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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纠纷 2024-08-19

一、劳动合同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先说简单结论:必备条款肯定是以劳动合同法为基础来制定的。

《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保存一份.那么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首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具体和明确:《劳动合同法》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三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特意强调了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强制性地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这是对对用人单位较之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言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个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仅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在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期不一致的情形.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在构成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样,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列举的条款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补充新的内容.只不过,在补充新内容方面,《劳动合同法》也通过列举的方式提示性表明了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约定的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减.

  1、增加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2、取消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方面,如果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快速、便捷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劳动合同中这些条款合法吗?

存在以下问题: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时间进行调剂,乙方不得无故拒绝”,该内容意味着甲方想让乙方什么时候上班,乙方就得什么时候上班。因为甲方的时间安排具有不可知性,乙方将无法安排自己的时间,丧失对时间的预期安排。

2.“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乙方不得在相同、类似……”,本条性质上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一方面不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竞业限制;另一方面,如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必须给付对价,也即每月必须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工作地点接受甲方安排”,本条是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但是对乙方来说等于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在该合同框架内将乙方从A市调到B市,乙方还不能拒绝。

4.“甲方需要在公司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种……乙方必须服从”,本条是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完全剥夺了乙方协商的权利。乙方可以试想一下,自己本来是A岗位,因为工作需要,甲方任意将自己调往B岗位,而调岗就意味着调薪。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本条约定,乙方完全不能提出异议。

本合同是甲方强势合同,剥夺了乙方协商的权利。从这一点来说,甲方不是一个好雇主,乙方慎重选择。

三、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合同中如何规避社保风险?

关于劳动合同如何规避社保风险:企业可以把人事事务性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操作。如:社保外包、公积金外包,招聘外包等,都可以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操作,节省企业的用人成本,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的好处:

1、企业不用设立专门的人事专员或者社保专员,减少一个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以及其他支出,最少一个月省三四千元员工成本。2、企业可以不需要在多个分公司开设社保账户为员工购买社保、公积金等。3、企业能够更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发展,减少事务性工作。4、可以让为了省钱省社保费的企业,选择委托代理公司购买其他城市更便宜的社保。也满足暂不想购买社保的员工需求,减少社保费的支出。

五、劳动合同中公示照片是什么?

  公示就是将相关文件在公众地方展示(如在公告栏张贴等)。公示照片就是将公示情形拍下照片以作证据。  劳动合同上是不需要有照片的,这个目前法律还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需要,不过一般在签合同时都要有身份证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的,上面就有头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六、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津贴包括?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福利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七、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有效吗?

无效的,霸王合同往往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八、正规劳动合同中需要税号吗?

不需要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九、社保系统中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

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作为雇佣关系的基础文件,约定了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首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是得到法律明确支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属于合法行为。

其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保护雇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雇主和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能会面临诸多困扰和纠纷。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可以预先规避潜在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中常见的解除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定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以下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解除条款:

  1. 试用期不合格: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工作,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未达到雇主要求的标准,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终止雇佣关系。
  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患病或伤残不能从事原职工作:员工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从事原合同约定的职位工作,经医疗机构鉴定认定后,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 经济性裁员: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进行裁员,雇主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5. 结束特定项目或合同:员工被雇佣来完成一个特定的项目或合同,项目或合同结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解除的情形和条件,避免模糊造成的争议。
  • 法律法规的约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
  • 公平合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保护雇主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 解除程序: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和程序的约定应当合法合规。
  • 书面通知: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员工。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纠纷

即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有时仍然可能会发生纠纷。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 妥善沟通:双方应当进行妥善沟通,尽量协商解决。通过友好的沟通,可以达成一致,避免诉讼纠纷。
  2. 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委员会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 仲裁申请:如果调解不成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
  4. 诉讼:如果仲裁不成或对仲裁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是保护雇主和员工双方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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