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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老师签了劳动合同算应届生吗?

劳动纠纷 2024-06-04

一、代课老师签了劳动合同算应届生吗?

代课老师签了劳动合同也不一定次算应届生,如果满了三年的话,那就不算了,如果没有的话那就要看他有没有缴社保,缴了社保就不算应届生,没有缴社保的话,那就算应届生,大概就是这个样子,代课老师超过三年就不可以算是应届生了,就算是签了劳务合同

二、有编制的老师还需要签劳动合同么?

1、公办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有正规编制,那不需要再签合同,跟公务员一样,如果不受到处罚的话,是终身制的。

2、政策上,事业编制的教师可以调动,甚至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调入,但实际能不能则靠个人本事了。但如果不经公务员考试程序,不可以调入公务员岗位,不过可以调任公务员单位下设的事业岗位任职(如工商局的消协)。3、对于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教师(一般是学校领导),可以直接调任相应行业主管公务员岗位(如校长任县教育局副局长)。

三、为什么一毕业老师就催着交劳动合同?

没毕业之前签的学校发的四份是三方协议,这个是学校、你和公司之间这三方,三方协议是每年教育局为了统计就业率的,所以一般学院都一直催学生交三方协议,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和你的档案去处有关,如果你和公司签了三方协议,毕业之后去该公司工作,那么你的档案将由该公司保管,一般公司都会托管给当地的人才市场管理,他们会出一定的费用。

四、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在哪

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在哪

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在哪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编制老师而言,劳动合同尤为重要,它涉及到工作条件、薪资待遇、职责等关键问题。那么,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在哪里呢?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应该由学校或教育机构出具。这意味着编制老师需要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权益的法律文件,对于编制老师来说尤为重要。一份合同可以确保编制老师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能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 工作内容和职责
  •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 薪酬待遇和福利
  • 工作期限
  • 试用期
  • 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编制老师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状态。

编制老师劳动合同的签订

编制老师劳动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2. 编制老师与学校或教育机构在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 书面形式确认
  4. 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达成的协议写成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编制老师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核对个人信息是否准确。

  5. 劳动合同备案与登记
  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备案并登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 劳动合同生效
  8. 劳动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和续签

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一般设定有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工作的合同,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没有明确工作期限的合同,一般适用于长期合作的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生效后随时解除合同,或者在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并重新确定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达成协议、一方解除、解除原因等形式进行解除。

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解除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达成续签协议的条件

一旦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清算,并履行解除合同后的其他事项。

维护权益,保障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编制老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编制老师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认识。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自己权益的侵犯,编制老师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同时,编制老师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机制和维权途径,及时与学校或教育机构沟通,通过协商和解决问题。

总结

编制老师的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其签订对于双方都至关重要。通过劳动合同,编制老师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明确工作职责和义务。同时,编制老师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机制和维权途径,及时与学校或教育机构沟通解决问题。

签订劳动合同是编制老师职业行为的一部分,重视并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教育工作环境,实现自我价值的提升和发展。

五、?劳动合同?

《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仅指定平台供主播进行在线演艺,主播受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但不得视为公司与主播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承担主播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福利和医疗保险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艺人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约定主播演出并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是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婚庆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与主播演出工作性质不同,这一情形不符合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这一规定,故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从收入分配上看,直播演出收入虽最终由公司支付,但主要是主播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主播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直播收入的主要来源,故公司基于合作协议支付的直播收入不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公司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其主张劳动合同丢失亦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公司申请提交《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主张该公司从广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系统导出的相关数据登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期限,但该表系由公司自行填写,仅能证明该公司在网上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尚不足以证实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员工入职时签名确认的《面试评价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和人力资源部制度汇编等可视同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述资料系公司在员工入职、转正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的记录以及公司人事制度,并非双方签订的特定协议,也缺乏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在双方对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且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公司主张的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机构主动审查的范围,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仲裁阶段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其在诉讼阶段主张时效抗辩,不予获得支持,并无不妥。

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属于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司机亦曾向公司支付服务资格证押金。还有提供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附件《签订劳动合同承诺书》,上述承诺书载明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承诺情况属实,承诺书落款处有公司盖章及员工签名,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基于上述情况,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合理有据。关于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问题,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

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的对话内容表明,法定代表人已确认了员工的销售提成已付一部分,尚未足额支付销售提成,故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剩余的提成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员工的12月工资,公司迟至次年3月才发放,该公司存在超过30天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主张员工12月之后的工资延期发放存在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复工复产、经营及资金周转原因和公司已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延迟发放工资,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员工就延迟发放工资亦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且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每月工资,以此保障其日常生活费用,故即使存在新冠疫情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事实,作为用人单位亦不能以此作为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长达数月的理由,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员工对《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进行了签领学习,知晓并认可相关内容。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规定,员工违规私下收取客户、供应商或外部合作单位回扣以及超过公司规定范围内的礼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员工自认的面谈记录表显示,其多次收取供应商红包及接受宴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合同,并履行了解除前通知工会的义务,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

公司以全面停产、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并按照“N+1”标准向员工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在公告确定的协商时间过后,双方仍通过律师函、微信或在政府部门协调下对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等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已通过工会审议同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虽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在次日已补正有关程序,该公司工会亦未提出异议。本系列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系列案进行审理,即是以独任制进行书面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

员工与公司于201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合同期限已涵盖员工主张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段,包含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均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是续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连续计算,表明双方均知悉确定该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的事由。基于上述情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算,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亦可视为双方自2016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能获得支持,并无不当。由于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可完全归责于公司,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劳动合同和简易劳动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是按劳动法正规的签定合同,书面,法律效力高。简易合同,口头,民问小协议等。

七、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至于这个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来说,劳动法合同解除后,就不属于是劳动法合同啦,说白了就是废纸一张,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这就是真正有效劳动法合同!同时就是辞职到期才能解除劳动法合同,当然你有更好的想法发展,你随时可辞职解除劳动法合同的!

八、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相悖?

员工入职后,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是标准文本。但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填写和新增的。合同的要件齐全,合法,双方都签字认可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如果企业在合同的约定事项中新增了违反法律要求的内容,无论该合同是否双方意愿,双方是否签字同意,都属无效合同。双方关系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九、有劳动合同还能别的签劳动合同吗?

最好不要,因为如果因为履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时候导致给第一份劳动合同造成重大损失,那第一份工作可以要求第二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般第二份公司会要求提供第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证明目前只有这一份工作并不存在重复用工的情况。

十、铁路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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