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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劳动纠纷 2024-08-01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 劳动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是劳动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确保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首先需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实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具体指导。

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和适用,为解决实际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的发布能够对劳动法律实践起到重要引导作用,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根据实际问题和法律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和解释。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法合同订立、合理劳动报酬、合规劳动时间和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平等和合理。

维护劳动关系平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能够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司法解释对于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关系处理中更加公平合理,实现互利共赢。

劳动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作为劳动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劳动法律的最新动态需要及时追踪,了解政策变化,以便在劳动关系处理中能够合规操作,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还包括相关司法案例的解读和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方面。因此,劳动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关注相关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最新动态,以便在实践中能够跟上法律的步伐。

结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是劳动法律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措施。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律从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最新动态,深入了解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以便在工作中能够合规操作,维护自身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20?

 一、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配套法规,于2013年发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具体指导和法律保护。下面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1.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要求。根据该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列明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保险、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此外,劳动合同还应明确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劳动合同在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明确说明,并保证劳动者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履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特点,制定相关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合法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拖欠工资、无故扣除工资或拖延支付工资等方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双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协议的订立。变更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法进行。双方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支付经济补偿。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经济困难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和经济补偿标准可以相应缩短。

4.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积极予以处理,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劳动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助于实现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

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指导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和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发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遵循该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开展劳动合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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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个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对劳动合同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不得强制或者诱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反平等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情况有限,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以及加班、调休等相关内容。
  •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内容。
  • 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和缴纳比例等相关事项。
  • 合同期限和解除方式: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以及解除合同的方式和程序。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和劳动条件。

这些内容的明确约定,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明确。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提前通知: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6. 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提前通知、补偿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后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后处理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3.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经用人单位同意。
  5. 劳动者提前通知: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结算和支付工资、补偿等。

五、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机构,受理劳动合同争议的申请,进行调解或者仲裁,并作出裁决。

结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双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了更清晰的了解,为大家在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六、2020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是法律,为了法律的贯彻实施,根据法律制定条例,效力低于法律。

八、201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201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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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九、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被废止?

没有废止。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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