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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房产公证

债权债务 2024-12-22 21:57

一、遗嘱房产公证

遗嘱房产公证是指在遗嘱文件中对房产进行明确的表述,以确保遗产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在中国,遗嘱房产公证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无论是出于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还是为了保障家人的权益,遗嘱房产公证都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在中国,房产属于重要的财产形式,其将对个人的财务状况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面临潜在遗产分配纠纷时,遗嘱房产公证能够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亲人之间的争端发生。通过遗嘱房产公证,个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愿望进行合理的分配,并确保合法和公正。

遗嘱房产公证的重要性

首先,遗嘱房产公证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到未成年子女、丧偶配偶等特殊情况的侵害。通过详细记录房产的分配方式和遗愿,可以确保财产在自己意外去世后得到合理分配,避免财产流失或落入错误的人手中。

其次,遗嘱房产公证可以避免亲戚之间因为财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纠纷。在未有明确遗嘱的情况下,亲人之间常常因为财产继承而发生争斗,导致家庭破裂和不和谐。通过进行遗嘱房产公证,可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亲人之间的争执,维护家庭团结。

最重要的是,遗嘱房产公证可以保障公正的分配。在没有明确遗嘱的情况下,根据中国法律,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然而,这种分配方式可能无法满足个人的特殊需求。通过遗嘱房产公证,个人有权利自主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确保自己的意愿得以体现。

进行遗嘱房产公证的步骤

首先,个人需要选择一个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进行沟通,了解遗嘱房产公证的具体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并制定公证计划。

其次,个人需要仔细审查公证机构提供的文件范本,确保自己的遗嘱中包含了所有关键信息。遗嘱文件通常需要包含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情况、遗嘱执行人等内容。

然后,个人需要在公证机构的指导下签署遗嘱文件。在签署过程中,个人应当保证自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个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并等待公证机构向其颁发遗嘱房产公证书。公证书的颁发意味着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遗嘱执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补充声明

在进行遗嘱房产公证时,个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遗嘱中的财产清单准确无误,并将所有财产列明。
  2. 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合理分配财产,避免过度偏袒某个继承人。
  3. 如果个人有多个房产,需要明确表达对每个房产的分配意愿。
  4. 如有特殊事项需要处理,例如慈善捐赠或信托设立,应在遗嘱中进行明确表述。

总之,遗嘱房产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可以确保个人财产在去世后得到合理和公正的分配。通过进行遗嘱房产公证,个人可以有效避免亲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家庭团结,同时保护和传承自己的财产。

二、公证遗嘱未继承公证遗嘱还有效吗?

有效

遗嘱的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时间限制。

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公证细则?

行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人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属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遗嘱公证文书范本

遗嘱公证文书范本:完善您的财务计划

在我们的生活中,遗嘱公证文书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可以确保您的遗产分配按照您的意愿进行。遗嘱公证文书范本是一个强大的工具,帮助您制定遗嘱并确保遗产有序分配。下面将为大家介绍遗嘱公证文书范本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撰写遗嘱公证文书。

遗嘱公证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 保障遗产分配合理
  • 避免家庭争议
  • 遵循法律规定
  • 确保财产传承

遗嘱公证文书范本是您为自己的遗产所做的重要安排,可以让您在离世后的遗产分配更加有序和公正。无论您的财产规模大小,遗嘱公证文书都是保障您的最佳选择。

如何正确撰写遗嘱公证文书:

1. 选择遗产受益人:在遗嘱公证文书中,您需要清晰指定遗产受益人的身份和份额。这将有助于避免遗产分配时的混乱和争议。

2. 明确财产清单:在遗嘱公证文书中列出您的各项财产,包括不动产、金融资产、珠宝等,确保没有遗漏。

3. 任命遗嘱执行人:选择可信赖的遗嘱执行人,确保他们有能力按照您的意愿执行遗嘱并处理遗产分配事务。

4. 遗嘱生效条件: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您的遗嘱生效,例如在您去世后或丧失行为能力时。

5. 法律要求: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您的遗嘱公证文书有效合法。

撰写遗嘱公证文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 遗嘱公证文书应当清晰、具体,避免造成歧义。
  • 要随时更新遗嘱公证文书,以反映您当前的财产状况和家庭情况。
  • 保管遗嘱公证文书的副本,并告知可靠的亲友或律师其存放位置。

遗嘱公证文书的合理撰写不仅可以确保您的遗产有序分配,还能避免家庭纷争及法律问题的发生。因此,制定一份完善的遗嘱公证文书范本对您的财务规划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遗嘱公证文书范本是保障您的遗产和家人权益的法律文书,建议每个人都及时制定并更新自己的遗嘱,以确保财产传承顺利进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祝您财务规划顺利,遗产传承有序。

五、遗嘱公证处怎么公证?

要办理遗嘱公证,首先需要找到一个专业的公证机构,然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确定遗嘱内容和遗嘱执行人:在开始办理公证前,需要确定遗嘱的内容和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内容通常包括财产分配、遗产继承人等重要事项。联系公证机构:确定遗嘱内容和遗嘱执行人后,可以联系当地的公证机构,预约办理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财产证明等。提交申请:在约定的时间,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并填写申请表格。缴纳费用: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等待公证: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后,公证机构会安排公证员进行公证。领取公证书:完成公证后,可以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领取公证书。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证机构的要求。同时,为了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办理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六、债务公证文书范本

债务公证文书范本 - 保证您的法律权益

债务公证文书范本 - 保证您的法律权益

债务公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手段。当涉及到借贷、担保等金融交易时,债务公证文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债务公证文书范本被广泛应用,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债务公证文书的重要性

债务公证文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记录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所载内容将被认定为真实有效。这种公证方式可以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债务公证文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 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 -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或公司信息。
  • 债务的种类和金额 - 描述债权债务的性质和数额。
  • 还款方式和期限 - 确定清偿债务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 担保方式 - 若债务有担保,需要具体说明担保方及担保物。
  • 公证机构的鉴证 - 公证机构对文书内容的确认和盖章。

债务公证文书范本的应用

债务公证文书范本是一套模板,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使用债务公证文书范本的好处包括:

  • 节省时间:不需要从头开始撰写文书,只需填写相关信息。
  • 准确无误:范本经过法律专家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
  • 便捷高效:可以在公证机构自助填写系统或在线申请平台上快速生成。
  • 规范统一:范本遵循法律规定,符合行业标准。

债务公证文书范本的具体使用步骤如下:

  1. 选择合适的债务公证文书范本。
  2. 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在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债务公证手续。
  4. 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 公证机构审查并盖章确认文书的真实性。
  6. 领取债务公证文书副本,并保留好原件。

债务公证文书范本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债务公证文书范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准确填写信息:各方的个人或公司信息、债务金额、还款方式等都要准确无误。
  • 明确约定条款:债务公证文书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 保留好公证原件:债务公证文书的原件是法律效力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 咨询法律专家:如有需要,咨询法律专家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债务公证文书范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解决方案,帮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借贷、担保等金融交易时,使用债务公证文书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提供法律保障。但在使用债务公证文书范本时,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并咨询法律专家以获取相关建议。

七、公证遗嘱和公示遗嘱哪个有效?

公证遗嘱有效,公示遗嘱也有效,看那个是最后一份遗嘱。

公证遗嘱和公示遗嘱都是有效遗嘱,就看那个遗嘱是最后一份。

一般来说公证遗嘱肯定是有效遗嘱,因为经过公证,手续齐全。而公示遗嘱,就是要广而告之让大家都知道财产如何分配。但公示遗嘱要求手续齐全,比如遗嘱订立人,订立时老人一定要神志清楚,要有见证人在场,还要有老人的签字、见证人的签字及遗嘱书写人的签字。

八、2002遗嘱公证细则?

遗 嘱 公 证 细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证遗嘱如何办理?

公证遗嘱怎么办理流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十、公证遗嘱哪个便宜?

办理继承公证与遗嘱公证收费比较,还是遗嘱公证收费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