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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劳动纠纷 2024-04-10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回答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两倍工资:

(一)拒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阻止劳动者工作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

(四)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劳动者工伤、职业病的;

(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两倍工资:

(一)拒绝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盗窃、故意损毁用人单位财物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1.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从事劳务工作,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相关的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赔偿,那么在新单位就不再计算工龄。

三、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条文。2012年12月28日再次修订,2013年7月1日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至关重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内容和应用都需要我们充分了解。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措施。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休假等。
  2. 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提供了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3. 违法解雇: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了雇主解雇劳动者的情形,如果解雇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赔偿。
  4. 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包括保障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应用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解释。以下是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应用的一些案例:

  • 劳动条件纠纷: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存在争议,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违法解雇争议: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被违法解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规定,评估解雇是否合法,并进行相应调解或赔偿。
  • 劳动保护问题: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了雇主保护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雇主未能履行相应责任,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出台和应用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明确了劳动条件和劳动者权益的合法范围,使劳动者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防止雇主对劳动关系进行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剥削。

其次,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维权的方法和途径,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渠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公正地评估争议,并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实施加强了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和义务,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和保障,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的内容和应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处理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同时,雇主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共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六、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可见,我国劳动法禁止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押金、财物,以及以任何形式扣押劳动者证件证书。

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法释〔2013〕4号 )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是什么?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

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九、合同法第九条?

合同法已经废止了,原来的合同法第9条已经被民法典第469条替代。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十、合同法第六十条全文?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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