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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24-04-21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不满三十日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双方提供充足的时间来做出必要的调整和安排。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也充分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另外,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样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仅仅是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期限的规定,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面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协商和互相尊重的方式解决问题。如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法律条款确保了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减少了突然失业带来的困扰。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提供了对劳动关系的灵活管理,特别是在劳动者严重违纪或给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有相应的权力进行解雇。

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也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从而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则应当合法经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通过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该条款帮助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更加合理和公平地处理问题。然而,这一法律条款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面规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仍然需要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协商和互相尊重的方式解决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劳动合同法有哪八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五、劳动合同法十七条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一、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写签名按上手印。

七、劳动合同法十七条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规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建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主要是考虑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经过一定时期后,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更为准确地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能严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的流失。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根据本条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得到恢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申请复查鉴定是其内生的权利。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规定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可申请复查鉴定,通过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减轻其护理照顾的经济负担。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经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可能会考虑变更或者终止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变更或者终止前,用人单位必须获得充分的理由,而职工的身体状况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对于劳动能力已有很大改善的职工,如果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基金支出的职责。因此,本条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九、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怎么赔偿?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10/10)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如何处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因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而导致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6)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7)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8)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9)劳动者失业救济金是否因经济补偿金的发放而停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9/5)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11)合同制职工因调动、转移工作单位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2/15)

二、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2)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2/15)

三、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四、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十、湖北省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法》,没有湖北省劳动合同法这种说法。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返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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