有“恶疾”则不能共祭祖先;“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与“七出”原则相对应的还有“三不去”,即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就不能离异休弃。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娶而无所养,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具体而言,“有所娶而无所养”是指女子出嫁之时有娘家可依,休妻之时已无娘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弃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弃;“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弃;“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之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按礼制夫妻本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后休弃,义不可取,不能休弃,所谓“糟糠之妻不可弃”呀!
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婚姻解除问题上的“七出”与“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社会的典型反映。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婚姻制度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具有明显的时代性。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这种婚姻制度也必然为新的制度所取代。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说的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源于文献记载,属于理论层面,实践中也更多的反映社会上层的婚姻状况。正所谓“礼不下庶人”,社会底层普通民众的婚姻形式则不能完全依次而论,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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