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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开听证方案?

合同纠纷 2024-12-01 03:49

一、检察院公开听证方案?

首先要明确检察院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形式以及听证的参与人员,其次要明确检察院公开听证的主要内容和听证的具体流程和步骤,最后要明确检察院公开听证的具体注意事项和要求

二、检察院公开听证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发布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检察听证会纪律内容?

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纪律

1、参会人员按工作人员安排入场就坐,不得随意提前离开 会场。

2、配合工作人员维护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并将手机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3、各代表按主持人的安排指定发言,发言请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对主题有关内容提出原则赞同、反对或建议意见。

4、参会人员须相互尊重,不得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指责、诋毁他,不打断或影响他人发言。

四、检察公开听证室建设方案?

听证室建设应满足检察机关在实际听证过程中对业务规范开展、过程有效留痕、设备便捷管理的需求,并通过实时互联网公开直播、远程视频接入的扩展,实现对内提升听证工作质效、 对外为广大群众提供“零距离”听证感受与体验,全面提高工作规范性、管理效力和司法公信力。

五、检察院民事监督听证程序?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2.受理范围: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案件审查

  1.审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2.审查程序:

  ①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

  ②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③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④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3.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三)公开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参加人员除案件当事人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四)审查决定

  1.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2.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4.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中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5.对存在法律规定的终结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五)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2.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六、合同纠纷开庭听证会

在现代社会,合同纠纷是商业交易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当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时,纠纷就会产生。为了解决合同纠纷,法院往往会组织开庭听证会,以便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最终做出裁决。

开庭听证会的意义

合同纠纷开庭听证会是司法系统为了尽可能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开的平台,使其能够陈述和辩护,同时通过音视频记录的形式保留了证据。听证会的目的是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从中获取证据和事实,并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开庭听证会的程序

开庭听证会的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 1. 法官宣布开庭以及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名单。
  • 2. 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准备好,并简要介绍听证会的目的。
  • 3. 原告当事人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 4. 被告当事人进行辩护,反驳原告的主张,并提供自己的证据。
  • 5. 双方当事人或法官进行交互质询,澄清事实和证据。
  • 6. 法官关注任何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并在需要时引用。
  • 7. 一旦双方陈述完毕并且证据递交完毕,法官宣布听证会结束,并表示将在一定时间内做出裁决。

开庭听证会的注意事项

在合同纠纷开庭听证会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事项需要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特别关注:

  • 1. 提前准备: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应提前准备好自己的陈述和证据,并对可能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筹划。
  • 2. 注意礼仪:在听证会中,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庭礼仪,尊重法官、法庭职员和对方当事人。
  • 3. 着装得体:出席听证会时,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应穿着得体,给人以正式、专业的印象。
  • 4. 清晰陈述: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在陈述中清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 5. 有效辩护:被告需要充分准备自己的辩护策略,对原告主张的不足之处进行有效辩驳。
  • 6. 尊重听证会程序: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听证会程序,不打断对方陈述或干扰法庭秩序。
  • 7. 记录证据: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在听证会上正确提交、说明及辩解。
  • 8. 遵守法庭决定:法官做出的裁决是最终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并执行。

开庭听证会的结果

开庭听证会的结果根据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决定。法官会结合合同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判定合同纠纷的责任方和索赔金额。有时,法官可能会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无论结果如何,当事人都应尊重法官的裁决,并根据裁决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上诉,将争议提交给更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再审。

合同纠纷开庭听证会的价值

合同纠纷开庭听证会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以下重要价值:

  • 1. 公正决策:通过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官阐明自己的立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官可以做出公正且有根据的决策。
  • 2. 保护权益:合同纠纷听证会为当事人提供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到并且有合法的裁决结果。
  • 3. 法律教育:通过参与听证会,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和合同条款,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 4. 解决效率:开庭听证会是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方式,通过集中的辩论和证据交换,加快了解决纠纷的进程。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开庭听证会在解决合同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合同的受害方还是违约方,都应理解并尊重这一程序,并积极参与和配合调查取证的工作。通过公正透明的听证程序,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期待得到公正的裁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检察院听证三个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八、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细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检察院民事听证会程序规定?

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决定召开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告知有关事项、发布听证会公告等准备工作。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十、检察院听证会什么意思?

属司法公开,检察院将监察业务中最具司法性质的审查批捕业务运用诉讼对抗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侦查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听证,以听证会的形式使审查批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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