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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管理

劳动纠纷 2024-08-23 07:38

一、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管理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而员工离职管理是每家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对于雇主来说,合理、规范的离职管理能够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对于雇佣关系的建立、执行和终止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员工离职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一方通知、解除协议、法定情形等方式终止。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雇主和员工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商一致的方式可以保证双方的合作关系更加友好,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通知方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前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再次,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可以通过解除协议的方式终止。例如,双方约定的期限已满、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任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等。此时,雇主和员工可以通过签订解除协议来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一些法定情形,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重大失职、涉嫌犯罪等。在这些情形下,雇主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离职管理的注意事项

在员工离职管理中,雇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雇主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进行通知或协商,不能擅自采取不当手段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面临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的风险。

其次,雇主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员工离职过程中,雇主应当支付员工依法享受的各项福利和报酬,如工资、年终奖金、年假等。同时,雇主还应当出具正确、合法的离职证明,便于员工后续办理相关手续。

再次,雇主应当妥善处理员工离职后的工作交接和保密问题。雇主应当与员工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避免因员工离职而造成工作漏洞。同时,雇主也需要提醒员工保守所知悉的公司机密和商业机密,在员工离职后继续遵守相关保密协议。

最后,雇主还应当做好离职登记和员工离职档案的管理。离职登记可以记录员工离职的具体情况,方便企业进行后续统计分析。员工离职档案的管理则需要妥善保管员工离职相关的合同、证明等文件,以备将来需要。

四、员工离职补偿的相关规定

在员工离职管理中,离职补偿是雇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首先,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通常情况下,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其次,根据员工个人劳动能力和工龄的不同,也可能获得不同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例如,某些特殊工种或特殊行业的员工,由于其个人劳动能力的特殊性,可能会获得更高比例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还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支付其他离职补偿金,如年终奖金、剩余年假等。这些离职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五、员工离职的程序

在员工离职管理中,雇主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雇主应当在员工离职前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双方可以就离职的原因、时间、方式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避免纠纷的发生。

其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解除协议。通知或解除协议中应当明确离职的原因、离职的日期和离职后的相关事项。同时,雇主还应当保留相关通知或解除协议的证据。

再次,雇主需要与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在员工离职前,雇主应当与员工安排好工作交接的具体事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

最后,离职登记和员工离职档案的管理也是员工离职的程序之一。离职登记可以记录员工离职的具体情况,员工离职档案的管理需要妥善保管员工离职相关的合同、证明等文件。

六、总结

员工离职管理是每家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合理、规范地进行离职管理对于保障员工权益、避免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雇主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解除劳动合同,并妥善处理员工离职后的工作交接和保密问题。另外,员工离职补偿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雇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员工合理的离职补偿金。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离职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最近,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一些最新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离职的规定,对雇主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离职的程序和流程

根据最新规定,员工在辞职时需要向雇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通知。雇主有责任接受员工的辞职通知,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在辞职通知期内,雇主有权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员工履行工作职责。

同时,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事由,包括:

  • 工资拖欠:雇主连续六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
  • 欺诈行为:雇主故意欺骗或误导员工,造成员工利益受损。
  • 恶意加班:雇主无正当理由安排员工连续加班,超出法定工作时间。
  • 虐待行为:雇主对员工进行身体或心理虐待。
  • 违法违纪行为:雇主触犯法律法规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

如果员工认为自己存在以上正当事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出辞职通知。但需要注意的是,员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雇主的违法行为。

离职补偿和赔偿

根据最新规定,离职补偿和赔偿的数额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离职不享受离职补偿,而被雇主解雇的员工有权力获得离职补偿。

离职补偿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基本工资来确定。长期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将获得较高的离职补偿,而较短期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将获得较低的离职补偿。

如果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受到了雇主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寻求赔偿。根据最新规定,赔偿数额一般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职位和受损程度为依据。

新规定的意义和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为雇主和员工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权益。雇主必须遵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不公平对待。

对于员工来说,最新规定明确了离职的程序和条件,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根据最新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获得应有的离职补偿和赔偿。

总体来说,最新规定对于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促使雇主和员工之间遵守合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并且,合理的离职程序和离职补偿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离职方面的明确,为雇主和员工之间的交往提供了更大的安全感和保障。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遵守法律、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非常重要。

三、劳动合同法自请离职

劳动合同法自请离职是关于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动提出辞职的一种方式。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自请离职的具体条款,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也是一种合法的解除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原因或其他需要,主动自请离职,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且,与辞职通知期等其他解雇情况不同的是,劳动者自请离职通常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随时生效。虽然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定义自请离职的具体程序,但一般认为,劳动者应当书面告知雇主,并且尽量提前一段时间进行沟通,避免给雇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请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自请离职:

  • 个人原因:劳动者在个人发展、家庭原因、职业规划等方面,希望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等个人原因,可以自请离职。
  • 工作环境不满意: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工资拖欠、工作环境差、职务变动或不当待遇等情况,可以主动自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
  • 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条款,当双方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视为劳动者自请离职。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请离职时应当尽量避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的离职行为涉嫌损害雇主权益,雇主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请离职的注意事项

劳动者在自请离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书面告知:劳动者应当书面告知雇主,提出离职的请求。书面告知可以通过邮件、信函或其他书面形式进行,尽量保留相关证据。
  • 积极沟通:在自请离职前,劳动者应与雇主进行积极沟通,尽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 履行合同义务:在自请离职生效前,劳动者应履行自己的劳动合同义务,完成当前工作内容,并做好交接工作。
  • 遵守规定:劳动者在自请离职时,应尽量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合理诉求:在自请离职时,劳动者应提出合理的诉求,例如要求支付剩余工资、法定福利待遇等。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要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自请离职后的问题?

劳动者自请离职后,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工资结算:在自请离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结算尚未支付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补偿。
  • 福利权益:劳动者也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尚未享受的法定福利待遇,例如年假、病假等。
  • 合同解除:自请离职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即解除。双方应当履行合同解除的义务,如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公司财产等。
  • 纠纷处理:如果在自请离职后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劳动者自请离职是一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者在自请离职时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并与雇主进行积极沟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四、《劳动合同法》自愿离职和非自愿离职的如何赔偿?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是自己自愿离开工作单位的,那么也就是所谓的自愿离职,是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的。因为只有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非自愿离职才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是有一个明显区别的。

比方说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没有到期,即便是劳动合同关系到期之后,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不再续签你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形都属于非自愿离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依法就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根据你在企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决定的,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工资待遇,这个工资待遇是根据你的全额工资或者你们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给予补偿都是完全可以的。

反之,如果说你并不是自己企业单位提出离职,而是由于你个人原因造成离职的,那么很明显你将不能够获得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同时失业金的待遇也是无法来正常领取的,所以说他们二者之间是有一个本质的区别。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五、离职后是否违法?解读中国劳动合同法

背景

在职场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雇员与雇主之间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很多人可能会在合同期内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考虑离职的问题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

劳动合同解释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并且,合同期限内的离职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期限内离职是否违法

在合同期限内想要离职,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提前通知雇主,通常为三十天。这是合同期内的唯一合法离职方式,一旦违反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要特别注意,协商解除合同需要得到雇主的同意,双方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特殊情况下的离职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雇主存在违法行为,如违规调整工资、不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雇主经营状况不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运营,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后续事宜

一旦决定离职,劳动者需要与雇主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清理相关手续,并确保双方就解除合同的约定进行书面确认。

此外,离职后,劳动者应妥善保管与离职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合同文件,以备将来需要使用。

总结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合同期限内的离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劳动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通过与雇主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离职。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劳动者应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合法权益。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的解释,能够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六、劳动合同法员工因身体不适可否马上离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合同法离职要扣20%的违约金?

补扣。只要是在合同期内离职是没有补偿金

八、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上订立。


九、劳动合同法讲解?

一、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的内容。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2、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5、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适用期。这是从适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适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适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6、没有永久性劳动合同 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还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7、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8、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9、职工若不服解聘,可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10、“磨洋工”可辞退,但要有考核标准。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11、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12、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13、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明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14、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二、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法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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