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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纠纷 2024-07-14

一、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保护雇员的权益并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雇员和用人单位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往往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手段。然而,劳动合同诉讼也受到一定的时效规定制约。

什么是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指对于劳动者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的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劳动者可以合法地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则劳动者将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者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即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如果劳动争议仲裁不成立或任一方不服仲裁决定,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即劳动者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意义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的存在有其深远意义。首先,时效规定可以确保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其次,时效规定也有利于提醒劳动者及早行使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用人单位也起到警示作用,迫使其遵守劳动合同,防止滥用和侵害劳动者权益。

然而,时效规定也可能对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束缚和不利。由于在一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在较长时间后才被发现,此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这将使劳动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对于劳动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需要掌握以下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 知悉权益受侵害时间: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 仲裁/诉讼时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合同诉讼时效为二年。

一般来说,在劳动纠纷发生后一年内,劳动者应该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仲裁不成立或任一方不服仲裁决定,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时效即将到期,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纠纷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下面是一些建议:

  1.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时效即将到期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诉讼风险。
  2. 寻求和解:如果可能,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和解,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进入法律程序。
  3. 提起仲裁/诉讼:如果和解不可行或不符合自身利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采取行动。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雇佣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然而,有时候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这就需要通过劳动合同诉讼来解决。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了在何时提起诉讼的时限,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的相关内容。

1.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的含义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限。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就会失去权利。因此,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的规定对于员工和雇主都非常重要。

2.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解释,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的规定如下:

  • 一般时效期: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可以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 特殊时效期:劳动者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时效为二年。
  • 民事一般时效期:劳动争议作为民事诉讼,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期规定。即劳动者主张侵权赔偿的请求时效为三年。

根据具体情况以及不同的案件类型,上述时效期可以有所不同。因此,在劳动纠纷中,及时了解适用的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是至关重要的。

3.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的计算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期计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连续性争议:如果劳动合同争议是连续性的,那么诉讼时效期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2. 一次性争议:如果劳动合同争议是一次性的,那么诉讼时效期从违约发生之日起计算。
  3. 特殊情况:对于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期的计算可能有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在计算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特别注意起算日期和截止日期的计算,以免因时效期失效而丧失诉讼权利。

4.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的延长与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可以根据一定条件进行延长和中断。

延长:

  • 合法权益被侵害:当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在诉讼时效期届满前提起诉讼。
  • 协商解决: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延长诉讼时效期。
  • 申请仲裁: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中断:

  • 申请调解:在诉讼时效期内,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中断诉讼时效期。
  • 提起仲裁:在诉讼时效期内,一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期。

延长和中断诉讼时效期的条件和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操作。

5.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的意义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双方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秩序。对于雇主来说,规定了员工提起诉讼的时限,避免被无限期地纠缠在劳动诉讼中。对于员工来说,可以在规定的时效期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也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时效期的存在迫使双方及时解决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和掌握其相关内容对于企业和员工都非常重要。在劳动纠纷中,遵循和运用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期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解决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侵权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是什么呢?许多权利人在请求到法院诉讼时,才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今,我国法律对人身和财产的诉讼时效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涉及财产侵权的诉讼时效上,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越来越受到权利人的关注。那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下文将对这些疑惑进行详细分析,您看后便清楚了。

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是确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时间规定,越过规定的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侵权人也不会因侵权而受到制裁。

二、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计算

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计算的起算日期便成了关键,在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计算。法律中规定的知道,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由于主观上的大意而没有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过后知道了也应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产生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如两年前侵权人就侵权产品公开广告或参加展销,由于权利人主观上的过错没有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两年后知道了,其诉讼时效仍应从两年前起算。

(三)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越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如果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仍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要求可从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即超过两年部分不予支持,两年规定时效之后的仍应判决,以确保专利人的权益和对侵权者的惩罚。

以上即是主要是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其内容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从上文可知,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您的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您应该积极在有效的诉讼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否则,您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打专利权方面的诉讼时,您可以找专业律师帮忙,他们会指导您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为您辩护。

四、欠条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1、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2、从以上可以看出,区别在于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但对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只有3年。

3、法律对已经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一样的。

五、劳动仲裁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为1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其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七、诉讼时效规定十条?

(一)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理解

对该项规定进行理解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 权利人主张权利应采到达主义

2. “到达”,包括“实际到达”和“应当到达”两种情形。“实际到达”是指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确已到达相对人的实力支配范围之内,处于相对人得了解状态。“应当到达”是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未真正到达相对人,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在通常情形下,该意思表示应该到达债务人。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应当到达”:

(1) 邮寄地址并无错误,但由于邮政部门的过错致使邮件没有到达义务人。

(2) 义务人预留的邮寄地址有误,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

(3)义务人更改住所地后未告知权利人,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变更事实,而仍向原邮寄地址邮寄的。

(二)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理解

这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特指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置过程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公告方式。

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关键点主要有六点:第一,该规定适用于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进行政策性剥离和商业性转让的案件。第二,发出公告的主体为权利人,既可以是原权利人,也可以是新权利人。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并非所有的受让主体均可以适用前述《十二条规定》《十二条规定的答复》《补充通知》的规定。第三,债权人既可以对主债务人进行公告催收,也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公告催收。第四,公告必须具有催收债务的内容。如不具有催收债务的内容,则不能认定具有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故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五,公告须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第六,该特别规定与普通债权采用公告方式催收具有不同之处:其不要求债务人下落不明;其载体中“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不限定为义务人住所所在地报纸。

八、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是指劳动者依法主张劳动权益的诉讼时限。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关系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一、一般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劳动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的一年内必须提起诉讼,超过一年则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然而,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争议都适用于一般时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些需要特定证据或者事实鉴定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诉讼时效将会被中止。比如,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关系确认等情况,诉讼时效将会在事实鉴定的结果出来后重新计算。

此外,一般时效的规定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当劳动者因故不能主张劳动权益时,诉讼时效将会中止。这些原因包括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哺乳期等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在适用时间内提起诉讼,而不受限制。

二、特殊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定。特殊时效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解除争议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被解除的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也就是说,劳动者需要在收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三个月则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特殊时效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解除这一特定情况。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争议,仍然适用于一般时效的规定。

三、时效延长

在实际情况中,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延长。

首先,在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可以延长。比如,劳动者受到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的情况,诉讼时效将会被中止或者延长。

其次,在一些特殊工作环境中,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延长。比如,一些需要长期在外地或者海外工作的劳动者,由于工作环境和条件限制,可能无法及时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延长。

最后,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延长。比如,当劳动者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提起仲裁申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诉讼时效将会被中止,并且延长至仲裁程序终结后的一年内。

四、总结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尽管其规定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例外,但总的来说,还是要遵守规定的时限,以避免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对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和例外,并在合适的时候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劳动关系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作为劳动者应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遵守和应用。

九、诉讼时效规定司法解释2018?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1979年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规定了时效,即超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仍然追究。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发于1992年3月24日,到2020年2月23日抓获嫌疑人,已过去了近28年。对于这样一起案发于1979年刑法(下称79年刑法)实施,破案于1997年刑法(下称97年刑法)修订后的案件,首先面临的就是追诉时效的问题。笔者结合此案就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谈点浅见。

新旧刑法在追诉时效规定上的变化

79年刑法第76条规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档法定追诉期限。还规定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97年刑法第87条规定仍沿用了此内容。

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立案侦查后”比“采取强制措施后”外延大,“未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比法条可见,在特殊追诉时效上的规定,97年刑法比79年刑法更重,不利于犯罪嫌疑人。

正确适用追诉时效法律规定

97年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解释》)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即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在97年刑法已明确规定了追诉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最高法又用司法解释作此规定,是有其原因的,那就是强调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须通过解释予以补充。

实践中对最高法《解释》有不同的解读。笔者认为,最高法《解释》文字本身清楚地表述了这样的含义: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如果符合“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受理后逃避审判”“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三种情形之一且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适用此规定必须同时符合“规定情形”和“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这两个条件。

有观点认为,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最高法《解释》中“超过追诉时效的”,仅指在97年刑法生效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决定是否追诉,避免97年刑法实施前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又被重新追诉。对于97年刑法生效后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前犯罪行为,则应根据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决定是否追诉。该理解以1997年9月30日为界点,对1997年9月30日前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至1997年9月30日超时效的,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决定是否追诉,至1997年9月30日未超时效的,适用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决定是否追诉。追诉期间指的是从案发至破案的期间,以此期间与法定时效对比,以判定是否超时效。此理解以案发至1997年9月30日为期间判定是否超时效,这种固定时间节点的解读,在实践中会带来错误指向。

如王某在1990年将同村李某打伤,追诉期为10年,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未立案以民事纠纷调解未果。当年王某外出打工直至2012年回村后李某又提出控告。根据上述观点,王某犯罪行为至1997年9月30日未超过10年时效,应适用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决定是否追诉。第八节规定“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时效期限限制,此案在2012年虽超过追诉时效的仍应追诉。

而根据最高法《解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的,应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79年刑法第77条并没有规定“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又超过追诉时效的应当追诉,此案不能追诉。由此对同一规定的不同解读产生天壤之别的后果。

追诉路径个案分析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发后,公安机关即立案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此案不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时效的情形。此案也不属于“受理后逃避审判”超时效的情形。所以此案不能以这两种理由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来决定是否追诉。

此案是否属于“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超时效的情形呢?这个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来认定。因对“逃避侦查”没有明确的解释,如何认定“逃避侦查”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针对到了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了逃避该侦查措施的行为。如某村发生了一起爬墙入户强奸案,公安机关要求村里30岁至50岁男性到村委抽血排查,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范围,却藏匿家中不去或者外出躲避公安机关的抽血措施。这种故意避开针对自己侦查措施的行为就属于“逃避侦查”。

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如果属于“逃避侦查”情形,根据最高法《解释》,因经过28年已超过20年法定追诉时效,应适用79年刑法第77条。而第77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不受时效限制仍然追诉。此案今年破案,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情形,所以不能以此追诉。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如果不属于“逃避侦查”情形,应当适用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规定,该规定包括第87条和第88条。第88条规定三种特殊情形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而本案不具有这三种情形,不能适用第88条,所以适用第八节第87条,如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但是,如果根据前述“固定时间节点来解读”的观点,此案发案于1992年3月24日,至1997年9月30日只有5年多时间,属于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因此只有一种选择,即适用97年刑法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决定是否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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