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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简易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纠纷 2024-07-09

一、劳动合同和简易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是按劳动法正规的签定合同,书面,法律效力高。简易合同,口头,民问小协议等。

二、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相悖?

员工入职后,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标准文本。但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填写和新增的。合同的要件齐全,合法,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如果企业在合同的约定事项中新增了违反法律要求的内容,无论该合同是否双方意愿,双方是否签字同意,都属无效合同。双方关系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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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合同: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

0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服从配合用人单位,遵守规章制度

劳务合同: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不存在隶属关系

0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国家无强制性规定

0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法律调整

劳务合同: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05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劳务合同: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06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劳动合同: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

劳务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07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劳务合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

四、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汤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美兰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经林德汤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协议。聂美兰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

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林氏兄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林氏兄弟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691号裁决:驳回聂美兰的全部仲裁请求。聂美兰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民终5911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仍不服提出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民申98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支持聂美兰的部分诉讼请求。

实例说法:

第一、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

本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至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更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可见“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限于规范的格式化劳动合同,以非格式化劳动合同书的形式来约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法律并未禁止。

第二、劳动合同缺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如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前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并且该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也未将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从立法的本意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生活实践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法定途径予以弥补,如缺少社会保险条款,可以通过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解决。可见,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应具备的条款持比较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并未禁止当事人订立条款不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法院认为,本案所谓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在内容上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下必备条款:适格且明确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职责内容、工资等劳动报酬内容、以目标公司设立为截点的合同期限,且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形式相对完备。虽然该合同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款,但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双方已约定的条款及其效力,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足以认定为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

第三、明晰了传统劳动雇佣中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本案《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具有劳动雇佣内容的合同。一审法院在判定本案合同性质时使用了传统的“劳动雇佣合同”这一概念,以判别其与合作经营合同的不同,使用这一传统概念的原因在于,在我国,劳动雇佣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二是受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劳务合同。为恰当判定本案合同的性质,本院还需进一步分析本案合同具体为哪一种劳动雇佣形式。本案合同为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除了应当考察合同的内容外,还应当考察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前所述,在我国,劳动雇佣的形式普遍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劳动合同,二是劳务合同。二者存在共性,同如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并据其劳动获得相应报酬,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1)劳务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和签订后,合同主体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2)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双方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但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则要对用人单位产生人身从属性,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且,通常认为,劳动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由此可见,签订合同后,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中是否产生从属性才是判断两种劳动雇佣合同的本质区别。

五、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的区别?

二者的本质概念不一样,劳动合同通常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而劳动合同制一般则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用工制度。

二者的特征范畴不一样,劳动合同属于协议商定。而劳动合同制作为一种制度,包含劳动合同。

六、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短期劳动合同?

都是劳动合同的类型之一,只是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七、纸质劳动合同和电子劳动合同哪个为准?

纸质版和电子版劳动合同同样具有效力,但是要以纸质版的为准。因为纸质版需要加盖公章,同时职工本人也签字,而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无法签字,所以要以纸质版为准。

纸质版劳动合同也是提供社会保险、工伤申报等的重要材料,所以一定要保存好。

八、劳动合同有效代理人签谁的名字?

如果有授权就签代签人的名字。代签名在法律上属于代理行为,其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代签名的人(即受托人或代理人)是受被代签名人(即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签的,或被代签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签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该签名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签人承担法律责任。2、如果代签名的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签的,则该代签名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被代理人对该签名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予追认的,则由实施代签名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九、劳动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而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十、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区别在于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受保护的法律不一样。一个是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另一个是协议,受《合同法》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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