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一、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概述
国企改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但是往往会涉及到大量职工的安置问题。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实现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目标而制定的。
转岗安置
转岗安置是指将原本在国企从事的工作人员调整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从事相对适应的工作。在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中,转岗安置是重要的一环。
首先,转岗安置需要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和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的岗位。这涉及到对职工的能力和技能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匹配,以确保转岗安置的成功。
其次,转岗安置还需要有具体的培训计划和政策支持。针对不同岗位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最后,转岗安置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跟踪和评估机制。通过对转岗安置后职工的工作情况和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支持,确保安置的长期效果。
培训再就业
除了转岗安置,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还需要关注培训再就业的问题。培训再就业是指通过培训和学习,提升职工的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首先,培训再就业需要针对国企改制后的市场需求进行定位。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向,使职工具备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
其次,培训再就业需要注重实践和实际操作。通过实际案例和实际操作,提升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其在就业中的竞争力。
最后,培训再就业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就业指导机制。通过对职工就业情况的跟踪和指导,帮助他们寻找适合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社会保障
在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国企改制后,职工的社会保障需要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首先,社会保障需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确保职工在改制后能够享受到与以前相当甚至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
其次,社会保障还需要注重职工的个人权益保护。在社会保障方案中,要确保职工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
最后,社会保障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措施。在职工遇到突发情况或困难时,能够及时提供援助和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总结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从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只有全面规划和实施,才能保障职工的权益和实现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什么是国企改制?
1、国企改制是原来的国有企业因为经营需要或国家政策变动,而进行的企业所有制改造。
2、国企改制一般有两种:将国有改造成股份制或民营。
3、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国家控股不控股两种情况,一般是大中型国企,由上市或民间参股进行。改造成民营企业,企业所有权全部归民营企业家或个人股东所有,一般是中小国企,通过出售或收购进行。
4、国企或国家控股的企业,比较规范,社会福利比较健全,但管理比较笨重,对市场的反应较迟钝。
5、民营或由民营企业家控股的企业,不太规范,社会福利不健全,管理不太正规,但对市场反应灵敏,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比较强烈。
三、国企改制由哪部法律规定
国企改制由哪部法律规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有效实施国企改革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是关于国企改制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国企改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制方式转变所有制形式,如股份制改造、联营合资、股份合作等。该法律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为国企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组条例》
《国有企业改组条例》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国企改制的原则、程序和管理制度。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审批程序等具体步骤,对国企改制的实施提供了详细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也包括了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内容。根据该法律,国有企业改制应当以保护国有资产为核心,推动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增效。
《国有企业破产条例》
当国有企业面临破产重整时,可以依据《国有企业破产条例》进行破产重整和资产处置。该条例对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债务重整、资产处置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其中也包括了有关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等方式,促进国内企业的改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国企改制由哪部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公司法》、《国有企业改组条例》、《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破产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为国企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四、国企改制原因和目的?
企业改制的主要原因是”解困”
八十年代以后,计划经济时代成立的国企,产生了很多弊端,比如产权不清,产品落后,设备落后,人浮于世,不讲核算,管理漏洞百出,据当时有关部门统计大多数企业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中小型企业资不抵债,企业改制势在必行,不改制全军覆灭,改制九死一生,因此当年的改制被称为刮骨疗毒,改制后救活了一批企业,一批企业轻装上阵,在市场经济中焕发青春发展壮大。
五、什么叫国企医院改制?
企业医院即国有企业自办医院。企业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经历了从服务本企业职工及家属到向全社会开放的发展过程。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0 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医院共有 20918 家,其中企业医院 7068 家,约占全国医院总数的 33.8%
国企医院改制跟国企改革息息相关。早在 2002 年,《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出台,
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企业医院即在「分离」范围内。「国企减负」的历史背景下,大批企业将所属的企业医院以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这是企业医院改制的第一次高潮。
六、2021年国企员工改制?
一、企业改制怎样安置职工
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和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安置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安置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要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分类制定企业安置职工的具体办法。
二、在岗职工的安置
国有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应采取下列办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一)改组后的企业应实行竞争上岗办法,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资。安置费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录用的原企业职工应获得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而原企业又无力支付的,经按法律程序协商确定,可作为改组后的企业对职工个人的负债,企业应分期分批还本付息,也可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转为个人股份。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职工和企业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企业改组时,也可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向社会保险机构预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费比例、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改组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改组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离开企业的人员,可按照1998年省政府152号令规定,比照个体经营者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凡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改组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缴社会保险费而中断社会保险投保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企业的,要以用人、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职工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对竞争上岗的人员,要续签劳动合同;对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意见上述规定,分别采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等办法,给予相应安置;对企业经营者要逐步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推行年薪制等办法,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其他职工的安置
(一)企业改组前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改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其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直至协议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改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此类人员,还可在企业改组时,按照第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同时,可将协议期限内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发给职工,促进其出中心进市场,实现再就业。
(二)对原签定协议的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应终止协议。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愿在改组后的企业工作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对挂靠原企业的人员和由于本人原因未签订协议并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长期离岗人员,应解除其劳动合同。
(三)对原企业伤病残人员,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支付其有关费用并进行管理。其中,因工致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或在改组时,由企业同职工协商,按有关规定和考虑一定幅度的年递增率,将有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这类职工,并按有关规定交足社会保险费。
(四)原企业已内退的职工,由改组后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按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五)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仍按规定支付;未纳入统筹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继续支付,或在改组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
四、加强对分流安置职工再就业培训
(一)为加快职工分流、促进再就业,国有企业在改组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费,并优先用于离开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支持力度,从出售国有企业所得和新增财政收入中增拨一部分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再就业培训。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中心等阵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形式多样的培训项目和职业指导科目,对分流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要积极探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推动培训、就业有机结合,促进分流职工再就业。
五、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企业改组前离退休人员,在已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社会有关机构进行管理。没有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程度较低的地区,在实现社会化发放和管理之前,暂由改组后的企业负责,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把提前退休审批关。下列职工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国家与省批准有纺织压锭任务的国有企业职工;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关闭、兼并破产企业的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特别是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严格标准和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其他职工一律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任何地方政府无权扩大职工提前退休范围。凡不按规定执行的,省劳动保障部门不予承认,不纳入省级统筹调剂基金范围。
六、职工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必须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等,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改组时,职工在原企业的人股,可转为改组后的企业股份,也可由改组企业收购,或由持股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转让。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自愿入股,企业不得以职工是否入股作为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条件,也不得以压低职工工资水平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七、安置职工相关费用的处理
(一)企业改组时,对原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原企业应付职工工资余额等。对破产企业,原企业净资产和有效资产不够支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
(二)改组企业一般应当用现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生活补助费,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分配应付工资余额。
(三)企业确实难以一次性付清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有关费用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改组后企业等值资产作抵押,并由改组后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
(四)未按时支付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要求处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按期偿还职工债务和支付职工安置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偿还职工债权和安置职工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对改组后的企业承诺的分期支付的资金,要加强监督落实。
对于企业改制安置员工的问题,国家要求安置职工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切实有效的维护职工的基本权利,企业不得以改制为由随意的将员工进行辞退。对在岗职工必须妥善的处理改制以后的劳动关系,而且对于下岗职工,其实企业应该发给职工一次性的就业金,并且提供再就业保障。
七、国企改制时间最新规定?
规定如下:
2021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关键之年,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打响“收官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全面推进。国企改制要全面深化,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深入融合、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2021年年底将完成收尾工作。
八、大连国企改制结束了吗?
还未结束。因为国企改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政策、股权分配、人员安置等问题,这需要时间来解决。虽然大连已经启动了国企改制的工作,但是目前还没有官方宣布改制结束的消息。大连市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国企改制的步伐,做好改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营。因此,我们可以预计,国企改制的工作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九、国企为什么必须改制?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推动市场化改革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以下是一些国企改制的常见原因:
增加效率和竞争力: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激励企业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改制,国有企业可以改善资源配置、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并使其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国企改制可以引入更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透明度和责任制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吸引外部资本和技术: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为外部投资者开放,引入外部资本和先进技术,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扩大就业机会和经济发展:通过改制,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为就业和经济增长创造更多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国企改制的具体方式和目标可能因国家和企业类型而有所不同。改制的形式可以包括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兼并重组等。最终的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十、柳林县国企改制?
柳林煤矿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原来100%的国有企业,变为国家控股81.7%,煤矿职工参股18.3%的公私合营股份制企业,同时改名山西省柳林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