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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合同纠纷 2024-06-30

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8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支付的首付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受制于规划而非其他审批

【案情简介】

宋某作为出租人将其厂房出租给青岛某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税等问题发生纠纷,承租人青岛某公司搬离涉案厂房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宋某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宋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批复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涉案厂房系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合法建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审经审理认为,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厂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因此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车位合同纠纷案例?

1. 未按合同约定给予车位使用权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车位使用期限、权益分配等问题,导致车位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车位使用权产生争议问题:例如,车位产权方存在多次出租、多次销售车位产权等行为,导致车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3. 车位设施设备存在问题问题:例如,车位设施不足、防盗措施不够、车位电梯或停车设备经常出现故障等问题,造成车位投资者的损失和经济纠纷,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4. 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问题:例如,在购买车位时未能注意确权的问题,导致车位归属属性发生变化,从而产生归属产权纠纷,引发合同纠纷。

5. 其他问题:违约、纠纷解决、违法等纠纷。

根据这些纠纷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 在选择购买车位时,一定要查实车位归属情况,了解相关的权益和约定。

2.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车位的使用期限、权益分配,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3. 在车位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好车位的设施设备和防盗措施,避免出现针对车位的破坏等问题。

4.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情况,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以寻求相关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机构的帮助。

四、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XX系XXXX某村村民,原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XXX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XXX,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6年3月,XX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XXXX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XXX要求收回该房,XX在与XXX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

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证明。

被告XXX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被告XXX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1、XXX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XXX原系与原告XX同村的XXX某村村民,后出嫁到XXX,上世纪末由于该区开发建设,XXX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XXX的丈夫XX没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补偿三万元,被迫自谋职业。XXXX年,由于XXX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中,并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XXX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

这时,XX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XX、XX的介绍,并在XX和XX等人的共同见证下,XXX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XX的房屋,XX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

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XX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XXX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XXX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

XXX购买XX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XXX购买此房屋已有九年的时间,对房屋已经行了大面积的修缮。原告XX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车,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土地升值潜力巨大,而以其儿子私自出卖房屋为借口,蓄谋撕毁合同,收回房屋。

XX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儿子私卖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应受了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XXXX年X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没有当庭判决。通过开庭,原告自知证据不足,XXXX年X月,到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是可以出售和出租的,但农村房屋的出售一般仅限于该集体的内部成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购买了房屋既取得了该房屋的宅基的使用权,而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可以认为是无限期的,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农村宅基地对城市居民的出售处于禁止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采取对宅基地的严格控制,是出于一种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考虑。

从这个方面来看,XX向XXX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乡政府为其办理了宅基地的过户也是不恰当的。

2、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抛开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问题,仅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上分析,本案例中的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

本案中,原告要买房,被告要买房,而且原告承诺该房能够过户,被告才敢卖房。

但原告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过户的变更手续,土地登记部门没有相应的变更登记记载,导致了过户登记被撤销。

但行政诉讼撤销了过户登记并不等于否认了卖房的事实以及双方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

关于上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不少人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也正是日常生活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而且很多人由于被利益诱惑,常会做出一些违背道义的事情,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便是这样。

虽然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是不管怎么说做人的底线还是应该要有的。

五、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案例?

戴某诉苏州某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

  2004年4月18日,原告戴某与被告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都市花园天域住宅定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住宅一套;签约时交纳定金50000元,若原告在规定签约日之前放弃物业购买权或者到期不签约,定金不予退还,若被告在规定签约之日前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当日,原告交纳50000元定金,被告通知原告于2004年4月25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4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洽谈,但未能签定预售合同。5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以书面方式提出:

六、劳动合同纠纷新案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合同纠纷案例判刑标准?

诈骗的话会比较重,判刑为刑事加罚金

八、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答 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4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5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6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九、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些买卖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

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权益问题。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关于养殖合同履行问题的案件。

4. “新华”商标纠纷案,涉及到商标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此案主要涉及合同的违约问题。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一起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益问题。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和权益问题。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和权益问题。

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