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能否拍卖公司?
一、非法集资能否拍卖公司?
能。查封全部资产,若不能抵顶受害人合法损失,可以进行拍卖。
二、公司集资买基金算非法集资吗?
基金会分为私募、公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面对公众,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面对不特定的个人、法人,透明度不高,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判断非法集资,主要从犯罪手段、行为、危害后果等几个角度判断的。
三、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什么特征?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非法集资标准?
非法集资数额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南阳非法集资清退有哪些公司?
河南中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部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融侨实业公司。
南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信利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六、非法集资 大数据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吸收群众的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回报,但事实上并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资金来源不明或本质上是赌博诈骗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借助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公共财富安全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对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构成威胁。首先,非法集资案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导致大量参与者遭受巨额损失,甚至家破人亡。其次,非法集资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信誉,导致金融体系漏洞加剧,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非法集资容易衍生其他经济犯罪行为,例如洗钱、诈骗等,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利用大数据打击非法集资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了新思路和手段。通过强大的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可以实现对资金流动、资产关系、资金行踪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追踪,有效识别和预警非法集资行为。
大数据在打击非法集资中的应用
- 风险评估:通过分析大数据,可以识别潜在的非法集资组织和行为,及时发现风险点。
- 行为监控:利用大数据技术监控资金流向、群众投资行为等,实时监测异常情况。
- 模型构建:建立基于大数据模型的风险评估体系,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科学依据。
- 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预警机制,提前预防和干预非法集资活动。
总之,利用大数据技术打击非法集资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和打击,有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全民养牛非法集资
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投资者需警惕
近年来,全民养牛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然而,随着该平台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特点、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和应对。 一、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特点 全民养牛是一种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虚拟牛犊交易的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是通过虚构高收益、低风险等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投入资金。这些资金被用于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资产,如股票、期货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机制,一旦市场波动,投资者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二、全民养牛非法集资的危害 全民养牛非法集资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伴随着欺诈和诈骗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因此,投资者在参与任何投资活动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谨慎决策。 三、如何防范和应对全民养牛非法集资 为了防范和应对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谨慎选择投资平台: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平台。同时,应关注平台的监管情况,避免选择未获得合法资质的平台。 2. 了解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不应被虚假宣传所迷惑,盲目追求高收益。 3. 分散投资:投资者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型和领域,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4.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全民养牛非法集资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总之,全民养牛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合法性和风险性需要投资者认真评估。投资者在参与任何投资活动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谨慎决策。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投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八、非法集资法律定义
非法集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隐患,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非法集资法律定义,以便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什么是非法集资法律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我国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第二百四十五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 或者非法出借,提供转贷款、担保或者委托投资,非法收取费息的;
- 2. 以非法交易、非法运营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 3. 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
-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非法出借资金的,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四十八条:在宣传、销售偿还与收益不成正比的金融产品时,情节严重的,依照前两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规定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且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处罚做了详细说明。为了避免投资者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了解非法集资法律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该法律定义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非法集资的存在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可能导致他们的投资本金丧失甚至无法回收。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净化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
首先,该法律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性质和行为,为投资者识别和辨别非法集资提供了依据。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金融项目是否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从而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其次,非法集资法律定义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从事非法集资的个人和组织,法律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警示其他违法行为者。这一举措有助于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非法集资法律定义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维权的法律依据。一旦投资者发现参与的项目属于非法集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寻求法律救济。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使非法集资者无法逍遥法外。
如何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非法集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损失。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投资者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 1. 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切勿盲目相信高收益的承诺。
- 2. 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方案、风险提示、合同条款等。
- 3. 谨慎对待宣传推介,不轻易相信口头承诺,需详细核实相关信息。
- 4. 注意保留投资凭证和交易记录,以备将来维权使用。
- 5. 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增强自身的鉴别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涉及非法集资,应立即停止投资活动,向相关部门报案,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净化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法律定义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供了依据。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非法集资法律定义,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其次,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公布,对于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具有重要作用。投资者因为对非法集资有了明确的法律认知,可以更好地识别和避免非法集资陷阱,减少财产损失。
最后,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违法集资的行为是对金融市场的破坏,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金融风险的扩大。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实施将有力地打击非法集资,净化金融市场,提高金融秩序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总之,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出台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净化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法律定义的了解,积极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九、大数据 非法集资
大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和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中,非法集资问题在大数据背景下显得格外突出。
大数据对非法集资的影响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非法集资活动变得更加隐蔽、高效,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非法集资者可以更好地隐藏身份、跟踪资金流向,使其在监管者面前游刃有余。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为非法集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作案手段。他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来明确目标群体、精准营销,甚至利用数据模型预测监管可能的行动,从而规避风险。
另一方面,监管者也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来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和打击。通过大数据分析,监管部门可以更快地发现异常交易、异常资金流动,提高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效率。
应对非法集资的挑战
面对大数据背景下非法集资的挑战,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建立起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集资的局面。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技术防范,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智能风控系统,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防范和打击的效果。
在立法方面,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震慑力,形成对非法集资的有效威慑。
结语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然而也伴随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风险。非法集资作为其中之一,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合作,强化技术手段,健全法律制度,共同应对。
十、公司向员工借款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通力科技:企业向员工借款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控股股东向员工融资是否需要清理?
【发行人概述】
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科技”或“发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力科技是一家专业从事减速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反馈回复】
说明通力控股向员工融资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内容,利率和利息的公允性,是否合法合规及整改情况。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向员工支付利息的相关支付凭证或收据,以及员工就借款相关事宜所出具的承诺函及确认函等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通力控股存在向林孝敏等8名员工融资的情形,该类融资最早形成于2006年。通力控股向员工融资主要系通力控股早期为扩大经营规模,购买土地及生产设备等,基于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而向员工借款。 2018年之前,通力控股每年原则上按照 8-12%的利率向员工支付利息,利率水平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公允性;2018年度通力控股根据中介机构要求清理该融资问题,即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35%的利率向员工支付当年度利息。根据员工出具的承诺函及确认函等资料,员工已收到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支付的相关利息,双方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2)关于融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2015年9月1日失效),“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通力控股基于自身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力控股基于自身经营方面的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可能导致借款行为无效的情形,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2018年12月10日,林孝敏等8名员工出具承诺函,说明通力控股或其关联方已向其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通力控股与该等员工已结清相关款项,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认为,通力控股因公司经营需求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按期支付利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借款均已结清,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律证分析】
通力科技案例中,存在控股股东向员工长期融资的行为,经中介机构要求后进行了整改,中介机构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系基于经营资金需求向特定员工借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可能导致借款行为无效的情形;且借款均已结清,不存在债权债务或股权纠纷,不会对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笔者检索同类案例,将IPO审核中对于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向员工融资事项的主要关注问题归纳如下:
(1)公司从员工获取借款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相关资金去向,员工借款的资金来源;借款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利率是否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投资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实际控制权稳定清晰,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3)是否存在向社会公众或员工亲属等不特定对象筹资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公开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的情形;是否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有效性、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经完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可能,是否存在诉讼或仲裁。
笔者认为,关于公司向员工借款,在IPO审核中主要是关注股权稳定性及融资行为的合规性问题。股权稳定性主要是考虑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安排的隐患,而融资行为的合规性主要是需界定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认为,公司如向本公司员工等特定人员筹集资金用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如果公司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行为,或是明知单位员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未予阻止,或是为达到吸收资金目的而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则可能产生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参考法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1.01生效)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3生效,2019.07.20废止)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修订)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3.01修订)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03.25生效)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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