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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权利让其他股东提前认缴吗?

债权债务 2025-02-14 11:05

一、法人有权利让其他股东提前认缴吗?

2013年公司法重新修订,将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公司资本金制度彻底转为资本认缴制。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即法律不再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数额以及认缴出资的期限进行强制规定,而是转为由股东共同协商决定。因此,公司股东会不能要求认缴制股东提前出资。

二、公司认缴的小股东要承担全部债务吗?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进行清偿。公司的经营所得及注册资本不够清偿债务的,由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清偿。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发起设立人,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公司认缴的小股东,也属于公司股东,要按所持股权数与债务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而不是承担全部债务。因此,公司认缴的小股东,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

三、认缴制公司债务需要股东承担吗?

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股东入股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认缴资金不到位如何追讨债务?

首先企业可要求股东限期缴纳出资,因为出资是自愿的,双方要签订出资协议,协议中要约定出资的金额,出资的方式和占股比例等信息,协议一经签订,股东就有义务按企业限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出资,并办理相卖出资手续,如果股东逾期还不缴纳出资,企业可催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

五、实缴股东转让给认缴股东分录?

股东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是:

1、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入账的时候: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新股东;2、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3、当支付原股东的时候: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六、股东认缴什么意思?

认缴,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它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认缴制是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以及鼓励创业出台的政策。是指由企业股东认定认缴金额、出资期限等等。

七、股东怎么算认缴完成?

以双方签订认缴出资协议为标志表示认缴完成,因为只有协议正式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正式确立,出资协议中明确了股东出资金额和占股比例,协议签订后股东应按企业规定的出资时限,通过银行将出资支付给企业银行账户,然后企业财务部门给股东出据收取出资收款收据,此时表示出资正式完成。

八、股东无法承担认缴资金?

股东无法承担按章程规定应缴的出资额,应对已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解决办法:

1,公司如果不经营的,可以选择去注销公司,或转让给其他人。

2,无法出资的股东可以选择将出资额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他人代缴。

3,也可以选择去工商局进行减资变更。

九、法人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要认缴股资吗?

现股东原股东谁担出资责任?

认缴制下,新《公司法》修订前,以公司设立时全面履行出资为原则,抽逃或未实际出资为例外,证明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或债权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订后恰恰相反,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实践中公司设立时不全额出资成为常态。股东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事常识,由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载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因此有理由认为现股东知晓公司出资情况,若现股东认为对此并不知晓,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新旧《公司法》中均规定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后形成的新章程中,记载的是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而非已出让股权的原股东,股权权利以及出资义务均以章程的方式让渡给现股东,这就意味着现股东对出资义务的承继和再一次确认。鉴于前述两点,现股东在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对公司资本情况不知晓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是否有权要求原股东补缴追偿?

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若现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当然有权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反之则无权追偿。

第一类观点认为,前述责任认定与实缴制时相同,出资责任本就属于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仅是从债权人保护角度作出的规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追偿,符合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类观点认为,章程已经实际变更股权的出资义务人且得到公司认可,应当由现股东独立承担注册资本补缴责任。换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仅适用现股东入股时公司外观已经出资完毕事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而不应适用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即出让的情况。

然而在认缴制下,股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被转让,缴纳义务已然发生变化。首先,因章程明文约定出资期限,出资人在此之前出让股权并不违反章程,亦不为法律所禁止。此外,股权转让时公司必会修改章程,而其中载明的股权认缴及出资期限的义务承担人已变更为新股东,应由新股东独立承担资本补足义务。换言之,新老股东及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变更了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使把出资理解为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债权人也已通过章程变更的形式认可该义务转让,从债务承担角度同样可认定现股东须独立承担出资义务。

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在约定不明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等因素,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受让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为承担履行未出资部分股本的义务。

十、法人又是股东?

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是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股东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股东与法人区别如下:

1、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

2、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力。

3、一般股东只承担资金责任,而法人要承担所有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4、在跟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只有法人签字才算有效的。

扩展资料:

股东与法人的定义不同:

1、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