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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纠纷 2024-04-10

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最新的是什么?

具体内容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在劳务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的相关矛盾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二、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三、2021年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XX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没有没有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

险而遭受损失为由

,

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

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

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

办社会保险手续

,

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

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

不属于劳动争议

,

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调解仲

裁法

 

第二条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

,

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

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

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

事人。

 

 

 

3 / 11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用人单

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第五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

,

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的

,

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

系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

(

实施条例

 

第四条

)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

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

佣关系处理。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第七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

与新的用人

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

,

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

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

基本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

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企业停薪留职人

 

 

4 / 11 

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

,

不予支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

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

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

,

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

 

 

第八条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劳动

关系处理。

(

台湾

XX

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未通过涉外

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

,

按雇佣关系处理。

(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四、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规定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关键规定。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及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公平待遇、合理工作时间、安全工作环境等基本权益。这些权益的保障,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够有效提升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将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纳入重要考虑范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一规定的制定,有力地促进了用人单位加强福利待遇的发放,改善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实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共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还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定期进行权益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并能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还对违反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无论是拖欠工资、乱扣工资、不提供合理工作环境,还是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条款的设立,有力地遏制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还对劳动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定义。根据规定,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加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动,还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种渠道和方式。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纳入福利待遇考虑、规定保护责任、界定违反行为以及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稳定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至四?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本法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特别解读权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可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为了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没有安全防护强令劳动者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撤离现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的最新修订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合同法领域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其修订对于统一合同法实施和司法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和修订的必要性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修订的背景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合同法的实践需要。自2009年首次发布以来,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已经连续修订了多个版本,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本次修订立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司法实践,着重解决了一些存在争议的合同法问题,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解释的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解释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订立和效力

    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问题,修订稿明确了条款约定的要素,如明确约定、明确表示和符合诚信原则等。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合同表达形式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

  2. 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

    修订稿对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

  3. 中介机构责任

    当下,中介机构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其责任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解释四》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责任界限和责任承担方式,有力地规范了相关经济活动。

  4. 合同的解释和合同解除

    对于合同的解释和合同解除,修订稿明确了相关规则,避免因解释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同时,还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高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三、对于实践的影响

"《解释四》的修订对于加强合同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一方面,修订稿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法律体系,提高了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修订稿明确了一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为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

此外,《解释四》的发布也将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清晰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使其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合同法的健康发展。

四、展望未来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的修订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在合同法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同法的完善和优化亟待加强。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继续关注合同法的实践需求,加强与不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接,不断完善和优化合同法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九、2021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系对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指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较高的债务,而并非本金数额较多的。

十、劳动合同法全文2019年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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