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如果投资人死亡,首先以企业目前现有财产偿还债务,仍有未清偿的,可以要求以死者个人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拓展: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应用,它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对社会生活有较强的补充性,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三、个人投资企业的优缺点?
1、注册简单方便。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注册相对简单。并且无需与其他人商议取得一致,还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
2、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率是确定的,对于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是相对较低的。所以成为了高收入人群常用的税收筹划办法之一。
3、组织结构简单。个人独资企业建立非常简单,组织架构也相对简单。既没有股东大会,也没有董事会议。因为投资人只有一个,业主和经营者是同一个人,决策也有一人决定,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4、公司注销简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和注销都非常简单,牵涉的事项比企业少很多,监管也相对容易。
5、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政府部门对其监管较少,对其经营规模也没什么局限,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也有以下五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这是因为个人的资金终究是无法跟团队资金相比较的,而且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系数也较大。所以,独资企业局限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股东权利缺乏约束。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所有的决定权都取决于投资人,不可以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以,在企业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乏机构中间的制衡。
3、投资者风险巨大。投资者对企业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投资者也需要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局限了业务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5、不能上市。这是因为上市要求必须是股份制公司,而股份制公司就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利益主体,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人数就不符合要求。即使企业发展得再壮大,也是不能够上市的。
四、企业破产重组个人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重组一般会和债务人达成重组协议,对于个人债务,一般由新公司承担,也可能会达成按部分归还债务的可能性。具体比率为多少双方进行协商。
五、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谢邀。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创办的企业,若破产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你借钱做生意,不会因为亏损了就可以不还了,实在还不上,法院可以用你的其他财产偿还,比如房子,车子! 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六、如何查询个人是否投资入股企业?
如果个人入股企业成为该企业的股东,他的所占股份是有股东协议规定的,并根据协议书规定把入股的资金加入。那么,如何查询是否已经投资入股了?
很简单的做法,就是该企业的财务部有没有收到他的打款?或者打款的股东出示银行转款凭证即可。
七、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八、个人投资企业要交个税吗?
个人投资企业如果取得分红,需要按照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企业重整后新投资人怎么偿还债务?
企业重组,新公司必须承担老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投资方负责偿还原公司债务。
十、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转为个人债务?
关于夫妻共债转个债的问题,这要视具体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可将共债转个债。若协议离婚,可将共同债务由有偿还能力的一方负责偿还。若诉讼离婚,法院可将共债判归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偿还。
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有规定,一方借钱未让配偶知晓,且不是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的,被瞒配偶不负还债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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