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公司债务需要股东承担吗?
一、认缴制公司债务需要股东承担吗?
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股东入股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93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退股后公司债务还需要承担吗?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
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件。
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退股协议书,股东不能退出公司,或者会被视为没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发生的新债务,债权人仍会向退股人主张债务。
没有退股协议书,股权转让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退股人仍将会承担赔偿责任。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担退股前公司所负债务。
因为股权转让,不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退股,无需进行清算,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即可;单纯因为股东申请的退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
法定条件: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对以上任一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四、小股东如何避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避免设立一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殊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加之实践中部分公司确实存在账务不清、账务混同的情况,很难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旦举证不能,一人公司的股东常常要承担败诉后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以下情况常常会被认定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或财产,不作账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使用,不作账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公司盈利与股东自身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多个公司、一套人马,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业务不分。
(四)依法依规办理公司注销清算手续
五、公司债务对代持股股东的影响?
有影响,但不是非常严重。
公司的权益都由实际股东承担,特殊情况除外。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代持人必须赔偿。
所以,代持股份还是有风险的。
六、公司对股东借款承担什么责任?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5、《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7、《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8、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退出公司的股东还承担公司债务吗?(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已经退出公司,就已经不再是公司股东了,与公司债务没有任何关系了。
八、公司债务与股东责任:解读公司欠款对股东的影响
公司欠款问题: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问题。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债务?债务对公司股东又有怎样的影响?
首先,公司的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会针对公司提起诉讼,这可能会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另外,公司的债务问题也会对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公司债务对股东的影响。
公司债务与股东责任:
在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时,股东的责任需要根据公司的类型来判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责任通常限于其持有的股份额度。即使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会受到影响。而在其他类型的公司中,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解读股东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通常不必对公司债务负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蓄意进行违法活动、滥用公司形式或以个人名义行事,股东的责任可能会被追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股东的责任可能会更为复杂。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公司破产时。
总结:
综上所述,公司债务对股东的影响取决于公司的类型以及债务的性质。作为股东,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利非常重要。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建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保护自身权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为您解答关于公司债务对股东的疑惑。
九、执行董事承担公司债务吗?
要看具体情形,原则上执行董事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如果也不是公司的股东的(即使挂名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特殊情形下,无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一般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公司法》第47条有关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行使。
二、执行董事的责任
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三、执行董事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如果毫不知情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城投公司债务谁承担?
1、城投公司即便是地方政府100%控股,那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2、城投公司破产后,按照《公司法》的破产规则进行资产和债务清算,政府股东至多投资归零0;
3、如果政府愿意给城投公司兜底,那么城投公司就不会申请破产,而是继续运作,回归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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