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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结案流程?

债权债务 2024-12-17 12:56

一、法院结案流程?

法院基本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状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3、审判。(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案件开庭审理一般按下表流程进行。(2)开庭审判流程示意图: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复杂案件审委会讨论→宣告判决。

①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②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③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④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⑤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商案件,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⑦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3、审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审结的期限。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限为,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为六十日内;二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特殊情形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民商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案件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内。行政一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延长批准手续同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限亦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计算审限时,应扣除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管辖异议、诉讼中止等期间。

4、第二审程序。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何种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二审裁判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庭效力。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诉期为十日,均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上诉或抗诉,则一审裁判生效。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二审问题。

5、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一审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审判委员会仅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为一审的,各类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6、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排除存在错误的可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用以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的程序,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调解书确错误的,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在生效之后的二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行政判决、裁定发现错误,在生效之后的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7、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理的,通知驳回;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三)执行。除了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双方当事人,这种案件处理的结果大多要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也有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为了维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官司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即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理由和具体请求,即写明被执行人不履行哪一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法院做些什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履行能力等情况。

(2)单位申请执行的,需在申请执行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执行的需有签名。如果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务,还需有授权书,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

(3)要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其他材料。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执行标的。依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行为。标的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执行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必须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必须实施某项行为,如果未给付,则有可能成为执行的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虽规定了义务,但仅是禁止实施或不得实施某行为的义务,即不作为义务,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未发生法律效力,则义务尚未最后确定,当然也就不存在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问题。

(3)必须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如果履行义务期限未届满,则当事人无权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4)必须是义务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执行。

(5)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期限的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一次性履行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的时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经过的阶段。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执行到执行结束,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这是执行立案阶段,我院执行立案由立案庭负责。有些案件属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则由审判人员制作移交执行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应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查了解案件。执行员接受执行案件后,要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掌握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3)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后,执行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强制执行的法定措施。根据不同的义务内容,不同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

(3)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退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指定的行为。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6)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法院结案后,房屋解封流程?

法院结案后,房屋解封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即可。法院查封土地和房产有效期是三年,到期没有续封会自动解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被法院冻结的房产,过了冻结期限,可以自动解除的,解除后就可以继续用了。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三、法院结案文书范本

在法律领域中,法院结案文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记录了司法过程的具体细节以及法官的判断和决定。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法院结案文书范本都是法官们书写的重要参考。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展示一个典型的法院结案文书范本。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为某公司,被告为某个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事实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某项商品并支付相应货款。然而,在约定交付日期之后,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也提出了一些反诉请求,要求原告承担某些违约责任。

法院裁决

  1.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2. 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经查明事实,不成立。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院判决如下:

1. 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 原告不承担被告提出的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第X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

结语

通过本案的审理,本院得出了上述判决结果,并对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合理运用。这一典型的法院结案文书范本可以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并为当事人们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四、法院执行款全部还完结案流程?

法院执行完毕,结案时会制作执行终结裁定书来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该终结裁定书就是案件执行完毕的依据。这个依据是由执行法院开具的

五、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

在法律诉讼中,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文件。这份文书通常标志着一起案件的终结,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得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决。今天我们将重点讨论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的重要性、内容要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债权人可以通过这份文书确认对方的还款义务,并依法追讨欠款;而债务人则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还款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义务。

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内容要点

一份完整的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要点:

  •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信息等;
  • 案件经过:概括性地描述该案件的诉讼过程;
  • 裁定结果:明确说明债务人需要偿还的款项金额、还款期限等;
  • 执行方式:指导债务人如何履行还款义务;
  • 法律责任:对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解释;
  • 结案时间:标明文书生效的日期。

相关注意事项

在获取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准确性:确保文书中的金额、还款条件等信息准确无误;
  • 法律效力:确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且各方应按其执行;
  • 保管存档:妥善保管文书并留存备份,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 遵守执行:债务人应按照文书指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根据文书追讨欠款。

总的来说,法院欠款结案文书范本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了解其内容要点和注意事项,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更好地处理债务纠纷,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维护。

六、判决后还清账到法院办结案流程?

带判法书+还款凭证+身份证去法院办理结案

七、法院的结案证明?

结案报告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写给法院的,并不需要给对方,如果你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说明情况,看是否会开具该证明。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结案处理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八、法院结案部门是哪个部门

法院结案部门是哪个部门? 全面解析法院结案部门的职责与作用

在中国法院系统中,法院结案部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负责处理法律案件、作出判决、维护社会公正的核心部门之一。本文将全面解析法院结案部门的职责与作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法院的运作机制。

什么是法院结案部门?

法院结案部门是指负责审理法律案件并作出判决的部门。根据中国司法体制的规定,法院结案部门一般由多名法官组成,他们根据法律和相关的法规,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法院结案部门的职责

法院结案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 受理案件:法院结案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法律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他们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法定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安排合适的法官进行审理。
  • 审理案件:一旦案件被受理,法院结案部门就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这包括收集证据、举行庭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环节。法官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
  • 作出裁决:经过审理后,法官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裁决可能是对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判决,也可能是民事案件的赔偿金额、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等。法院结案部门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被执行和遵守。
  • 执行裁决:一旦法院结案部门作出裁决,执行部门将负责执行裁决。执行部门会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对判决结果进行实施。这可能涉及到资产的冻结、罚款的缴纳、财产的追偿等。执行程序的顺利完成,对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院结案部门的作用

法院结案部门作为司法系统中的关键部门,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 保护公民权益:法院结案部门通过公正的审理和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他们在处理争议案件时,权衡各方利益,努力达成公正的裁决。
  2. 维护社会秩序:法院结案部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审理和判决,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他们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能够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的安全作出贡献。
  3. 保证司法公正:法院结案部门遵循法律和法规,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他们在审理案件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作出裁决,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4. 满足社会需求:法院结案部门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解决了社会上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和争议。他们对民事案件的处理,能够满足公民的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法院结案部门的工作流程

法院结案部门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受理阶段:法院结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受理。他们会审查案件材料、确认受理的资格和条件,并登记案件信息。
  2. 审理阶段:一旦案件被受理,法院结案部门就会进入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他们会组织庭审、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等,依法审理案件。
  3. 裁决阶段:经过审理后,法官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裁决书会正式发出,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4. 执行阶段:一旦裁决生效,执行部门将负责执行裁决。他们会依据裁决书的要求,进行资产冻结、罚款追缴等执行程序。

结论

法院结案部门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公正的审理和裁决,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了解法院结案部门的职责和作用,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司法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九、法院结案结果怎么查询?

现在都要求判决书上网,但是个别地区可能还没有达到要求,或者说只有个别的判决书上网,下面这个网站可以查询判决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查判决书其它几种途径:

1.如果你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

2.如果你不是当事人,在经法院办公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自己去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

3.如果你委托的律师是你要查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师就可以直接拿当时案件的委托书去法院查询。

十、事故结案流程?

1、交警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2、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或者由申请交警主持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并送达至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