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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罪处罚?伪造?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

债权债务 2024-12-17 13:09

一、如何定罪处罚?伪造?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

【刑法227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无死刑。

二、伪造发票如何定罪?

开普通假发票构成犯罪及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开普通假发票构成犯罪及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转为个人债务?

关于夫妻共债转个债的问题,这要视具体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可将共债转个债。若协议离婚,可将共同债务由有偿还能力的一方负责偿还。若诉讼离婚,法院可将共债判归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偿还。

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有规定,一方借钱未让配偶知晓,且不是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的,被瞒配偶不负还债之责。

四、债务如何确权?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五、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在法律领域中,清偿的法律文书是确定金钱债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借贷关系发生纠纷或债务方不能按时履行义务时,清偿的法律文书可以起到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化的作用。

什么是清偿的法律文书

清偿的法律文书是指由法律程序确定的,具备强制性质的文件。它记录了一方债务人应偿还给另一方债权人的特定金额或特定财产等债权内容。清偿的法律文书不仅有助于消除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也起到了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清偿的法律文书可以涉及各种类型的债务,其中包括金钱债务。金钱债务是指以金钱形式借出或欠债的情况。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款项或拒绝偿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清偿的法律文书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 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清偿的法律文书会明确指明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唯一界定债务人的身份。
  • 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同样地,清偿的法律文书也会记录债权人的身份信息,以确定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合法性。
  • 债务的具体金额:清偿的法律文书中会明确规定债务的具体金额,确保债务人明确应偿还的款项。
  • 偿还期限:清偿的法律文书还会规定债务人应按照何时偿还债务,具体反映了债务履行的时间要求。
  • 逾期利息: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清偿的法律文书还可规定逾期利息的付款要求,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清偿的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清偿的法律文书在解决金钱债务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为债权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债务人明确了债务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清偿的法律文书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在金钱债务问题上,债权人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没有清偿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可能会拖欠还款、拒绝偿还,进而造成债权人权益的受损。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清偿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可以获得法律支持来追求债务人的履行责任。

其次,清偿的法律文书明确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债务人在签署清偿的法律文书后,就清楚了自己应该支付的金额和还款期限。这有助于债务人合理安排还款,避免因对还款义务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最后,清偿的法律文书为债务纠纷提供了解决争议的依据。当债权债务关系出现争议时,双方可以参考清偿的法律文书来解决争议。债权人可以依据清偿的法律文书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债务人也可以依据其中规定的还款金额和期限来辩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保证债权人利益、明确债务人义务、解决债务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银行对担保人债务重新确定后,担保期限如何规定?

(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七、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如何清偿?

案情介绍

广州的黄某和陈某打算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一家小服装店,两人以合伙店铺的名义向李某租赁一间位于某区的门面房屋经营,租期1年,每月租金5000元。同月黄某又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订立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0万元,用于装修两人即将开业的服装店。

服装店开业5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黄某、陈某二人打算服装店结业。此时二人共欠李某房屋租费5万元,另黄某仍欠张某3万元装修款。而店铺结业时经清点,仅有合伙财产3万元。现李某和张某分别多次向黄某、陈某催还债务未果,遂分别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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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情况,民商法理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并存债权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

1.并存债权原则

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区分清偿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的优点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重点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并存债权是以牺牲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区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和合伙债权人债权,明确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是参考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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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1.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合同)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虽然本案中张某可在法庭中主张装修合同实际是用于店铺的经营,但由于张某是与黄某(合伙人)个人签订的合同,难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如果装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全体合伙人,或合同中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则张某可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2.合伙企业在批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了解候选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常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债务涉诉,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意外减少。

3.无论是合伙企业刚设立,还是新合伙人入伙,都应明确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债务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个人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的问题。

八、伪造合同如何鉴定啊?

《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据此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如果不认可,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

九、伪造履历如何处罚?

伪造履历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非法获取他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履历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犯罪。如果被查实有这样的行为,请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履历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

1. 行政处罚:可能会被工商部门处以经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 民事赔偿:因伪造履历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如果伪造履历达到了一定程度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面临刑事惩罚。

总之,在求职过程中,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不要因为眼前一时利益而选择不正当手段。

十、如何追回欠款债务?

可以追回欠款债务,原因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回欠款债务,法院有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债务,并且强制执行。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比如通过催收公司等渠道来追回欠款债务。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欠款债务的追回不仅要依法进行,还需要充分考虑诉讼和催收的成本、效率和风险。债权人可以在追债过程中采取多种手段,如与债务人沟通协商、采用法律威慑、上门催收等方式,从而提高实现欠款的概率。但是也要注意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暴力催收、侵犯债务人隐私等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