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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判例法经典判例?

交通事故 2024-07-16

一、美国判例法经典判例?

美国判例法中有许多经典的判例,其中一些被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案例。以下是一些经典的美国判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这个案件发生于1803年,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首次行使了它对于宪法的“监管权”,宣布其可以裁决联邦立法或行政机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这个案件发生于1989年,涉及到焚烧美国国旗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此该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这个案件发生于1954年,涉及种族隔离和非裔学生就读公共学校的问题。最高法院裁决,种族隔离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并宣称“分离但平等”的政策不再有效。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Miller v. California):这个案件发生于1973年,涉及到色情作品是否受到宪法保护的问题。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普通人标准”,即只有当一种表达方式违反了社会上广泛认可的道德标准时才能被限制。

米兰诉布鲁克斯案(Miranda v. Arizona):这个案件发生于1966年,涉及被告是否知晓自己权利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在被逮捕之后必须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包括在被问话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代理等。

这些经典判例对美国司法制度和宪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二、判例和判例法区别?

判例法是指与制定法(成文法)相对应的以判例为基础。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而判例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则是判例法的核心所在。

而判例只是指一个个的案例

三、判例报告怎么写?

一份案例记录了当事人信息、案件诉讼过程、裁判理由、判决结果、合议庭成员等内容,而案例检索报告不可能面面俱到,包含上述案例所有的内容。如何截取案例要点成为案例检索报告的关键,为此检索者可以站在阅读者角度思考哪些要点是阅读者最关注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法(2015)130号]第三条明确,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据此,我们在写案例检索报告时,可将上述规定作为参考。除此之外,作为具有身份识别作用的案号应属于当然需要纳入的内容,其是阅读者对案例进行复核的重要依据。

当然,上述因素有时候并不需要全部出现在案例检索报告中,检索者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增删,但是案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要点应属于必备要素。检索者亦可参考天同码的书写形式。

四、什么是判例法?

概念: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解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五、什么是判例制度?

是指从各级审判机关所办案件中通过一定的程序选出,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要求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审判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遵循或者作为参考、借鉴的一些具有典型性且制作良好的刑事判决和裁定。

二、判例制度

判例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对于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

1、判例制度肇始于英国,判例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判例法是指某一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对于法院往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和说服力。

它不是立法者事先制定的一般规则,而是裁判者在具体审判过程中的创造物,是司法者实践经验和法制历史经验积累的产物。

2、典型的判例制度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作出开创性的判决,即“法官造法”;二是法官对以往同类案件的判决模式及精神予以遵照执行,即遵循先例原则。

六、判例属于正式渊源吗?

不对,在中国判例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但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为法律渊源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主流观点认为在中国判例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会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下级法院有参考作用,可以参考,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七、判例法国家有哪些?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等。

八、西周的判例叫什么?

西周的判例叫成。

(一)西周的司法机关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二)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后,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根据路程远近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九、公众场合受伤案件判例?

案例

乘客追公交车摔伤

法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陈老伯在公交站候车时,因追赶过站停车的公交车而不慎摔倒,导致全身两处骨头骨折。在其他乘客的帮助下,陈老伯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用3万多元。

出院后,陈老伯诉至德化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德化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案涉公交站点的站牌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一侧,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以护栏隔开,站点位置未设置护栏。

经证实,陈老伯摔倒的位置为公交站点往前的机动车道上,公交车停靠位置则要更往前。

法院认为,陈老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而公交车司机在站点之外停车的行为,置上下车乘客于机动车道路面,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产生隐患。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依法审理,综合考量案情,酌定公交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公交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十、判例和判决的区别?

答:判例是一个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到判决全过程,判决是案件审理结果,这是二者区别。最高法院编制的案例,对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有指导意意,过到这种案件可以参考案例进行判决,案例对审理案件有很大帮助。判决就是一个案件审理结果,沒有编成案例,这是二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