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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是物证还是书证?

交通事故 2024-10-02 21:19

一、信件是物证还是书证?

是物证还是书证不能一概而论。

物证根据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画面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二、笔迹是书证还是物证?

1.笔迹是物证。

2.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三、记录物证的照片是物证还是书证?

  看具体情况,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第二,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第三,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四、欠条属于书证还是物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是机械的区分,是根据要证明的内容进行区分的。

比如说一个欠条,欠条上写明的内容“谁欠谁xxx钱”这些就是书证,它证明的是欠款的内容。

但是,欠条上的笔迹却是物证。它可以证明欠条是否当事人所写。

又比如说,欠条的纸张是3年前出产的,而落款却是5年前的落款,那可以证明此欠条有问题。

又比如说,这个欠条有皱折,皱折处有指纹,可以证明某人曾经想破坏此欠条…… 总之,一个东西可以证明很多东西,具体它属于什么证据种类,不能机械区分,应以它可以证明的内容来归类。

五、信件和字据是书证还是物证?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要获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一切证据。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七大类。以物体的存在形式起证明作用的是物证。以记载内容起证明作用的是书证。所以,要看信件和字据是因为存在形式还是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才能确定是物证还是书证。

六、银行流水属于书证还是物证?

银行流水是书证。

书面证据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银行流水是银行活期账户的存取款交易记录,能体现出开户人信息、账号、交易日期和金额、交易摘要及交易对象等信息,这些客观反映了当事人的消费支出情况,因此属于书面证据,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反映所办理的银行业务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七、作案工具照片属于物证还是书证?

应该是书证吧!物证要实物才算。现在警察破案都要求证据,不管是交通事故还是小偷偷东西,做为百姓都应该保护好现场不要故意破坏现场,方便警察取证也方便警察快速破案。当然不等是什么事故都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让警察来处理千万不要私自解决。

八、交通肇事案中,驾驶证和行驶证是物证还是书证?

  交通肇事案中,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书证。《 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八类:  

1. 书证。即以 文字、 符号、 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 文件、 文书、函件、 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即以 物品、 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 外形、 性状、 质地、 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 视听资料。即以 录音、 录像、 扫描等 技术手段,将 声音、 图像及 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 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如音像 磁带、 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 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 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 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 出庭,经人民法院 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 程度、 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 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医学鉴定、 文书鉴定、 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 勘察、 检验、 测量、 绘图、 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 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 书面记录。  8.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格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十、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最近有个案件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题主这个问题有些相近,强答一波 。在刑事领域,超标电动车或电动三轮车肇事致人死亡的,基本上是按照非机动车认定的,这已经形成共识。这里结合题主的问题在民事侵权方面讨论一下,如有错误,还望指正。

1、关于三轮车及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构成“机动车”需要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这里的动力是指机械动力,与人力、畜力相对应,以后者为动力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2)在道路上行驶。

其次,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修订)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主要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常见的二轮电动车与三轮电动车的形态最接近于摩托车。规范中的摩托车分为普通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最后,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综上,题主这个事故中,电动三轮车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应该没有争议了。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比例的问题

基本上每个省都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比例有明确的规定,以河南为例,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题主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若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则双方平均分担。

综上,所以题主的情况,电动三轮车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至少应承担50%以上赔偿责任。

3、电动三轮车是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道交安全法从技术上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虽然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是这个认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所做出。这个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的依据。其次,由于电动车和三轮没有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不能在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也不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电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不是 车主原因造成的。基于以上情况,让电动车主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显然过分加重了电动车主的赔偿责任,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意。

综上,题主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可能会综合双方的车况及伤亡情况,让三轮车主在50%-8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