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免除的例子?
一、债权免除的例子?
生意亏损 不幸债台高筑
杨某自2012年以来因生意经营亏损、资金短缺而债台高筑,牵涉8个案件13位债权人,债务金额高达484万余元。因背负巨额债务,杨某夫妻离婚,又常年受限于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很难找到工作维持正常生计。案件执行期间,杨某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主动申报位于乡下的老房子,但该房子被拍卖后仅偿还了很小部分债务。近十年来,杨某一直试图还债,奈何年岁渐高,收入微薄,甚至无法清偿债务产生的利息。
启动清理 重现生活希望
2020年6月5日
听闻可以申请类个人破产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杨某第一时间来瑞安法院咨询并提交申请。
2020年6月8日
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杨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启动个债清理工作。
2020年6月15日
瑞安法院指定瑞安市司法局黄晓标担任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职管理人,进行全面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2020年6月16日
瑞安法院在温州法院两级公告平台上发表债权申报公告,以备后期核查。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共有1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3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4840196元,主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
积极配合 力争最大受偿
在债务人杨某主动申报的基础上,为防止其利用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来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职管理人对杨某名下的财产、债权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杨某名下仅有其主动申报的一处位于瑞安市飞云街道的拆迁安置房,再无其他财产、债权,且常年入不敷出,无规避债务的可能,因此该拆迁安置房权益成了杨某偿还债务、完成此次清理的唯一途径。
按照现有市场评估价格,政府将给予该拆迁安置房120万元的补偿款,但仍与债权数额差距甚远。为了让该拆迁安置房权益价值最大化、让债权人受偿更多的款项,杨某也做了不少努力。
“从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那天开始他就积极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我们办理有关手续。他说这么多年他一直觉得很愧疚,想着能多还一点是一点,就自己一次次跑去征收部门询问安置房权益的处理进展及价格,向亲朋好友寻访有意向购买该拆迁安置房权益的买主。我们是看到了他的诚信和努力,所以也帮他一起做债权人的工作,希望能得到债权人谅解,走出失信黑名单,重新生活。”案件经办法官说。
在多番沟通协商下,杨某向法院、公职管理人及债权人推荐了一位出价最高的买主,最终将该拆迁安置房以1466100元成功转让他人,溢价率达22%,债权人受偿比例远超预期。
方案通过 各方皆大欢喜
2020年7月20日,瑞安法院召开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职管理人通报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及生活现状,说明了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债务人则陈述了其积极履债的决心以及现有的困难。
二、债权人债务人互负债务 担保人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首先,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担保是从属于主债务关系的,如果债务关系不存在,则担保责任自然解除。
其次,对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互相存有债务债权关系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存在的债权债务可以行使抵销权,所以担保人只是针对尚未抵消的部分债务承担责任。
三、债权质押必须告知债务人吗?
质押和抵押哪一个对债务人更有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债务人自己决定! 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四、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经转让债权是否有效?
如果债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如果转让债务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是有效的。
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是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五、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公司注销如何主张债权?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依法经过清算,但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偿还公司债务。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进行了清算,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作为有限公司,如果不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公司对外仅承担责任有限。
公司经清算,符合破产符合案件,那么作为债权人,你就无法再追究其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公司非因破产进行了清算,但公司账上无法查清欠债务人的欠款。此种情形下,债务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证明公司清算报告虚假不实。你可以公司股东为被告主张未清偿部分的民事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
六、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借贷关系中相对的双方。
债权人:债权人是指借出资金或提供商品、服务的一方。简而言之,当一个人或机构借出钱或物品时,他们就成为了债权人。债权人通常期望在一定时间内从债务人那里收回本金以及可能的利息或其他费用。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借款或接受商品、服务的一方。他们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他们可能会面临违约的风险,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如被追债、信用受损等。
七、翻译 :主债权,主债务人,债务人,主债合同?
principal creditor's right主债权principal debtee 主债权人debtor 债务人principal obligatory contract 主债合同
八、债务人注销债权如何处理?
第一、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并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全体已知的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六十日的公告。只有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的,方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也就是说,公司在注销前,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清算组未履行上述所提到的通知和公告义务时,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债务人提出债务人异议,债权人能否上诉?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十、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依据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依据
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允许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务人往往需要被通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本文将介绍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债权可以依法转让。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当债权人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他人时,他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通知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全部的债权的,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承受人宣告抗辩。这意味着,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有权利对债权承受人提出抗辩,如果抗辩成立,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例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通知应当明确表明债权转让的事实和一切关于债权转让的权利义务。通知书应当包括债权转让的主体、时间、债权转让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了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的义务和责任。依照该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转让通知转交给负责登记的机构,以确保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债务人还应当继续履行其向原债权人承担的债务,直至债权转让生效。
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过程中,各方应该注意一些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首先,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否则债务人可能会提出抗辩,导致交易不成立。其次,债权转让通知应当及时进行,以防止债务人与原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后续纠纷。再次,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以确保债务人和债权承受人都能够理解其权利义务。
总之,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务人需要了解自己在债权转让后的权益和义务,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责任。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明确、准确,并且符合法律的要求。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债权转让交易才能够有效生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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