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后果与应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能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时,劳动者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利后果。本文将探讨这些后果,并提供应对之道。
法律后果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最常见的维权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机构,劳动者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组成专业的仲裁庭,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如果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不利,用人单位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向劳动争议仲裁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最终判决。如果用人单位被判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 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将调查核实,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这些维权途径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同时,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实际问题。
实际问题与应对之道
尽管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但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面临一些实际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相应的应对之道:
证据问题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然而,用人单位可能会不按约定支付薪资、不提供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 保留相关文件。劳动者需要保留与工作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 保存通信记录。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相关沟通,劳动者应保存好通信记录,包括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通信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沟通内容。
- 寻求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能够作证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寻求他们的证言,并记下证言的细节。这些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经济问题
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经济问题:
- 支付律师费用。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需要聘请律师来代理维权事务。然而,支付律师费用可能对一些劳动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选择律师时,劳动者可以考虑律师费用的收费方式,并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 损失的工资。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遭受工资的损失,特别是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劳动者应提前做好经济准备,以应对这种情况。
- 获得赔偿。如果劳动者通过维权获得了胜诉,法院或仲裁裁决可能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然而,用人单位可能拖延支付赔偿金,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追讨自己的权益。
预防与提高意识
作为劳动者,预防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最好的方式。以下是一些提高劳动合同意识和预防问题的方法:
- 了解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该充分了解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 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 保留重要文件和证据。劳动者应保留和整理与工作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 加入工会。劳动者可以积极参与工会活动,并寻求工会的支持和帮助。
- 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劳动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劳动者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需要面对一些实际问题,并提前做好预防与应对的准备。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后果?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成本过高。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手续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将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4、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违规罚款及赔偿规定如下: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二至五倍计算罚款金额。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上订立。
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1条,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作出什么赔偿呢?
只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才需要赔偿。损失需要员工举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如何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 这里有一个元问题,即:用人单位应该怎么样解除或者终止一个劳动合同才算合法? 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44条、45条,一共八条。其中第36条、39条、40条、41条规定的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应该遵循的规定,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这么办”;第42条、45条规定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这么办”;第43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第44条的是“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这么办”。所谓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违反的就是以上这八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遵守和不违反这八条,就算合法。 以上的这八条按照内容细细来分,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实体性规定,第二类是程序性规定,第三类是禁止性规定。 第一类是实体性规定。即,在以下20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第36条);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39条);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39条);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39条);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39条);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39条)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39条);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40条);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40条);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法第40条);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41条);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41条);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本法第41条);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41条);17.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1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是程序性规定。即,在以下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1.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40条);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第41条);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43条)。 第三类是禁止性规定。即,在以下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员工,也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42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有上述六种情况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 总结:要合法解除或者终止一个劳动合同,一要实体合法,二要程序合法,三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做不到以上三个任何一个,都有可能构成违法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那如果用人单位构成违法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有两个选择:第一,坚决不走,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走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现实中较多劳动者会选择后一种方案,因为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往往会遇到比较多的困难:一是双方已经撕破脸彼此也没信任了,这对人身依附性极高的劳动关系而言往往是非常重大的打击,你怕我日后给你穿小鞋,我怕你日后给我磨洋工,劳动关系就很难建立;二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一般很快会找个人顶上原劳动者的岗位,劳动者即使胜诉了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以“无法继续履行”的借口推掉,劳动者往往也比较难回到原单位,容易造成二次纠纷,因为至今对于什么才是本法四十八条规定的“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目前也并无统一认识。 如果劳动者要求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经济赔偿金其实就是两倍的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本书已在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解读时已有详细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额外解读】 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比较容易碰到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两个: 第一,轻微违反程序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一定构成。 例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的天数不足30天的,各地规定少有认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再例如,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的,实践中对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观点上有分歧。关于这一点本书已在对本法第四十三条解读时已有详细讨论,并举出了判决结果相反的两个案子作为事例:《明道兵与重庆金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614号)和《任永东与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92号)。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能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答:当然可以。 有人会有疑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现实中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一个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不适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条款呢?答案是毋庸置疑的:当然适用。因为即使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一样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就理所应当获得保护。如果只要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就不用支付赔偿金,那岂不是鼓励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这当然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有这样的表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然,由于未签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判决书的用词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引用的法条一样,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作出判决。 例如无讼案例《林祖平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15延民再初字第02915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关于林祖平要求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6071.84元的诉讼请求。浩华公司以林祖平工作表现不佳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未书面送达林祖平,属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浩华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具体数额为8441.38元/月×6.5个月×2=109737.94元。”
八、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理论界对于这三个关系的定性并不一致,实践中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并对应招合格的劳动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同时派遣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定,三方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十分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十分混乱,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
九、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建立劳动合同,不然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哪些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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