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吗?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吗?
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二、预约合同纠纷案由?
预约合同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诉讼案由,则是《民法典》颁布之后。实践当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目前集中在商品房买卖领域。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先签订认购书、意向书、允诺书等(以下统称“认购协议”),这种认购协议通常会约定由购房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并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于将来一定时间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购房者的购房意向及开发商的售房意向。
有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约定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亦不能强制要求另一方签订。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情况下,一方要求解除认购协议,法院均会支持,当然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三、供货合同纠纷案由?
应以买卖合同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起诉。
四、车位合同纠纷案例?
1. 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车位使用权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期限、权益分配等问题,导致车位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车位使用权产生争议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存在多次出租、多次销售车位产权等行为,导致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3. 车位设施设备存在问题问题:例如,车位设施不足、防盗措施不够、车位电梯或停车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等问题,造成车位投资者的损失和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 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问题:例如,在购买车位时未能注意确权的问题,导致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归属产权纠纷,引发合同纠纷。
5. 其他问题:违约、纠纷解决、违法等纠纷。
根据这些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在选择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查实车位归属情况,了解相关的权益和约定。
2.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车位的使用期限、权益分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在车位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好车位的设施设备和防盗措施,避免出现针对车位的破坏等问题。
4.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五、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嘉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社总经理。
甘肃青旅一审起诉称,甘肃青旅系团省委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11月28日,其与林嘉锋、陈国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案涉房产。但由于该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团省委的同意,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对转让标的物进评估,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系无效合同。故请求:1、依法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林嘉锋、陈国良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嘉锋、陈国良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兰法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系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该裁定未依法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强制执行力上,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亦应适用上述规定,赋予当事人根据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甘肃青旅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并无不当。
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二审法院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青旅大厦产权问题的复函》,案涉资产由团省委作为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团省委曾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同意该项资产处置。对于案涉资产转让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国有资产转让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体现。作为资产的管理者,有责任对资产保值增值,但亦应承担市场经营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其资产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甘肃青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相反,从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看,首先,《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案涉房产产权无任何限定条件,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其次,甘肃青旅在仲裁中即提出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请求,但在仲裁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提出案涉房产转让未经评估、批准等问题。第三,50号调解书作出后,甘肃青旅和团省委又先后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要求提高价款,亦未主张案涉房产不能转让。
甘肃青旅提出,案涉房产共九层,其中第九层为加盖,属于违法建筑,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房产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违法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其次,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林嘉锋和陈国良占用案涉房产不属于无
六、合同纠纷案例判刑标准?
诈骗的话会比较重,判刑为刑事加罚金
七、招投标合同纠纷案由?
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 2.撒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八、租赁合同纠纷案由理解?
租赁合同纠纷案大多数是民事经济纠纷类案件,合同双方争议焦点无非就是那方违约或者没有明确到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纠纷案件有大有小,都得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能够着为民事调解的就调解,不能够调解的就移交到法院依法裁决!
九、购房合同 担保人
购房合同对于购房者和担保人来说,都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购房者通过购房合同确定房屋的买卖关系,而担保人在购房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了解购房合同和担保人的权益与责任非常必要。
购房合同的重要性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购房合同中包括了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重要条款,确保了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
购房合同的签订对于购房者来说,是确保购房权益的基础。购房者应仔细阅读购房合同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交流和协商,对不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和补充。
在购房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和责任也需要明确规定。担保人在购房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担保作用,确保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交易安全。因此,担保人应对购房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了解和确认。
担保人的权益与责任
作为购房合同的担保人,需要对购房者的购房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担保。担保人通常是购房者的亲属或朋友,他们作为强力的背书,使得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信用更加可靠。
担保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包括:
- 担保购房者购房款的支付。
- 担保购房者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 担保房屋的合法性和质量。
- 担保购房者的信用。
同时,担保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购房者无法按时支付购房款,担保人需要代为支付。
- 如果购房者违约,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阅读合同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经济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如果对合同条款中的某些条款存在疑问,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2. 了解开发商的信誉
购房者在选择购房开发商时,应该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和成熟度。仔细研究开发商的过往项目,并观察其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能力。
3. 多方核实信息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应该多方核实房屋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证等。确保房屋的信息真实可靠。
4. 特殊条款的慎重考虑
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条款,购房者应该特别注意这些条款的内容。如果对特殊条款有异议,可以协商和调整。
结论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重要约束文件,对于购房者和担保人来说,了解购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非常必要。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担保人应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购房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十、银行贷款要担保人,担保人是干什么?
银行贷款要担保人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增加贷款的还款来源,而担保人的作用就是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一般以下几种情况银行会要求提供担保人:
一、借款人工资收入不稳定
银行对工资收入稳不稳的判断就是借款人在哪个单位工作,一般来说,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国企以及退休职工的工资收入就属于收入稳定型的借款人,民营企业或者个体户则属于收入不稳定型的借款人。
如果是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国企以及退休职工去银行贷款,征信没问题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不会要求提供担保人做担保,但是民营企业的职工或者个体户去银行贷款,即便征信再好,银行也会要求提供担保人。
二、借款人负债过高
有时候就算是工资收入稳定的借款人去银行贷款,在负债过高的情况下,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作为担保,这个负债过高是相对借款人的收入而言的,当借款人目前名下的所有负债的还款额加上现在要在银行贷的这笔款的还款额跟借款人的收入差不多一样的时候,会被认定为负债过高。
银行在考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时会把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所以当银行认定借款人的负债过高时,再把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的话,还款能力显然不足,这种情况下会要求提供担保人,降低贷款的风险,增加贷款的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的收入没有达到要求
借款人的收入没有达到要求跟负债过高不一样,当借款人负债过高的时候,没有把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的话,借款人的收入是足以归还贷款的,而收入没有达到要求是即便没有把基本生活费用考虑进去,借款人的收入也不足以归还贷款。
对于这种情况,银行会要求借款提供一个工资收入稳定的担保人作为担保人,并从担保人的工资卡划扣工资用于归还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在我们当地的信用社可以做,但是其他银行不知道可不可以行得通,所以这是一个特殊的情况,只能是相对而言。
结论
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人的时一般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目的就是增加贷款的安全性,多一层保险,以防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或者是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不足,需要担保人共同承担贷款的还款。
上一篇:保险受益人怎么改?
下一篇:二十年前的借条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