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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用地与临时用地区别?

合同纠纷 2024-05-25

一、临时设施用地与临时用地区别?

临时设施用地是临时设施的,临时用地只是用地

二、临时用地转永久用地条件?

临时用地不管多长时间都不会被转变为永久用地。因为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三、临时用地算建设用地吗?

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

四、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地区对于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一直是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其验收工作的开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职责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是主管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要求;
  • 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对复垦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
  • 指导和督促复垦单位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复垦项目达标完成;
  • 开展复垦效果评估工作,定期监测复垦地生态环境恢复情况;
  •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复垦工作,推动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重要性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在城市建设和资源开发中具有重要作用:

  • 保护生态环境: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能够监督和指导复垦工作,确保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促进循环利用:通过复垦工作,原先荒废的土地得以重新利用,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 促进可持续发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工作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 规范管理: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有助于规范土地利用和开发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挑战及对策

在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工作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 存在监管漏洞:有些地区对于临时用地复垦工作还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开发过程中环境破坏问题。
  • 技术水平不足:部分复垦验收部门在技术设备和人才方面存在缺陷,影响了复垦工作的开展。
  • 社会意识不强:社会大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仍需加强,对复垦工作的支持度有待提高。

为应对以上挑战,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大对复垦工作的监管力度,提升工作效能。
  • 提升技术水平:加大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复垦验收部门的技术水平。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对复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结语

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作为保护环境、促进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构,承担着重要使命。只有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部门的支持和改进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为人类美好生活和美好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五、南水北调工程用地是临时用地还是永久用地?

南水北调工程用地是永久用地。南水北调工程分东丶中丶西三条,主要是把南方丰沛的水资源调运到长江以北的华东华北西北等缺水严重的地区,南水北调完工后作为长期调水渠道不会短时期内拆除,所占用土地也不会短期退还,所以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属于永久用地。

六、采矿用地是临时用地还是永久用地?

采矿用地应该是永久用地,不是临时用地,因为采矿不是几天几个月就能结束的,所以采矿的用地应该是永久的用地,不属于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只能说是几天才算是临时。

七、临时用地评估方法?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理。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对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在同一市场上具有替代关系的两个以上商品会因为相互竞争而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具有替代关系的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价格。

(二)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由于土地具有永续性,因而人们可以期待外来的土地收益。

当把这未来若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现为现在的价值时,它就表现为土地价格。 从理论上讲,具有永续性的财产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场价格。而这个市场价格也就是财产的现值,亦即等于其未来纯收益的折现价值。

其简单意义就是,投资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的纯收益,在价值上等于将这笔投资存入银行而每年获得的利息量。这就是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还有人类劳动、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因此,土地纯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贡献量,或其应得的报酬后的余额。

这种土地纯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带来的,理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还原法一土地纯收益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它只适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为无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价格

a —土地纯收益(地租)

r —土地还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的方法。

成本逼近法是从投资成本角度来考察土地的价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因为一宗土地的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在土地未来利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决于对这块土地投资改造的费用大小。

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选择该方法时应慎重。

基本公式:

地价= 土地取得费 + 土地开发费 + 税费 + 利润 + 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成本价格 +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土地投资旨在获得报酬,这个潜在的报酬多少就决定了土地价格的高低。剩余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还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对未来剩余收益的计算。收益还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纯收益,是对土地收益的费土地因素扣除,而剩余法则是直接从资本化后的价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贡献。

剩余法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一般由以下几种类型:(1)代开发的地的估价;(2)待拆迁改造在开发房地产的估价;(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4)现有新旧房地产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

b —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上合理利润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具体公式为:

土地价格 = 房屋于其总售价 - 建筑费用 - 专业费用 - 利息 - 销售费用 - 税费 -开发商利润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

由于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因此,要评估该区域中某一宗地的价格,还必须根据该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对区域平均价进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

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因此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应先弄清楚划拨土地相应的权利,充分考虑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别对地价的影响。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

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成本法。

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

目前《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及出让地价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划拨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 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决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

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市场比较法。 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认识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实例也会逐年增加。

我们可通过对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的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例较为固定。

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八、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所有者或者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九、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参考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损失费等。

十、临时用地评审办法?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