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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24-08-28 10:08

一、法院有权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将两者区分开来,不再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新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进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作出事故认定书;如果是适用一般程序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性质是一样的,但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区别。考虑到简化表述的需要而且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双方争议不大,往往不存在索赔问题,下面仅比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之间的不同。

1。二者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既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换而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属于法律责任或义务的范畴。

对于“责任”一词的含义,《高级汉语词典》认为该词是一个多义词,有两个解释:一个是“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一个是“应当承担的过错”。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属于其中第二种含义,即“应当承担的过错”。

这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规定中判断出来,该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一种证据。而所谓证据,指的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而不是义务。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就是双方对该事故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过错,是主要过错还是次要过错,是全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同等过错。

而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一种义务,并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责任”一词的第一种含义。由此可见,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其实就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

2。两者确定的方式和依据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方式如前述,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和协商等三种方式,其确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得知当事人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没有“责任”的,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即便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仍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因为后者只是一个证据,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无法协调,则必须经过法院审查方能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应当被看成一种鉴定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也就是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发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即便不能出庭,也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煤矿职工手册应载明什么?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并粘贴职工本人照片。

三、租车合同应载明的信息?

包括租车的时间,费用,安全责任等信息

四、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载明什么?

答: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的内容是: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应当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

五、劳动合同应载明的事项?

)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六、乡村兽医登记应载明的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可向当地的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受理范围及条件:

(一)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等以上兽医、畜牧、中兽医,水产养殖等专业技能。

(二)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载明哪些内容?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什么内容

  回答:

  ①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 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八、期刊的版权页应载明哪些内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上级的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及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九、种子经营档案应载明的内容是哪些?

种子经营档案应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种子的基本信息:种子名称、所属种类、产地、来源等。2. 种子的质量信息:种子的纯度、杂质含量、发芽率、萌发力等。3. 种子的保存条件:包括种子的贮存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4. 种子的使用方法:指导用户如何正确播种、施肥、浇水、除草和防治病虫害等。5. 种子的适宜环境要求:种子的适应性、耐寒性、耐旱性、耐盐碱等特性。6. 种子的适宜种植季节:种子的生长周期、适宜播种时间、收获时间等。7. 种子的营养成分:适用于食品作物的种子,应包含种子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8. 种子的产量和品质表现:种子的预期产量、果实大小、外观、口感等品质特征。9. 种子的存货情况:包括种子的库存数量、供应商信息等。10. 种子的价格和购买渠道:列清购买种子的价格、销售渠道、联系方式等。11. 种子的其他要求:根据不同种子具体情况,可能会列明一些其他特殊的要求,比如对种子形状、颜色等的要求。总之,种子经营档案要对种子的基本信息、质量信息、保存条件、使用方法、适宜环境要求、种植季节、营养成分、产量和品质表现、存货情况、价格和购买渠道等进行详细描述,以便用户正确选择和使用种子。

十、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别克商务车算小型客车吗?

小型汽车是指:总质量不超过 4.5t、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不超过9人或车长 6m 以下的汽车。

大型: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下同)。中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小型: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