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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短信骚扰恐吓法院立案吗?

交通事故 2024-10-17 02:08

一、关于短信骚扰恐吓法院立案吗?

被骚扰、恐吓的话肯定可以报警,但是基于你和对方是因为前夫妻关系,那么这种案例最终的裁决应该是由法院来的,也就是你说的人身安全保卫令(我才疏学浅,第一次听到这个名词,也不知道是否真的存在)。警察很难在这方面帮上你。 但是作为我个人对你的建议是:拉黑或者换个手机号码不就可以了?如果真的有犯罪行为,你再报警,警察肯定会依法处理的。

二、受到别人恐吓该我该如何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申请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一种是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无需担保。 (二)申请主体和方式更宽泛。除本人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而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除被申请人居住地和行为地外,增加申请人居住地。  (四)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比民诉法规定的少24小时;非紧急情况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不再进入起诉程序。  (六)裁定内容进一步明确为: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三、受到人身伤害和恐吓的时候,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1、受到人身伤害,应当报警处理,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收到严重的恐吓并索要财产或其他有价值的物件的,也应当报警处理,涉嫌构成敲诈勒索岁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什么签字?

调解书,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不需要双方签字,即可生效,否则,认定书和判决书中,对于不利的一方,拒绝签字,那公安局就不能责任认定了,法院就不能判决了,要公安局和法院还有何用?

1、调解书是必须要双方签字后生效;

2、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条件,因为它是行政文书;

3、判决书在程序上一般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签收的,因为需要根据双方的签收日期计算上诉期,但是如果签字现场当事人拒绝签收,书记员案卷记录情况,并不影响判决书的生效。

五、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一、地方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是最基本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诉讼提起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北京市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地方法院会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的情况来确定管辖权。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无法协商和解,起诉交通事故纠纷时,应选择交通事故事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地管辖的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在事故发生地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有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由案发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的被告可以选择将诉讼提起在其住所地的法院。
  •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交通事故纠纷提起在合同约定的法院。
  • 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确定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三、异地管辖的问题

异地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因此,在选择异地法院管辖时,需要谨慎考虑。

首先,选择异地法院可能增加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成本,特别是当涉及到跨地区诉讼时,律师的行程费、住宿费等开支也需要考虑。

其次,异地管辖可能会增加审理程序的复杂性。不同地区的法院有可能对案件问题的处理有所差异,当事人可能需要适应不同的审理程序和规则。

四、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

为更好地规范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所言,应当指被告最后一次送达或者送达征询的住所,若无住所的,应当指相对稳定的经常居所。

实务案例中,对于异地管辖的争议,法院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总结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是确保交通事故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慎重考虑诉讼成本和风险,并遵循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通过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更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六、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法院如何判决?

对方全责,受害方获得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法院不会判决赔偿权利人偿还的,应由侵权责任人(赔偿义务人)偿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交通事故相同责任法院怎么判?

如果交警认定双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在正常的情况下,法院也是按同等责任来判决的。

但是,也不排除由法院重新来认定责任的情况。交警所作的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的是证据的作用,如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交警所认定的责任错误的,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情况来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并根据法院自己认定的责任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八、交通事故追偿诉讼的管辖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车主赔偿后要起诉司机追偿,而司机的住所地不在交通事故所在地,车主向交通事故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应当向被告的所在地的的法院起诉。 事故发生地如果与被告的所在地一致,也可以受理,反之,不行。

九、法院如何判决交通事故全责的人?

法院会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判决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该司机是在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因此用人单位负有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会判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赔偿,用人单位事后再向自己的司机进行追责处理。

十、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最近有个案件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题主这个问题有些相近,强答一波 。在刑事领域,超标电动车或电动三轮车肇事致人死亡的,基本上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的,这已经形成共识。这里结合题主的问题在民事侵权方面讨论一下,如有错误,还望指正。

1、关于三轮车及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构成“机动车”需要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这里的动力是指机械动力,与人力、畜力相对应,以后者为动力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2)在道路上行驶。

其次,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修订)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主要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常见的二轮电动车与三轮电动车的形态最接近于摩托车。规范中的摩托车分为普通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最后,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综上,题主这个事故中,电动三轮车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应该没有争议了。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比例的问题

基本上每个省都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以河南为例,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题主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若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则双方平均分担。

综上,所以题主的情况,电动三轮车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至少应承担50%以上赔偿责任。

3、电动三轮车是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道交安全法从技术上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虽然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是这个认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所做出。这个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的依据。其次,由于电动车和三轮没有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不能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也不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电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不是 车主原因造成的。基于以上情况,让电动车主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显然过分加重了电动车主的赔偿责任,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意。

综上,题主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可能会综合双方的车况及伤亡情况,让三轮车主在50%-8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