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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田\经济田\土地承包田有什么区分?

合同纠纷 2024-11-06 05:04

一、机动田\经济田\土地承包田有什么区分?

村集体的机动田是村集体用来经营调动使用的,经济田是村集体的经济收入用地它的收入是集体村民的,承包田是集体的土地个人承包的,它的使用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完全由个人经营

二、北大荒集团土地承包更名后变规模田为机动田合理吗?

合理,有法律依据。北大荒集团分公司农场职工分配的土地是可以改机动地。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北大荒集团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条款,把农场全部土地都变成机动地对本场职工和从业人员竞价发包。

三、村里的机动地和村民承包地之间能互换吗?

不可以,这是因为村里的机动地有的是开荒地,从土质上地势上以及机井水浇地覆盖上都比不上村民承包地,进行互换以后改变了土地的性质。

四、新修仃的农村士地承包管理法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五、农村承包地宅基地责任田什么意思?

农村的承包地是村上把土地按户按人分到村民的,村里留下了机动地或者荒山,通过村委会和村民的开会通过来承包的地叫承包地,宅基地是通过民证局申请批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盖的房屋,责任田是村委会按人平均分的土地叫责任田,就是这个意思。

六、农村士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法例解读?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的调整较为频繁,不少地方几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有的村甚至把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利于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此外,随意调整土地,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容易造成短期效应,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还有的地方发包方利用调整土地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要求,本条第1款对承包土地的调整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同时也应当看到,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在这样长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将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

       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小调整”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农村士地确权农民原耕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怎么确认面积?

农村士地确权农民原耕种面积大于承包面积通过实际测量来确认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可以具体进行现场测量,然后最终确定面积。在原来耕种的基础上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核定每户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界线和面积,并登记发证。

八、农村承包士地已登记但未确权,村委会能无故收回吗?

可以收回。

没有确权的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

根据国家土地法规相关管理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全体村民所有,由村委会(含村民小组)行使管理权。村委会根据各家各户实际情况,由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分配为宅基地、水田旱地、荒山荒坡等使用。村小组没有确权的土地,指没有分配具体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所以,村小组没有确权的土地,村委会有权收回。

九、农民依法获批的宅基地与自己的承包士地互换使用了算是互换士吗?

农民依法获批的宅基地与自己的承包土地互拉人使用是不合法的,我觉得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不能互换使用的,两者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农民依法获批的宅基地是用来建房的也是合法的,而农民自已承包的土地是用来种植农作业和粮食的。不能和依法获批的宅基地进行互换使用!

十、宁武县是哪一年实行士地承包责任到户的?

宁武县是在1982年率先实行士地承包责任到户的。当时,中国正处于农村改革时期,该县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不合理性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开始试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在此过程中,宁武县积极推进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农民可以自主出售、租赁、交换或抵押土地,增加了土地的利用价值和流动性。

这一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同时,宁武县的经验也为其他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综上所述,宁武县在1982年实行的士地承包责任到户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史上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